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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郑重建议以青牛先生的签名信为蓝本,尽快形成签名信正式文本!(同意者请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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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重建议以青牛先生的签名信为蓝本,尽快形成签名信正式文本!(同意者请举手)   
所跟贴 郑重建议以青牛先生的签名信为蓝本,尽快形成签名信正式文本!(同意者请举手) -- Anonymous - (448 Byte) 2002-12-28 周六, 下午7:25 (340 reads)
叶酸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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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叶酸酸 我也举手赞成。但建议把文章脉络整理得更清楚些。把所提几点要求放在更突出的位置。记得那篇为和尚 (72 reads)      时间: 2002-12-28 周六, 下午9:49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作者: 叶酸酸 我也举手赞成。但建议把文章脉络整理得更清楚些。把所提几点要求放在更突出的位置。记得那篇为和尚呼喊的 12/28/2002 08:21 [Click:6]





公开信吗?那篇信写的就更高质量,因为脉络分明,重点突出,言辞也简洁。相比之下,这篇

信在以上三条方面不如那篇。



另外,标题似乎宜改。因为青牛所写标题,初看起来似乎感觉范围太狭窄,没有力量和气势。

==========================

附:关于阿安扎西案的建议书



  大陆一批知名人士发出“关于阿安扎西、洛让邓珠死刑案上诉审理的建议书——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全文如下: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日以“制造系列爆炸、煽动分裂国家”之罪判决甘孜州雅江县农民洛让邓珠死刑,判处雅江县崇新寺僧人阿安扎西死刑,缓期2年执行。



  阿安扎西(亦为阿昂扎西)八十年代在印度被认证为阿登彭措活佛的转世,法名为丹增德勒,在康区南部的藏族群众中享有很高威望,也是海外藏人十分关注的人士。目前,当地群众和海外各界对案件的判决提出的疑问有:一是爆炸恐怖活动与佛教的不杀生原则和达赖喇嘛的非暴力路线相悖,不应该是热心公益、善名远播的一位藏传佛教活佛所为;二是阿安扎西被捕前与当地政府、警方有过数次矛盾纠葛,两次出走,导致当地群众上万人联名派代表到北京告状;三是在法院审理之前,甘孜州已经开展“揭批阿安扎西为首的犯罪团伙”运动,有先定罪后审判之嫌;四是如果说阿安扎西是首犯,洛让邓珠受其指使,对洛让邓珠的量刑更重不合法理。



  我们认为,产生猜疑的根由主要是审判过程的不透明,人们无法听到当事人为自己所做的辩护,也无法对案情进行追问和独立调查。这种黑箱运作是我国司法获得社会公信的主要障碍。针对这个具体案件,除了需要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宪法、履行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以外,还涉及到在我国特殊敏感的民族问题和已成为国际关注焦点的西藏问题。如果一个受到当地藏族百姓广泛爱戴的僧侣被不透明的审判判刑,即使他真地有罪,也会被说成是汉政府对藏民族的迫害,埋下未来导致民族冲突的隐患,成为国际指责的把柄,也为正在恢复中的中央政府与达赖喇嘛的对话增添干扰。



  尤其是,此案具有不可挽回的性质,人命关天,一旦洛让邓珠被执行死刑,就无法再使其复活。同时,所有那些未得到澄清的猜疑也会随死人不能说话而变成永远的猜疑,给汉藏关系中加上一笔无法偿付的新债。



  因此,保证上诉审理过程的透明、公正是至关重要的——是消除各方对此案的猜疑,避免此案伤及汉藏民族关系的最后一个机会。为此我们建议,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上诉审理的过程中,除了严格遵循法律,充分保证法律被审判者的权利以外,还应该针对此案的特殊情况,采取以下三点措施:



  1、由我们作为独立民间人士,为阿安扎西和洛让邓珠二人聘请四川省以外的独立律师为二人进行辩护;



  2、允许国内外媒体充分采访案件的上诉审理过程,以及参与审理的有关部门和人员;



  3、邀请海外藏人的代表现场观察上诉审理的整个过程。



  我们认为,如果甘孜州警方的确掌握阿安扎西和洛让邓珠犯罪的确凿证据,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的确公平无误,在上诉审理过程中采纳我们所建议的措施,对国家、对汉藏民族、对我国司法系统的信誉都是只有百利而无一害,其他方面也将因此对案件的最终判决口服心服。



  此致



  敬礼!



  建议人(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力雄(作家),王吉陆(大学生),王怡(大学教师),马容(佛教居士),冉云飞(土家族、编辑),刘义(画家),刘苏里(企业家),刘晓波(学者),师涛(记者),朱建刚(学者),余杰(作家),张卫民(学者),张祖桦(学者),李蕴(电视编导),季丹(独立电影人),林泉(医生),林猛(大学教师),罗艺(职员、探险运动者),姚国华(教师),赵诚(学者),徐晓(编辑),浦志强(律师),萧瀚(律师),廖亦武(作家)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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