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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看来我需要逐条评论“究竟是谁害了刘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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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看来我需要逐条评论“究竟是谁害了刘荻?”   
所跟贴 一点疑问 -- Anonymous - (218 Byte) 2003-1-10 周五, 上午9:59 (168 reads)
非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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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经验值: 17496


文章标题: 有关法律 (176 reads)      时间: 2003-1-10 周五, 上午10:12

作者:非文人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

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

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

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

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

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

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

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

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

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者:非文人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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