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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章的活动是“恐怖活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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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章的活动是“恐怖活动”吗?
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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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王炳章的活动是“恐怖活动”吗?
(424 reads)
时间:
2003-2-15 周六, 下午2:05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王炳章被中共政府以“恐怖活动”罪名起诉、判决,人们开始注意到了“恐怖主义”这个词跟我们的民主运动直接有了关系。民运圈子中有人开始认定王炳章的活动确实是“恐怖”活动,当然这个认定是在中共政权如此认定之后提出的。
撇去其他问题不谈,这里我们只来看王炳章的活动究竟是不是属于“恐怖”活动。
在谈王炳章的活动究竟是不是属于“恐怖”活动之前,让我们对“恐怖”活动作一点研究。
目前的一种情况是,当论及“暴力”手段来结束中共一党专政的时候,认同这种手段的人认为这是为自由而战,而不认同这种手段的人认为采用“暴力”手段就涉及到了“恐怖”活动。中共目前的逻辑是,无论“暴力”的对象是什么,凡是非政府的“暴力”活动都是“恐怖”活动,而对政府的“暴力”活动,无论目标是什么,都属于“镇压”或者“军事”行动。其实,这里涉及的问题是实施“暴力”者是非政府的、还是政府的问题。
另外,“暴力”活动可能产生的结果有两类,一类是去伤害无辜平民的,这种“暴力”活动显然应该属于“恐怖”活动。另一类是“军事”行动,我们没有理由说“军事”行动是去伤害无辜平民的,因此“军事”行动不应该属于“恐怖”活动。这里涉及的问题是实施“暴力”的对象和所期望的结果的问题。
因此,我们看到了关于“暴力”活动定义的四个要素:实施者是政府(国家)的、实施者是非政府(游击队)的;打击目标是军事的(非“恐怖”活动)、打击目标是平民的(“恐怖”活动)。
这样,我们就有四种不同的组合,他们分别是:国家军事行动、国家恐怖活动、游击队军事行动、游击队恐怖活动。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国家派飞机到另一个国家的城市投放细菌,这是国家“恐怖”活动,因为这样的“暴力”行动显然是把平民作为伤害目标的。如果一个国家派飞机到另一个国家的军事基地投放炸弹,这是国家的“军事”行动,因为这样的“暴力”行动是以敌方的军事设施、而不是平民为伤害目标的。
同理,如果一个国家政府的反抗组织要推翻自己国家的政府,或者该反抗组织是要驱赶外国军事力量的占领,这个反抗组织向平民的餐厅投掷手榴弹,这个反抗组织的“暴力”行动就是“恐怖”活动。反之,如果这个反抗组织将一辆装满炸药的汽车开到一个军事基地然后引爆,派遣枪手伏击敌方的军事将领,炸断桥梁、公路以阻止敌方军事行动的实施,这样的“暴力”行动就属于游击队的“军事”行动。
当然,以上分类中应该允许“军事”行动中发生对无辜平民伤害的可能,虽然伤害到了平民总是要遭受谴责的,但我们不能因为某项“军事”行动中伤害到了无辜的平民,就说这项“军事”行动是“恐怖”活动。
现在,让我们回过头来看王炳章的案子。假设中共政府指控王炳章的所有“恐怖”活动都是王炳章做了的,在这样的假设下如果我们按照上述的定义推断出来的结果王炳章的活动都不属于“恐怖”活动的话,那么中共政府对王炳章的指控就不能成立,王炳章就不能被贴上“恐怖”的标签,中共就没有理由对王炳章按照“恐怖”活动进行判罪。
按照中共通过其宣传喉舌香港《文汇报》所罗列的“证据”来看:
(1)通过书籍、网络文章宣传“爆炸、绑架、暗杀、抢银行”等“暴力”活动。我们不去说王炳章其实在文章中只是描述了主张这些活动人士的一些意见,并且明确地表示他不完全同意这些意见。就算王炳章明确主张对中共政府采取这些“暴力”活动的话,其主张也没有把无辜平民当作对象,而是把敌对的政府机构、建筑物、官员等作为对象,所主张的内容属于“游击队军事行动”,而非“恐怖活动”。另外,出书、网上刊登文章属于言论范畴,不属于行动范畴,因此根本谈不上“恐怖”活动。
