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中国的《律师法》不容如此践踏(阿安扎西案件明天二审开庭,请各位高手预测其结果)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中国的《律师法》不容如此践踏(阿安扎西案件明天二审开庭,请各位高手预测其结果)   
不锈钢茉莉
[博客]
[个人文集]

游客









文章标题: 中国的《律师法》不容如此践踏(阿安扎西案件明天二审开庭,请各位高手预测其结果) (296 reads)      时间: 2003-1-09 周四, 下午10:29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中国的《律师法》不容如此践踏

---就阿安扎西案件警告四川当局







茉莉





前不久被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法院以反革命爆炸案罪名判取死刑的活佛阿安扎西,曾有一个很天真的观点,他认为中共中央是好的,不好的是下面。按照他的说法:“中央是太阳,省里是月亮,到了州里剩星星,县里就什么也没有了。”



如今这位不谙世事的出家人,其案件已经从甘孜州报到了四川省高级法院二审,但省里的“月亮”只是闪了几十个小时就没入一片黑暗之中。12月28日,王力雄发布了张思之大律师为阿安扎西做上诉辩护的消息,32小时之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四川省高院拒绝亲叔叔仁鲁鲁从北京聘来的张思之,改由他们强行指派当地律师,借口说是失去自由的阿安扎西自己指定的,不仅如此,他们还派警察把亲属仁鲁鲁斥责威吓了一番。



这个突然变故对辛苦奔波、筹款营救的王力雄和他的朋友,以及所有关注阿安扎西案件的人来说,都是一个很大的打击。但我们仔细想想,就会发现,这种翻云覆雨的手段,在法律毫无尊严、政治审判盛行的国家,其实不是一件很意外的事情。当年笔者在六四后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受审,自家花钱去请律师,却被邵阳市司法局强行指定律师人选:律师必须是中共党员,律师不能为我这样的“反革命分子”做无罪辨。



为什么四川司法当局如此害怕张思之?正如王力雄所说的:“律师是有可能打开中国司法黑箱的唯一渠道。然而律师发挥这个功能需要具备一个前提---─即律师必须是站在被告立场上,而不是仅仅充当伪装法治的摆设。”声名卓著的张思之、李会更两位律师,他们过去的办案历史,证明他们是不愿意充当法治摆设的。



由于没有独立律师和独立媒体能到四川查阅法院案卷,我们目前尚不能证实,中共当局在阿安扎西案件的黑箱有多大,即他们在实体上怎样栽赃诬陷。仅仅从法律程序来看,四川当局的确是肆无忌惮地践踏了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他们违法的事实历历可数:



一,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在公诉案件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就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律师在接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后,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帮助。在起诉阶段,必须有律师为被告做如下工作:(一)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三)调查;(四)提出辩护意见;(五)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



而阿安扎西等人不仅在侦查阶段被秘密拘捕坐黑牢,就是在甘孜州起诉阶段、一审判决阶段,也一直没有获得律师帮助。阿安扎西的弟弟说,尽管他们一再要求给被告配个律师,但办案法院不予理睬,并严正警告亲属:“阿安扎西等人是反革命,反革命没有权利要求配给律师。”而后,就连这位弟弟也被当局监视起来。



二,上述中国法律还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



根据这一条,即使四川当局给阿安扎西本人确实接受了当局认可的律师,他仍然有权更换律师,有权选择更好的律师。但问题在于,由于四川当局拒绝亲属会见阿安扎西的要求,阿安扎西根本不知道他的亲属给他从北京聘请了好律师。记得笔者当年法庭一审后,马上就获得了会见亲属的权利,但阿安扎西被剥夺了这种权利,我们因此有理由怀疑:委托甘孜州当地的律师是否真的是阿安扎西本人的意愿?



三, 根据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公诉人的意志约束,也不受审判人员的意志约束。



但四川的政法委书记召集公检法,公然宣扬“统一意见,联席办案”,并在办案的同时开展轰轰烈烈的“揭批阿安扎西的运动”。在这种政治高压的气氛下,四川甘孜州本地的律师,谁能独立进行辩护?谁能不受公诉人和审判人员的意志约束?



综上所述,四川当局在律师问题上的做法,违反了本国的好几个法律。不仅如此,由于中国签署加入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他们同时违反了《公民权利公约》第14条第三项规定:受刑事指控的人,“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辩护并与自行择定的律师联络”(乙目);“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应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丁目)



如果此案发生在笔者所在的瑞典,司法当局在执法中如此严重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或者人权组织完全有能力把司法机关告到国际法庭上去,一定会让办案人员受到法律追究。但在一个法律行同废纸的国家,我们只能在此严正警告四川司法当局:



尽管国际正义力量暂时无法起诉你们的违法行径,但现在不能不等于永远不能,总有一天,今天参与黑幕操作、践踏法律、剥夺阿安扎西基本人权的四川官员,会被押上历史的审判台。



030104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显示文章: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0.102626 seconds ] :: [ 23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