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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我需要逐条评论“究竟是谁害了刘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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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疑问 -- Anonymous - (218 Byte) 2003-1-10 周五, 上午9:59 (168 reads) |
非文人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经验值: 17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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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非文人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
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
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
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
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
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
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
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
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
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者:非文人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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