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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对chr(60)chr(60)关于刘荻案致全国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公开信chr(62)chr(62)的内容提几点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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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对chr(60)chr(60)关于刘荻案致全国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公开信chr(62)chr(62)的内容提几点修改意见。   
所跟贴 对chr(60)chr(60)关于刘荻案致全国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公开信chr(62)chr(62)的内容提几点修改意见。 -- 非文人 - (11910 Byte) 2003-3-02 周日, 下午12:35 (311 reads)
随便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24019

经验值: 64


文章标题: 好了很多,还是太罗嗦点 (114 reads)      时间: 2003-3-02 周日, 下午4:10

作者:随便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根据非官方消息的报道,北师大心理系四年级学生刘荻于2002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的

>人从学校带走,2002年12月15日家属被口头通知刘荻被正式逮捕。据悉她的家属至今没有

>收到正式逮捕令及羁押地点通知。近4个月的时间,此案未经公开报道,刘荻的家属未获准

>探视。从目前刘荻亲属朋友提供的情况,我们仅仅知道刘荻曾以“不锈钢老鼠”的网名在网

>络上发表了10余篇立意追求民主的文章,并参加了一个民间网上读书社团。



‘从目前刘荻亲属朋友提供的情况,我们仅仅知道刘荻曾以“不锈钢老鼠”的

网名在网络上发表了10余篇立意追求民主的文章,并参加了一个民间网上读书

社团’和事实不符。根据报道,刘的祖母已经提供信息,说明被告知刘被捕和

参加秘密组织有关。有这个事实,这个‘仅仅知道’就有问题了,它隐瞒了重

要信息。俺认为从事公众活动,不要为一点蝇头小利牺牲诚信,尤其不要隐瞒

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如果被人发现欺骗,丧失信誉,损失就大了。



> 为表达对刘荻案的关切,近4个月来,网友们纷纷在自己的网名前加上“不锈钢”三个字。

> 刘荻事件已引起国内外媒体、舆论和海内外华人世界的广泛关注,曾有1800余人参与公开

> 的签名活动声援刘荻,其中包括广大网友和不少在国际国内享有盛誉的学者和知名人士。



‘其中包括广大网友和不少在国际国内享有盛誉的学者和知名人士’冗余,应

该去掉。



> 在如此广泛的关注下,北京市公安局仍未仍未出面说明刘荻案的案情。我们作为中国的公民,

> 认为有义务向人大代表反映这个司法案件,呼吁你们实行宪法赋予的监督行政部门工作

> 的职责,对这个案件进行调查和监督。



法律是否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出面说明刘荻案的案情’?如果有此要求,可明确列举法律

根据,否则没有意义。人大代表说话也要有根据么。



>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逮捕刘荻,然而根据刘荻家属和朋友的叙述,

>22岁的刘荻同学并没有触犯刑法的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

>权),而参加的“民间网上读书社团”并不是实际活动的颠覆国家政权的非法组织。



这些推导可以去掉。起草者有事实断言刘没有参加旨在颠覆国家的组织吗?有可以拿出

来,没有则最好别搞这些推导。家属和朋友的话,有‘conflict of interest',也不能

全部采信。



>各位全国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会委员,监督宪法的实施是你们的神圣职责,宪法第三十

>四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公民权利要靠你们手中的监督权力去实施和保护。如果刘荻同

>学蒙冤被囚,不仅对执政党依法治国努力产生负面影响,也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

>肆意践踏。我们在此诚恳的要求你们,行使手中的权力,担负起民意代表的责任,监督

>执法部门,以法律为准绳,还刘荻同学一个公正,还公众一个依法治国的信心。



这里‘还公众一个依法治国的信心’应该删掉。起草者代表不了公众。中国网民

5千万,你们能代表百分之几?连万分之一都没到嘛。还一个,既然你们写信呼吁,

就表示您们对依法治国有信心,既然有,就无所谓‘还’。



总之,言多必失。这种文字贵在事实准确,态度诚恳,文字简练有力。如有的网友所说,

关键是一个表态。意思到了就行了,不要过多玩弄文字。要俺说,整封信一句话就够:



‘以下签名者关注危害国家安全嫌犯刘荻,从人道主义和法制出发,请求对她的审

判遵循法律,并请您履行人大代表职责,对此实施监督,谢谢。’



罗嗦半天,落一堆毛病,干吗呢这是。

作者:随便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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