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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隐私”的一得之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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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隐私”的一得之见 -- 郑义 - (5722 Byte) 2002-12-06 周五, 下午9:59 (1114 rea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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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事涉公益即非隐私”,据我理解,美国司法实践中似乎确有这
 
 
么一个原则。报道和评论公众人物私生活中令公众普遍感兴趣的
 
 
那些侧面,通常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新闻自由”范畴,
 
 
不算侵犯隐私。这里的公众人物倒不是一定要很出名,关键在于
 
 
所报导之事是否存在“公众兴趣”。这样一个公众兴趣原则,据
 
 
我所知,是一个在司法中得到广泛运用的原则。
 
 
 
 
比如1940年的西迪斯对F-R出版公司案。威廉·西迪斯是三十年前
 
 
一个十分出名的少年天才,但他后来隐居了起来。岂知二十多年
 
 
后,《纽约客》一位记者将他在1937年的生活情况,作了详细的
 
 
披露。于是西迪斯控诉《纽约客》侵犯隐私。结果上诉法庭裁定:
 
 
西迪斯的生活仍然关涉公众兴趣,《纽约客》可以发表有关其生
 
 
活的文章。
 
 
 
 
这个著名裁决,连同后来许多类似案例,都遵循着这样一个公众
 
 
兴趣原则:记者有权报道其读者会感兴趣的任何事情,至于这种
 
 
兴趣高尚与否,法庭并不关心。
 
 
 
 
但是也有新闻报道被判触犯隐私的。1964年阿拉巴马州一家报纸
 
 
发表一张照片,市集上一位妇女裙子被风吹起,露出内裤。法庭
 
 
判报纸侵犯隐私,理由是,这位女士的内裤,并不关涉公众的合
 
 
法新闻兴趣。
 
 
 
 
回到郑义披露马悲鸣信件部分内容的问题。在这个例子中,确立
 
 
公众兴趣是否存在,应当是不成问题的。即使马悲鸣“代人捉刀
 
 
批驳自己”并不违背道德,绝大多数读者还是有兴趣知道这些相
 
 
互驳难的文字,是否出于同一人之手。许多人肯定也想知道其他
 
 
人对此事的看法。从这个角度讲,我觉得按美国法律,郑义文章
 
 
并不构成侵犯隐私。
 
 
 
 
当然,以上是假定马悲鸣与《民主中国》的通信,事先并没有任
 
 
何明示的或隐含的协议或声明,规定信件的任何内容都不能公开
 
 
披露;或者《民主中国》所在行业有不披露工作信件的行规惯例。
 
 
如果有这样的协议、声明或行规,那么马悲鸣可以控诉《民主中
 
 
国》侵权,并要求损害赔偿。如果没有,我觉得这官司就很难打
 
 
了。吃一堑长一智,最好下次写信的时候,先定好防止披露的协
 
 
议。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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