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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上来,向非文人,不绣钉子,蟋蟀澄清几个法律概念,并请本坛法律人士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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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上来,向非文人,不绣钉子,蟋蟀澄清几个法律概念,并请本坛法律人士澄清 -- Anonymous - (1598 Byte) 2003-1-14 周二, 上午2:51 (528 reads) |
贝苏尼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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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根据法律原则,一项国际公约只有在一国签署、并由该国立法机关批准之后,才对该国生效。中国在1997签署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2001年3月21日人大批准该公约,从此它对中国生效。然而,虽然中国在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是根据本蟀查询的资料(截止2002年12月9日),该公约还没有得到中国人大的批准。所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中国没有法律效力。如果仅仅以中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要求中国人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零五条使之与该公约第十九条相一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另外,即便中国人大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它也有权对该公约相关条款作出保留。凡有保留者,对中国没有约束力。
其实,要寻找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零五条的法律依据,不必跑那么远去找《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只要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公民有言论等自由)、至多再限定第51的限制就可以了。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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