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布莱克法学词典》1999年第7版的定义,法治(Rule of Law)指的是“法律至上”的原则(“Supremacy of Law”)。这同《现代汉语词典》(2001年版)的定义(“根据法律治理国家”)不同。法律界学术界对《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这个中文定义没有体现国家权力民主化这个概念。关于法治的概念,本蟀同意这样的解释:法治这个概念指的是一个国家内法律至上,任何个人、政党、国家机构(包括立法机构)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行事。因此,本蟀在分析《新义州基本法》时,依据的是《朝鲜宪法》。根据法治原则,一个国家的宪法是该国的根本大法,任何其他法律必须符合宪法,否则即为违宪。当然,在朝鲜这种专制独裁的国家谈法治,有些讽刺的味道,但是法治、即法律至上的概念作为分析方法还是可以适用于任何国家。换言之,即便对于朝鲜这样的国家,用其自己的宪法还是可以证明出朝鲜自己的其他法律或国家政府行为不符合宪法,就象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版)而认定中国在1966年发起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违宪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