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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中国究竟从何时起开始落后于西方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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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究竟从何时起开始落后于西方的? (3)   
所跟贴 中国究竟从何时起开始落后于西方的? (3) -- Anonymous - (11680 Byte) 2003-1-12 周日, 上午11:00 (928 reads)
郑义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114

经验值: 0


文章标题: 好文!关于司法独立的一点补充供参考 (261 reads)      时间: 2003-1-12 周日, 下午9:47

作者:郑义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谢谢NOEQ网友!

网文的优点不说了,缺点是往往不够深入。您的文章比较详细地理出了西方法治史,虽然简略,但很有启发性。我试着加以补充:



西方法治之集大成,应该是现代民主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因三权分立包含了司法独立)。人民把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授予三个相互独立的政府机构,使它们在行使所授权力的过程中相互监督、制衡。这个道理很简单,每一个不识字的中国农民都明白:必须让会计、出纳、保管三权分立,互相监督制衡。如果这三权合一,贪渎将万难禁绝。同理,一旦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合一,掌权者便可以为所欲为,谋取个人或统治集团的私利,公正也便遭到永远的放逐。



在中国正是如此:虽然中国人大、国务院、最高法院在表面上沿袭了民主制三权分立的架构,但三权皆集中于共产党这个非政府组织之手,三大政府部门并非分权,而是分工,皆为执政党的派出机构。而且,官方从来没有哪怕官样文章地宣称一下司法是独立的仲裁者,相反,却始终坚持司法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机器”与“工具”。在这种政、法合一的制度下,政治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国内法学家说:如此,“公法意义上的权利不可能生长起来,私法权利的救济与其说是通过诉讼,不如说是通过乞求。”过去,我不了解你刻下介绍的西方法治史,主要把三权分立视为基督教文化原罪思想的成果。这是片面的。



再有一点小小纠正:法官最好不要民选,这将影响法官的独立性。为保证法官的独立性,美国宪法在法官的任命、任期、薪俸、撤职上作出一些智能的规定。以任命为例:由总统提名,由两院之中任期较长的参议院通过。这种做法的出发点,是既相信民选总统多为德才兼备之士,又加以必要的监督约束,还避免了团体行使任命权时的党派之争。汉密尔顿还有极为透彻的解释:“如任命权在行政,或在立法机关,则使法官有俯首听命于拥有任命权的某一部门的危险。如由双方任命,则可产生不愿触犯任何一方的情绪”。我理解,由任期仅四年的总统提名,这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等于“任命者虚位”。那么,何不干脆由人民任命呢?“如由人民选举法官,或由人民选出的专门选举人任命,则可能产生法官过于迁就民意,影响其唯以宪法与法律的规定为准则,执法不阿的态度。”(汉密尔顿在此处具体所指的,是人民在某些情况下被政治人物“蒙蔽”或“煽动”而表现出来的虚假的民意、以及多数对少数的迫害;那么真正的民意呢?——不仅对政府,“宪法对人民整体及个别部分均同样有其约束力”,“除非人民通过庄严与权威的立法手续废除或修改现行宪法,……人民的代表不论其所代表的是虚假的或真正的民意,均无权采取违宪的行动。”)



从世界性的法律实践看来,美国法官之权力来源以及任命程序,恐怕是最智能的。你的文章已经很好了,再补充一些材料,听听不同意见,可能还会更好。



作者:郑义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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