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让我们理直气壮地对“关注刘荻公开信”说不,理由如下: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让我们理直气壮地对“关注刘荻公开信”说不,理由如下:   
所跟贴 让我们理直气壮地对“关注刘荻公开信”说不,理由如下: -- 咱老百姓(真) - (592 Byte) 2003-3-05 周三, 下午6:58 (211 reads)
蟋蟀
[博客]
[个人文集]

游客









文章标题: 第一点的确如此:根据法律,公安部门可以将刘关押到2003年7月14日才开始司法程序 (62 reads)      时间: 2003-3-05 周三, 下午7:53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当然本蟀意思并不是希望刘荻要被关那么久。问题是,公安部门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关押刘,公开信就指责违反法律程序,是太早了些。



关于法律程序和期限,见:蟋蟀 法律错误逻辑混乱的要求:评《关注刘荻公开信》六项要求(修改版) 1/22/2003 04:08 [Click:173]节选(有修改):



“刘案中到底有哪些法定结案时限?迄今为止到底有哪些时限被违反了?下面是《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第124条,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多可以长达三个月。根据 第126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延长二个月(即最长五个月)。根据第127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所以从上述三条规定来看,严重罪行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最长可以羁押七个月。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检察院可在最长为一个半月内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提请公诉之后,人民法院可在最长为两个半月内宣判。据《公开信》称,刘荻于2002年11月7日遭羁押,12月15日以“危害国家安全罪”被捕。那么从正式被捕到《公开信》寄出之日的2003年1 月20日,还不到两个月,公安部门完全有权在此期间深入仔细侦查,到2003年2 月15日之前终结侦查(且不说他们有权依法将刘羁押到2003年7月14日)、尔后是检察院、法院程序,现在还早的很。从现有资料来看,羁押程序上唯一缺陷是2002年11月7 日拘留到2002年12 月15日正式通知逮捕期间,没有按照相关规定,除此之外,目前尚没有证据证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已经非法拘留、或者打算拖延程序。”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显示文章: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3.516113 seconds ] :: [ 23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