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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公开审理的法律依据和中国现状[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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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公开审理的法律依据和中国现状[ZT]   
随便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24019

经验值: 64


文章标题: 公开审理的法律依据和中国现状[ZT] (194 reads)      时间: 2002-12-26 周四, 上午9:45

作者:随便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说明:以下是一位朋友提供的关于“公开审理”的详细讨论。这种深究每个问题的精神是国人在研究法律问题中所缺乏的,阿甲认为不但其内在讨论的内容值得我们学习和参考,其不放过任何一个因熟视而无睹的问题的精神,更值得我们学习。我在这里加了些【评注】,希望不会显得多余。



【关于公开审理】



(1)公开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关于刑事案件公开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分别见:

现行《宪法》第125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11条: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审判公开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组成元素,任何现代文明的国家都概莫能外。



【评注】非常准确!公开审理不是普通的制度和原则,而是宪法性的制度和原则。这是人民经过了许多世纪的血与火的斗争后才被各国法律确认的原则。它所反对的秘密审判制度是旧的社会制度肮脏和腐朽的象征!在这个世纪的上半叶,国民党的“特别刑事法庭”被我们喻为罪恶政府的象征;下半叶,文化大革命时代,许多人再次成为秘密审判的牺牲品。“真理斗士”张志新在秘密审判后被秘密地行刑,临刑前,在押赴刑场前被甚至没有消毒的刀野蛮地割断了喉管(这一情节被我们的报告文学含蓄地描写为“被野蛮地剥夺了说话的权利”),据说在同一监狱在她之前已有30多人临刑前被如此野蛮地“剥夺”!

完整地表述,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公开审理只限于审理调查的过程,宣判必须是公开的。



(2)关于公开审理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根据现行的法律,只有特别的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审理才能不公开进行。至于哪些是导致刑事案件不公开进行审理的“特别情况”,只能由《刑事诉讼法》作出规定(请注意我用的书名号)。而《刑事诉讼法》在第152条将这些“特别情况”规定了如下三类:

1)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以下简称“解释”)的第122条第二款有如下的规定:

“对于涉及重大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问题一]“解释”将“特别情况”增加了一种,为“涉及重大商业秘密的案件”,既然《刑事诉讼法》第11条明确规定,“特别情况”由本法规定,而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制定(包括 修正)《刑事诉讼法》时,也根本没有授权任何机关可以对“特别情况”作出规定。再者,《宪法》第125条也明确规定,“特别情况”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那么“解释”将“特别情况”类型予以增加,是否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1条,是否违宪?



【评注】非常严格地说,这种扩张的解释超出了法律与宪法的原字面含义,但从精神上并没有超出,在实践中更是合理可行的。因为作为商业秘密,可以算作商业单位的“隐私”,而我们的刑法已列入了单位的犯罪,因此犯罪个体并不限于个人,也包括单位,当然作为被害一方更可能是单位。所以法律本来就应当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申请”不公开审理,遗憾的是它遗漏了。这种情形在该司法解释中比比皆是,甚至有完全立法的情形(如后面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从某种角度说,我们的司法解释只好当做法律来使用,因为它毕竟抓住了老鼠。这是中国的“特色”,也是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问题,我们只好暂时容忍类似的情形。



[问题二]是否有必要将“涉及重大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也列入不公开审理的范围?如有必要,为什 直接写入《刑事诉讼法》?请注意“解释”是在《刑事诉讼法》通过后九个月发布的。



(3)关于公开审理的立法的改善的问题的提出

《刑事诉讼法》虽然原则性地规定了公开审判,至于具体操作,《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都过于粗疏,至少有以下缺陷:

1)没有立法规定一个严格的决定不公开审理机制。

很显然地,决定对刑事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属于审判工作的范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不公开审理的决定权毫无疑问应当由人民法院行使。但法律没有就法院如何行使决定权作必要的限制,造成法院在这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更没有在法制上堵塞变相不公开审理的漏洞。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二款,法院在开庭时以“宣布理由”的形式来确定案件不公开审理,不象其他程序事项,用“裁定”。难道是否公开审理不是一个十分重要程序问题吗?

3)既然审判公开原则是诉讼民主的重要表现,是诉讼公正的重要保证,理应赋予有关被告人、被害人对不公开审理或公开审理的决定上诉或申请复议的权力。

4)没有明确人民检察院对法院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监督措施,单靠《刑事诉讼法》第169条,可操作性差。

5)没有对公开审理的“公开”作清晰的法律界定,例如公开审理的案件是否允许新闻媒介采访报道,是否所有公开审理的案件,庭审都允许采访报道。



【评注】这位朋友完全够资格参加立法。这不是笑话。法律的逻辑本身是平易的,因为它需要每个普通智力的人都能懂;制定一部好的法律并不比制定一个好的游戏规则更困难,真正的困难是制定权的获得!





(4)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法律后果

我在25号的作答中的问题6中曾提出:

“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或者变相不进行公开审理,是否构成程序违法,导致判决有效性的障碍?”

根据我的认识,这个问题的不能作肯定的回答。

【评注】这是程序问题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但我认为目前的法律也没有注意并解决它。



《刑事诉讼法》的191条规定,对于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可见,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或者变相不进行公开审理,只要进入二审,其判决会被撤销。(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情形下面有归纳,请留意)

如果违反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判决作出后,逾期没有上诉或抗诉,该判决有效性的障碍会自动消除。因为在审判监督程序没有明确原审违反公开审判规定是重新审判的情形之一。请参阅《刑事诉讼法》第204、205条,尽管在重新审判的情形中规定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可惜不公开审判不是由判决和裁定作出的。

不知我的看法对不对?

【补充】关于再审的处理情形还可见法院解释第二百九十条,根据规定与解释,严重的程序错误(包括违反回避程序,如被告人的亲生父亲担任了审判长!)也不会导致裁判效力的丧失,除非证明了裁判的实体错误。



应公开审理而不公开审理,是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一种情况,其他情况主要还有:

A。应不公开审理而公开审理或变相公开审理;

B。无论是否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判决没有公开宣布;

C。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D。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开庭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E。公开审理的案件,对旁听、采访、报道庭审的限制超出了维持诉讼民主、公正的范围。

各位,违反公开审判规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违宪的,足以动摇民主法制的根基。

【评注】公开审判的意义的确非常重大,可以说它作为基本的制度与原则对于中国人来说还非常年轻,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还很难引起重视。比如,开庭前的公告问题,实际上对于旁听者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公告,旁听几乎是不可能的!而我们的有些法院的做法是,只要你说不出要来听哪一个具体的开庭,就不发《旁听证》(即使是北京也要凭身份证才能办)!如在广州的法院这就是个非常不受重视的问题。即使是市中级法院,也只是间或有公告的(即使不公开审理也应当公告);在区一级的基层法院,你几乎看不到公告,一方面法院天天开庭开不完,一方面法院的公告栏空空如也!如果你不信,请移步到法院门口看看。

公开审判原则在中国的路还很长!



作者:随便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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