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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简答康教授和发牢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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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简答康教授和发牢骚   
所跟贴 简答康教授和发牢骚 -- Anonymous - (3988 Byte) 2003-1-06 周一, 下午10:45 (596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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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建议这位网友去翻一翻《刑法》,看看里面是否有“杀人罪”,再来议论颠覆国家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关系 (88 reads)      时间: 2003-1-07 周二, 上午12:33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看来这位网友在法律和逻辑上的学养有点欠缺,但又过于自信,所以才说出一些“狂妄的笑话”。其实:



一、用“羁押”而不用“拘留”,这更能将中共有可能使出的诸如是“监视居住”、“传讯”一类狡辩的借口给封住。“羁押”是一个更大的集合,包括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甚至包括了中共的土特产“双规”。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包括许多罪名如“间谍罪”、“颠覆国家罪”、分裂国土罪”……的集合,这就如同刑法中只明确列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而将各类具体罪如“杀人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等罪名统统归于其中一样。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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