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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回答蟋蟀网友:由于三月五日人大会议就要召开,签名时间只有几天了,我们心情紧迫,   
所跟贴 回答蟋蟀网友:由于三月五日人大会议就要召开,签名时间只有几天了,我们心情紧迫, -- Anonymous - (1084 Byte) 2003-3-02 周日, 下午6:32 (430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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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谢茉莉网友解释。建议《第二封公开信》后附加一句话 (103 reads)      时间: 2003-3-02 周日, 下午9:05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谢茉莉网友解释。建议《第二封公开信》后附加一句话



蟋蟀



对于茉莉等网友在业余时间为刘案呼吁公正,的确令人佩服。本蟀也相信,对于《第二封公开信》在定稿之后又有修改(而且从今以后还会有修改),绝大多数签名者会不会苛求的。但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签名者会不会苛求是一回事,发起人是否在前面签名者没有同意的情况下修改,是另外一回事。举个例子,当律师的给当事人撰写个文件,如果当事人签字之后,律师擅自修改已经签署的文件,哪怕是无关紧要的技术修改,那么他要么是糊涂了,要么是不想当律师了。当事人会想:连事后修改文件这样的事情他都背着我做了,我还能相信他吗?律师公会对于这种违反职业守则的不专业行为是不能允许的。



从原则上讲,为刘荻网友呼吁公正的高尚目的并不能豁免发起人遵守诚信公开的原则。对于悄悄修改《第二封公开信》的做法,茉莉网友的解释是:



“由于三月五日人大会议就要召开,签名时间只有几天了,我们心情紧迫,因此,这个公开信由国内朋友撰写后,在海内外18个发起人中征求意见时,难免有不少不完善之处。当高寒发出定稿之后,其他人还有不同意见,所以才有我发出的第二稿。我估计这个公开信在未来的两天内还会有修改,不光是你,还有非文人等网友都提出了宝贵意见。我们争取以最完美的稿子交给人大代表。不管怎么修改,我们为刘荻争取公正的基本态度不会变,也相信绝大多数签名者会不会苛求的。要请大家原谅的是,我们这些发起人分散在海内外各地,而且都要靠自己谋生,只能抽业余时间义务做这件事,如果有什么不周全之处,请大家多多包涵!”



容本蟀再举个或许不恰当的例子:如果负责逮捕刘荻网友的北京公安部门,用茉莉网友的上述解释这样答复人大代表的质询,各位会怎么想?



“由于上述2002年11月 8日党的十六大会议就要召开,逮捕嫌疑人的时间只有一天了,我们心情紧迫,因此,这个案子由国安部同志调查后,在我们实施拘留逮捕过程时,难免有不少不完善之处。我们估计这类嫌疑人在未来的两年内还会有逮捕。我们争取以最稳定的社会局面来交给党的十六大代表。不管怎么逮捕,我们致力于根据《宪法》维护党的领导并实现社会稳定的基本态度不会变,也相信绝大多数被逮捕的嫌疑人不会苛求的。要请大家原谅的是,我们这些公安国安人员分散在北京各地,而且都要靠自己谋生,只能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抽业余时间义务做这件事,如果有什么不周全之处,请大家多多包涵!”



这样的答复会令人接受吗?如果不能接受,那么为何茉莉网友就可以接受?难道只是因为营救刘荻网友的目的要比公安部门抓人的目的高尚吗?世界上没有这样的道理。目的正确也要通过正确的手段(或程序)来实行。否则,它同错误的目的通过正确的程序来实行一样,在道德甚至法理上是不可接受的。



为了对以后签署《第二封公开信》的网友负责,建议在《第二封公开信》后附加一句话:



“本公开信发起人有权对本公开信的文字、内容、政治观点等随时作出任何其认为合理的修改,而无须任何事先书面或口头通知、解释或公告。签字人在此明确地、无条件地、不可撤消地同意发起人的上述修改。”



对了,这就是各位在受到信用卡等银行文件时,有关条件条款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条款。当然,在政治性的公开信上使用,倒是前所未闻的。不过,在目前《第二封公开信》一边征集签名、一边修改的特殊程序中,到可能不失为一个权宜之计,至少它会给签名者一个提示。



至于签名,本蟀不打算就刘案以中国公民或外籍华人的身份签署任何公开信。由于不想因为本蟀个人的看法影响其他打算签名的网友,恕在此不对理由作出解释。尽管如此,本蟀敬佩那些为刘案呼吁公正的各位网友,并希望刘案早日依法得到公正解决。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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