(2)运送枪械暗杀中共重要领导人的“暴力”企图。我们不去说涉案的“谢虹”到底是否有其人,是否有其案,此人是否本身就是中共安全机关安排让王炳章上勾的。就算王炳章确实策划炳为实施了暗杀中共重要领导人的的“暴力”行动,这个行动的对象不是无辜平民,而且伤及无辜平民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行动的对象是中共重要的领导人,由于中共是“党领导军”的,因此只要这个中共重要领导人是共产党的领导人,这个行动所要打击的就是敌方的军事指挥人员,这种“暴力”行动的性质依然是属于“游击队军事行动”,而非“恐怖活动”。
(3)要求倪锦彬买枪进行绑架的“暴力”企图。这个问题当事人倪锦彬已经彻底否认,但就算王炳章确实唆使他人买枪企图进行绑架行动,如果绑架的对象是中共的官员,则此种“暴力”行动属于“游击队军事行动”;如果绑架的对象是平民,则此种“暴力”行动充其量只能算做是无可争议的“刑事犯罪活动”,与中共所指控的“恐怖活动”也沾不上边。
(4)在泰国北部地区筹划建立(军事)训练基地。是的,这是典型的“游击队军事行动”准备的一部分,但还没有实施“军事”行动。这同“恐怖行动”无关,中共政府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说明王炳章策划建立的军事训练基地是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的。我们不能把反抗组织的军事训练也当作是“恐怖行动”对待,除非这个反抗组织的军事训练已经被确认是以采取“恐怖行动”为目的的。
(5)策划爆炸中国驻泰国大使馆的“暴力”企图。爆炸或企图爆炸一个国家驻另一个国家的外交使领馆,是以非军事人员和平民为目标对象的,当然属于“恐怖活动”。但是,在王炳章案中,泰国政府没有逮捕过王炳章,而且泰国政府明确向美国国务院说明了泰国政府没有发现王炳章有过指控中的企图。在这个问题上,泰国政府是唯一有发言权的,泰国政府接到举报进行调查也好,泰国政府出于自己政府的考量要求王炳章出境也吧,泰国政府没有指控王炳章策划爆炸中国驻泰国大使馆的罪行,没有把王炳章逮捕起来引渡给中共政府,中共政府凭什么来把“策划爆炸中国驻泰国大使馆”当作是王炳章“恐怖活动”的证据呢?这是中共独裁政权司法上的莫名其妙的地方。
因此,我们现在看到了结论:除了第(5)项中共政府的指控没有依据而且司法上莫名其妙之外,其他的指控在假设确实是王炳章所为的情况下,全部都不能算作是“恐怖”活动。至于王炳章遭到中共这些指控本身中共就没有公布证据,更能说明中共政府的司法荒唐和对人权的漠视。
在反抗中共专制独裁暴力统治的斗争中,我们无可避免地会发现有人要选择“暴力革命”的道路,希望这篇文章能够清楚地告诉大家,反抗组织的“游击队军事行动”不是“恐怖活动”,中共滥贴“恐怖活动”的标签是不可能阻挡住人民对“暴力革命”道路的选择的。中共要阻止“暴力革命”在中国大陆发生和发展,不是依靠滥贴“恐怖活动”的标签,而是必须从放弃一党专制独裁开始进行政治改革。
中国民主正义党 石磊 2003年2月15日
http://www.cdjp.org
http://www.cdjp.org
>中国民主正义党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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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议老美炸领事馆于前,自己参与策划炸领事馆于后(有人先报告,炸了香烟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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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人蒡
- (258 Byte) 2003-2-15 周六, 下午8:02
(148 reads)
你不认真,我又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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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王炳章
- (616 Byte) 2003-2-15 周六, 下午10:25
(134 reads)
请研究一下大英百科全书对恐怖主义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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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
- (1164 Byte) 2003-2-15 周六, 下午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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