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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私”的一得之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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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私”的一得之见 -- 郑义 - (5722 Byte) 2002-12-06 周五, 下午9:59 (1029 reads) |
九戒 现已禁止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1213
经验值: 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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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九戒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因为如果不进入他的信箱, 就无法发现郑义以及郑义的信件是否事关社会公众利益。
如果发现郑义以及郑义的信件事关社会公众利益的话(这个可能性非常之大) ,就公
布他的信件。
谁敢冒天下先?
附:
郑义是这样说的,
“一般而言,秘密进入他人信箱并公布他人信件,无疑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但如
果这位“他人”以及这位“他人”的信件事关社会公众利益,侵犯隐私权之说就不
再成立。”
作者:九戒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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