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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隐私”的一得之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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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隐私”的一得之见 -- 郑义 - (5722 Byte) 2002-12-06 周五, 下午9:59 (1114 reads)   | 
	 
		
		 
		九戒 现已禁止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1213
  经验值: 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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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九戒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因为如果不进入他的信箱, 就无法发现郑义以及郑义的信件是否事关社会公众利益。
 
 
如果发现郑义以及郑义的信件事关社会公众利益的话(这个可能性非常之大) ,就公
 
 
布他的信件。
 
 
 
 
谁敢冒天下先?
 
 
 
 
 
 
附:
 
 
 
 
郑义是这样说的,
 
 
“一般而言,秘密进入他人信箱并公布他人信件,无疑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但如
 
 
果这位“他人”以及这位“他人”的信件事关社会公众利益,侵犯隐私权之说就不
 
 
再成立。”
 
 
 
 
 
 
  作者:九戒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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