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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与蟋蟀商榷:《关注刘荻公开信》六项要求基本上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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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与蟋蟀商榷:《关注刘荻公开信》六项要求基本上正确。   
不锈钢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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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与蟋蟀商榷:《关注刘荻公开信》六项要求基本上正确。 (382 reads)      时间: 2003-1-23 周四, 上午3:23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与蟋蟀商榷:《关注刘荻公开信》六项要求基本上正确。



蟋蟀先生给这封公开信挑了不少毛病,尽管他本人“对签名这类群众运动不感兴趣”,但看得出来,他对批评这类运动还是满有兴趣的。



本人完全没有参与这封公开信的写作和修改,但我认为,这封公开信基本上是正确的,虽然不是无懈可击,但任何人来写这样的文字都不可能完美。吹毛求疵、指手画脚总是比自己动手要容易。



蟋蟀先生批评公开信的依据,主要是根据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但蟋蟀忘记了,为这封公开信签名的人,不光是要营救一个刘荻,而且希望促进中国的人权和法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开信更应该依据中国政府签署了的国际人权公约。



为了专制统治的方便,国内的诉讼法在很多地方,故意留下“例外”,给公检法提供了制造黑箱的可能。如果公开信一律承认那些可供制造黑箱的条文,那么刘荻等受害者就只能任人宰割,促进中国的人权和法制建设就无从谈起。



由于瑞典这边已经是深夜,笔者明天清早要上班,因此只就就蟋蟀先生谈到问题,做两点评论。



一,家属探监。



本人1989年被捕那天,家属在24小时内就被通知关押地点,并嘱咐家人送衣物。不知是不是北京司法人员比我们湖南的更不懂法律,居然在两个多月后仍然不让家人知道关押地点。刘荻到底有什么样的滔天罪行?



如果刘荻的罪行够滔天,就像蟋蟀先生认为的那样,那么,家属至少应该获得这样一个通知:由于这个案件“有碍侦查”,我们不便告诉你们关押地点。



但我们海外这些几乎每天通过伊妹儿和电话和刘荻家属联系的人,没有一个了解到有这个通知。



蟋蟀先生还很有知识地说:“刘荻现在被关押的地方应当是看守所,而不是监狱。”因此公开信不应该提“探监”。我看蟋蟀先生也许是太讲究科学了,他不知道,广义的“监狱”,也包括看守所这种地方。“探监”已经是一个约定俗成的通用说法,我们坐牢时,不管看守所还是监狱,家属来访全都称之为“探监”。



因此,蟋蟀先生必须让中国广大人民去修改这个固定用法,而不是指责仅仅是使用了这个词的《公开信》。



二,与前面的论点一样,蟋蟀先生对当局不给刘荻律师法律援助这一点,也是非常赞同的。因为他又找到了一条法律明文规定:“公安部门可以设置障碍。”



这就是说,蟋蟀先生认同一切剥夺人民权利的“例外”,唯独不认同国际人权公约。



茉莉没有时间了,匆匆写了以上两点,辩论肯定是不够充分。望能抛砖引玉,请各位精通法律的朋友继续讨论。



030122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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