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他们的法制,和我们的法治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他们的法制,和我们的法治   
所跟贴 他们的法制,和我们的法治 -- 张三一言 - (4284 Byte) 2003-3-16 周日, 下午8:18 (379 reads)
蟋蟀
[博客]
[个人文集]

游客









文章标题: 好文一篇!兼修改本蟀对“法治”概念的看法(有错必纠) (102 reads)      时间: 2003-3-17 周一, 上午4:50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好文一篇!兼修改本蟀对“法治”概念的看法(有错必纠)



张网的文章好就好在客观、说理、有根有据。如果大家都能象这样讨论问题,相信都可以学到新的东西,都会认识到其实相互之间的分析并不是那么大。



认真读了张网文章之后,本蟀又查阅了相关文献,认识到自己对“法治”的理解不甚全面,有过于狭隘之误。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本蟀现愿意对自己的“法治”观点修改如下:“法治”的概念有两种:一类是传统的、狭义的。另外一种是现代的、广义的。传统的、狭义的“法治”就是词典上的典型解释,即法律至上,它与“人治”相对。中国在先秦时期就已经有法家主张以法为准则,统治人民,处理国事。在这个意义上说,任何社会(即无论是民主社会还是专制社会)都可能并可以实行法治。



现代的、广义的“法治”就是在狭义的“法治”基础上充实了来源于英美普通法的下述法律原则: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efore Law)。任何人(包括政党)不得超越法律。

2、 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人身自由和住宅安全未经法院批准不得侵犯、任何人不得以莫须有的罪名被捕、被捕人有权获得假释、被告不得被迫证明自己有罪(Doctrin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被告不得被双重定罪(Doctrine against Double Jeopardy)、法律事先未禁者不为罪、被捕人有权得到律师帮助等。

3、 基本人权(Fundamental Human Rights)。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



这个广义的“法治”,只有民主国家才有。这个广义的法制概念高于宪法。换言之,如果某国宪法没有包括这些法治原则、甚至违反这些原则,那么宪法就应当修改。



再次感谢张网好文章!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显示文章: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1.407207 seconds ] :: [ 23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