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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上来,向非文人,不绣钉子,蟋蟀澄清几个法律概念,并请本坛法律人士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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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上来,向非文人,不绣钉子,蟋蟀澄清几个法律概念,并请本坛法律人士澄清 -- Anonymous - (1598 Byte) 2003-1-14 周二, 上午2:51 (528 reads) |
蟋蟀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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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老草,想不到你丫挺的当了那么长时间的缩头乌龟,还没有修炼成仙,火气那么大,没有看到本蟀的原贴就深揭猛批,声称本蟀“不是无知或欺骗,就是恶意的误导和歪曲”。幸亏网友贝苏尼转发本蟀原贴,方使本蟀免受不白之冤。而你呢,出师未捷身先死,常使网友笑泪满襟!
既然你又跳出来露怯,不对你嬉皮笑脸地批评就对不起网上众多翘首以待看你笑话的网友。草庵小同学,现在请你拿出铅笔和笔记本,认真做记录,看完本贴之后12小时内用英文写出检查书(可以使用《金山词霸》软件翻译、但最多允许每三个英文单词出现一个错误)。
一、《按照国际法观点,国际条约和规则高于国家法律。》关于你这个论点的逻辑错误,不争论兄已经耐心地用生动的语言批评是“狗屁不通”。其实,如果老草真地具有“美国中学生教育课中的最基本教育”的法律知识,你应当知道,西方学者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有所謂二元论(dualism)与一元论(monism)之争。一元论认为国籍法和国内法二者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分为二派:一派认为国内法优先,因为国际法是以国内法为根据的,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相比是次一级,另一派认为国际法优先,认为法象个金字塔,国际法在国内法之上,国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二元论是平行说,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各自独立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由此可见,老草你所说的,只不过是两个理论之一的二分之一,还好意思说 “按照国际法观点”?
本蟀倾向于二元论,即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完全分离的两个法律制度。了解西方学者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法律一元论二元论的主张,一元论认为 二者属一法律体系。分为二派:一派认为国内法优先,因为国际法是以国内法为根据的,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相比是次一级,另一派认为国际法优先,认为法象个金字塔,国际法在国内法之上,国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二元论是平行说,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各自独立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具体而言,任何国际法规、条约均不能直接对一国产生法律约束力。本蟀在前贴中已经阐述了国际条约如何对一个国家产生效力:先由一国政府代表该国签署,然后由该政府将该国际条约提交该国立法机关批准。如果该国立法机关批准,那么在批准同时或之后,对该国相关法律进行审核,如果其相关法律与即将批准的国际条约相违背的,必须对其进行修改。换句话说,国际法是通过采纳(by incorporation)国内法产生效力的。如果国内法不批准国际法,国际法就是一纸空文。而一旦国际法被国内法批准,就变成了国内法,其国际法的力量只不过是在道义上的罢了。从网上看到这个例子:如法国宪法55条规定, “我国根据宪法规定和一般法律规定条约是我国法律组成部分,它们低于宪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但与一般法律冲突时,优先执行国际法。”根据二元论,法国宪法的规定是把法国承担的国际法义务“采纳”到国内法之中,对法国来说,其国际法义务来自法国宪法即国内法,而不是什么国际法。
其实,从你反驳不兄的跟贴上就可以用你的左手打你的右脸。你说,“美国任何一个国际条约的批准都要经过国会审查和宪法审查.不符合美国宪法内容的国际法得不到批准;”又举例说,“美国至今没有加入或者说国会没有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就是因为这个国际公约与美国宪法有小小的冲突.而引起了争论”。这两句话加到一起,不正好说明不兄和本蟀所说的“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吗?如果像你说的,“美国遵循的是国际法高于国内法”,那美国国会还在犯傻讨论什么,干脆把所有国际法直接拿来在美国实行得了!老草,说你丫在这个论题上露了个大怯,不为过吧? 哈哈!
二、《中国一直以国家法律高于国际法为借口,这是一种藐视国际法,没有法治观念的无赖态度.也是对国际会的极大不尊重.是国家违背诚信的做法.》本蟀无意为中国这种看法辩护,但是仅仅以中国认为“国家法律高于国际法”就断论中国“藐视国际法,没有法治观念的无赖态度.也是对国际会的极大不尊重.是国家违背诚信的做法。”恐怕太武断了吧?上面说了,这也是法学理论的探讨问题,任何一个国家都有权采用一种理论。
三、《但一旦签定国际条约,就应视为认同国际条约的内容,并受该条约的制约.》显然老草忘记了(或者根本不知道?)国际法成为国内法需要立法机关批准这么一说?至于老草举的A公司与B公司签定某合同的例子,看来老草经历的也就是小本经营的火锅店采购合同之类,没有处理过重大复杂的商业合同。不少重大商业合同都有类似国际法采纳为国内法的过程,即先由双方管理层签署,但合同规定,以双方董事会批准之日为合同生效日。其实,这种做法在中国大陆的外商投资合同中已经实行20多年了:所有中外合营合同在签字之后,并没有法律效力,要在政府审批机关批准之后才发生效力。
老草你说,“本人并非法律专家,但本人表述的观点是法律问题的最基本准则,也是美国中学生教育课中的最基本教育。”可是,从不兄的帖子和本蟀以上批评来看,你连“美国中学生教育课中的最基本教育”也没有过关哟!不过这也不怪你,因为从你那些不懂英文而露怯的帖子来看,你丫从来没有在美国读过书,美国中学、大学的门朝哪边开你都不知道!哈哈!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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