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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奸坛非文人公开信方兴未艾,已闻嘎嘎煞车声,我还是学我的中国宪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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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奸坛非文人公开信方兴未艾,已闻嘎嘎煞车声,我还是学我的中国宪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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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奸坛非文人公开信方兴未艾,已闻嘎嘎煞车声,我还是学我的中国宪法第四条 (159 reads)      时间: 2003-1-15 周三, 下午8:38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今天没见Kaiser,按道理应该是在我深入浅出、言简意赅、深明大义、巧舌如蝗的答

辩后,心服口服,五体投地,迫于自己的许诺,极不情愿地去网上下载了转法轮一

书,开始修炼啦!祝贺Kaiser没有成为轻诺无信的赖皮,终于得法了!



这件事按理应该得到了圆满解决。但是非文人的公开信遭到部份网友的反对,可惜

他们连这封信是关于“刑法105条”而非在下近来学习的中国宪法这样的事实还没有

搞清楚,实在让我痛心疾首。



纠正几次,我也纠不胜纠,姑且暂不理它,还是继续学习中国宪法第四条及相关的

第六节(第112-122条)吧!



上诉宪法条文(见后)讲的是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民族问题是一

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查了一下美国宪法,没有找到相对应的条文。我想这是美国

历史和制度决定的。首先美国各民族界限模糊,大多数是各国移民,及移民间通婚

产生的混合后代,只有印第安人的后裔可能差异比较大;其次即便能稍微分得清的

“民族”也没有比较明确的聚居地,这是因为美国人流动性大,也没有户口制度将

其固定在一个地方;第三,美国是联邦制,各州自治权力已经很大、很明确,因此

不需要再划定自治区了,而且各州州长由该州公民投票直接选举出来,因此如果该

州某“民族”人多,自然会选出符合他们利益的人选,其实实质上美国每个州都比

中国的自治区还要“自治”。美国的“民族”问题主要体现在“种族”问题上。不

过根据“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加上美国“和平、理性、非暴力”的人权运动,

少数族裔利益深受民众关注,解决渠道比较通畅,因此这一问题已经不会造成严重

社会危机。



依我看,各民族的真正平等,体现之一应该是在宪法里没有特殊的规定,大家都是

公民。中国宪法的相关条例表明,中国各民族还远没有“平等”。



但是,中国和很多欧洲国家一样,历史悠久,民族聚居区自然形成,各民族地区经

济、文化、政治发展差异大,强势、弱势民族自然形成,目前阶段,设立民族自治

区还是应该的。



但是中国民族自治区制度的最大问题是,尽管规定了各自治区主要机构的名义最高

长官是该少数民族公民,这并不能保证这位长官是该少数民族利益的维护者,因为

他并不是真正被当地公民选举出来的。他的任命与否,取决于中央政府,他主要对

中央政府负责,受其监督。另一个问题是,这样的长官可能被架空,因为他的权力

有限,规定不明确,而且中国有自治区区委书记一职,可以将名义长官的权力分走

大部。譬如胡锦涛在西藏自治区是实际上的最高权力拥有者。另外区政府还有党委

及党委书记,通过党的系统,自治长官的权力又受到极大削弱。第三个问题是,军

队、警察掌握在中央政府手里,因此如果少数民族在利益得不到保证时,任何骚动、

不满都很容易被当作“民族分裂主义”遭到镇压。而自治区政府如果不做帮凶,也

是无能为力。第四,通过经济、文化领域渗透以及有计划的移民,可以将中央政府

的意志付诸实施,而少数民族也是束手无策。不过我个人认为,民族的融合是必然

的趋势,允许公民自由流动是第一步,因此户口制度应该废除或改革。但是强制性

的融合以及考虑少数民族的利益不够,将会引起不满和反抗。



长远看来,国家进步和发展(政治和经济)是凝聚各民族的真正力量。达到使各民族

自愿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大家庭这样的境界,才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真正办

法。就象美国现在这样,没有哪个州要求独立出去,因为做为这个国家的一个州,

好处远远大于独立。



话是这样讲,真正做到实在不易。目前共产党患有严重的“被迫害妄想症”,草木

皆兵,连22岁孱弱的小老鼠都怕得要死,哪里还敢改革民族自治制度呢?民族问题

的解决只好寄望后来人了。目前我们个人所能做的,就是尊重少数民族同胞,和他

们多沟通,了解他们的想法,也让他们知道我们的想法,为以后的真正平等相处,

做出点滴努力。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

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

等、团结、互相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

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

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

,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

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

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这一部份的具体规定在后面提到: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

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

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

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

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

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

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

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

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

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

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

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

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

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

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

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

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

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

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

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

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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