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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答几个问题及呼吁信进一步修改稿(欢迎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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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答几个问题及呼吁信进一步修改稿(欢迎提意见)   
非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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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经验值: 17496


文章标题: 答几个问题及呼吁信进一步修改稿(欢迎提意见) (662 reads)      时间: 2003-1-14 周二, 上午9:13

作者:非文人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先回答不锈钉先生及其他网友有关“呼吁信”提出的几个问题



1)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以言论定罪还是以行动定罪?



不锈钉子先生用“行为”一词,来解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行为”一词的定义,不同人的理解可能不同,如果就其广义定义,应包括人的一切活动(BEHAVIOR),也就包括了行动和言论。所以我认为应该以“行动”来对应“言论”来解释刑法第一百零五条比较准确。



第一百零五条的第一款“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以行动定罪。

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以言论而非行动定罪。



2) 蟋蟀先生指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仍没有被人大批准,不具法律效力,不能做为修改的法理依据。



即使中国政府没有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因为它是联合国的公约,中国是联合国成员而且是常任理事国,呼吁信依此公约为据,也有一定国际法道理。



现在的状况是中国政府已经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四年三个月,虽然人大没有立法,但是中国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构,已经承认其公约的合理性。人大在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前,应就国内法与公约相抵触的条款内容进行调整,或修改国内法,或提出保留条款。如果在人大批准之后才依据公约提修改案,则在批准公约和国内法修改案得到通过之间的时期,出现立法本身的矛盾。作为立法机构,这样的低级错误是不该发生的。因此,在政府签署后人大批准前,正是根据公约条款修改调整国内法的正确时间。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呼吁修改国内法也合乎法理。

当然,蟋蟀先生提出的宪法根据,也是很好的建议,随便先生的修改版已加入这一内容。



3) 宪法中的公民与人民。

宪法的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整个章节(33条到56条)均用的是公民概念,刑法中论述个人权利也均用公民概念。例如“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们呼吁修改刑法第一百零五条,基本的依据是宪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条款,使用公民概念应无异议。



至于人民的概念,我们这里不予应用,也就不加评述了。



4) 国家权力和社会制度



国家权力和社会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社会制度可分为社会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包括国家权力如何产生,权力的范围(行政、立法、司法),权力的制约等等。经济制度则是社会经济活动的方式及法规。国家权力是掌握国家行政、立法、司法等权力的一个政府(一批人)。



因此,暴力颠覆国家权力不一定暴力推翻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暴力推翻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特别是局部制度的改变),也有不颠覆国家权力的情况。



5) 呼吁信的参加人

鉴于欲参加者并不仅是中国公民,而信件是呼吁性质,我认为一切关心中国公民言论自由的人均可参加。因此,将“我们是关心中国强盛,人民幸福的中国公民”改为“我们是关心中国强盛,人民幸福的中国知识分子”。





下面是我对“随先生稿”的进一步修改稿(欢迎提意见)







尊敬的人大代表XXX:



我们是关心中国强盛,人民幸福的中国知识分子。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法制建设,呼吁您向本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参与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提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零五条原文是: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40、41、51条,我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对照其他国家的相应法律,并根据所收集的大量正面和反面的例子,认为:



1。“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需要加上“暴力”的限定;



2。“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覆盖范围过广,解释随意性大,容易造成冤狱。对“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用词应该修改,并需要加上“煽动暴力颠覆”的限定。



3。鉴于改革开放二十五年后,“社会制度”已有很大变化,并考虑“三个代表”的新发展,“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建议改为“暴力推翻现行社会制度”。



刑法第一百零五条建议修改为:



“第一百零五条



对于组织、策划、实施武力颠覆国家政权、暴力推翻现行社会制度的行为,对其中首要分子,处十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对造成公民重大伤亡的首要分子,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对煽动以暴力颠覆国家政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我们认为,以上修改把犯法行为限制在煽动和实施“暴力”颠覆国家政权和制度的范围内,有利于将犯罪分子与和平的请愿诉求及批评言论分别开来,有利于区别恐怖主义分子和一般对社会制度不满意的公民,更有利于准确打击实施暴力颠覆国家政权的非法组织,使之孤立于广大群众之外。









联络人:非文人





签名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条款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附件二:因言获罪的案例



作者:非文人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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