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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文人: “六四”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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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非文人: “六四”起诉书
所跟贴
有哪个六四家属请此文作者担任律师了吗?
--
随便
- (382 Byte) 2002-12-17 周二, 上午9:50
(303 reads)
云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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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典型的法盲论法,难怪非文人兄不屑理睬了
(319 reads)
时间:
2002-12-17 周二, 下午1:27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懒得多说,简单指出一个典型错误:
// 人大在事先,事后,和当时都没有提出反面的意见,
// 即证明不违宪。人大,而不是非文人,有对宪法的
// 解释权。
所谓“人大不反对,即证明不违宪”,是个十分错误
的论点。恰恰相反,从法理角度说,人大不反对,并
不证明不违宪;甚至进而言之,即使人大当年表示赞
成,同样也不能证明该行为就一定不违宪。因为人大
也有可能反错误,作出错误的判断。每个普通公民,
包括民权律师,包括非文人先生,都可以在法庭上或
其他相关场合对该行为的合宪性提出质疑----提出他
们认为该行为违宪的根据和理由,并据此要求给受害
者赔偿。
有关这条法理的例子,在世界各国司法历史屡见不绝。
以美国为例,宪法解释权归最高法院。然而即使是最
高法院明确解释为合宪的法规,公民仍可以提出异议,
并且持续打官司,直到最高法院改变判决。如1940年,
最高法院曾经判决,西弗吉尼亚州要求学生向国旗敬
礼的法律合宪。然而这项判决遭到了许多不屈不挠的
良心不服从者反对,他们始终认为该法规违宪,并不
断挑战该法。到了1943年,最高法院就推翻了自己以
前的判决,宣布一切类似法规都彻底违背了宪法。
另一个例子是二战时期美国政府将日裔美国人关进集
中营。当时和那以后多年,美国国会和最高法院,都
没有正式提出反面的决议。然而,多年来受害者与人
权活动家,仍不断地质疑该行为的合宪性。最后他们
的观点终于得到广泛接受,美国政府作出道歉,并给
予受害者赔偿。
任何政府、议会、法院都可能犯错误,因之公民对其
行为、法规和判决之合宪性的质疑,便显得尤为必要
和珍贵。正如美国当代著名法律哲学家,曾写出名著
《认真对待权利》的罗纳德·德沃金所言,公民通过
抗辩程序质疑合宪性,从而对法律作出检验,促其发
展完善,正是法治长存的关键。
中国要走上法治之路,正要靠许许多多象非文人、丁
林这样凭着深厚的学养,有理有据地质疑政府行为或
法规是否违宪的人。至于象随便先生那种一见人质疑
合宪性,就跳出来大叫什么“人大不反对即不违宪”,
不懂得普通公民完全可以正当挑战人大意见,有质疑
合宪性的权利,就比较落后于时代了。这实质上属于
那种比较典型的法盲论调,对现代法治一窍不通,仍
然停留在专制时代朕即是法的思维习惯中而无法自拔。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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