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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和合亢奋得太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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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和合亢奋得太早了!   
张三一言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2675

经验值: 56583


文章标题: 和合亢奋得太早了! (967 reads)      时间: 2001-12-01 周六, 下午4:02

作者:张三一言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和合亢奋得太早了!



张三一言。



和合自己错了,却有本事说成是别人错了,而且要求别人「应该明确承认」错误。他凭的是甚么呢?答案是思路不清,概念混淆。





「张三一言已经承认所谓"参政"是有参政权利和参政形式之分的。这已经说明,他"对于参政没有严格定义。"」



我们一向讨论的都是权利问题,从不涉及其形式。我一以贯之是把参政当作是一种权利。只是因为和合把参政的形式和权利概念给搞得一塌糊涂,我才告诉他权利和形式没有全等关系。



请看和合的白纸黑字。



「举例1:当总统的高级顾问(象基辛格那样)是一种参政形式。



请问当总统的高级顾问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吗?



举例2:在白宫当实习生(象鲁文斯基那样)是一种参政形式。



请问在白宫当实习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吗?」



我已经在《请和合用常识、事实、理论和逻辑和别人辩论》中作了浅白的解释。



和合的举与下面的例子的逻辑是一样的?



“举例:群婚(像中国的一个少数民族那样)是一种婚姻形式,



请问群婚是公民的基本样利吗?”



可见和合自己概念一塌糊涂。



当别人向他作解释时,他又再次用一塌糊涂的思路和概念作答,还自以为是“执到宝”,别人「已经是败定了」。我之所以感到烦闷,原因之一就是和合的思路和概念太混乱了。



谁的概念混乱,客观网友自有定论。谁把“参政权利”和“参政形式”两个概念搞混了,不是用空口说就可以加罪于人的,而是要从别人的白纸点字中找出根据才是过硬的辩论。



我与和合从开头到现在都是讨论权利问题。



所以「所有M(参政)是P(公民的基本权利)」中的参政理所当然是指参政权利而不是指参政形式。



「所有M(参政权利)是P(公民的基本权利)」。我的大前提一点没有错。



如果和合认为不够清楚,我可以把它更明确的更正如下:



我的全称判断是这样的:



「大前提:所有M(参政权利)是P(公民的基本权利)

小前提:而S(当总统候选人)是M(参政权利)

结论:所以S(当总统候选人)是P(公民的基本权利)」



如果和合硬一定要说我的大前提错了,有请和合给出有哪一样的“参政权利”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合指不出来,就用一贯楜涂思路和概念 ,用“参政形式”作来充当“参政权利”作答。



我们讨论的焦点是:当总统候选人是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和合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都持否定态度。只是在前两天才改口:「我并没有否认当总统候选人可以属于公民基本权利。」



既然和合认为我的大前提错了,那么请问和合你又为甚么肯定我的结论{所以S(当总统候选人)是P(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对的呢?(请记住:你己经修正自己的观点为:(「我并没有否认当总统候选人可以属于公民基本权利。」)



是不是你的逻辑是错误的大前提可以推出一个正确的结论?



希望和合理清自己的思路。不要让自己前后矛盾,自己和自己打架。



和合不断重复聊无新意的旧问题。现在且耐着性子再回答一次。



和合问「现在,我需要问他,"当总统候选人"是属于参政权利还是参政形式?

或者说,当总统候选人本身就包含了参政权利和参政形式。



进一步的问题是,当总统候选人的权利部份不能够被限制,但是,当总统候选人的形式部份可以被限制?」



张三一言回答:



一,当总统候选人是属于参政权利(喂,老兄,请你不要忘了是你自己已经回「我并没有否认当总统候选人可以属于公民基本权利。」)。



二,当总统候选人是属于参政权利,它当然有其表现形式。它的表现形式是一种参政形式。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表现形式,世界上没有一种没有形式的客观事物。



三,任何权利都可以作出规范和限制,例如投票要到投票站,当候选人要做登记等手续,做爱要得到对方的同意你情我愿的形式(不是强奸形式),等等;但不能超越底线,就是不能把权利给“规范和限制”掉了。一把权利规范和限制掉,就是剥夺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规范和限制”=剥夺权利。



我们讨论的是:当总统候选人是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如果和合“规范和限制”的意思是指当候选人要有人提名、要做登记、要交保证金等等,这当然合理。现在和合要做的把没有高等学位的人原本拥有的当总统候选人的公民基本权利给“规范和限制”掉了,这就是剥夺了这些没有高等学位的人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合还要求用立法的形式来把没有高等学位的人的公民权利给“规范和限制”掉,就是容许立法剥夺公民权利。



我认为「显然,是和合对基本权利的理解有问题。另外,对参政权利和参政形式更加胡涂。」是想用形式来取代和否定权利。



我可以滋由淡定地回答和合的问题,也希望和合能礼尚往来,对我提出的问题作正面的回答。不要总是空口说白说,不断重复旧话。



和合说:「张三一言这次已经是败定了。」



我的回答是:「和合这次亢奋得太早了。」



[359/01/12/01]





请和合不要太随回答问题。

--------------------------------------------------------------------------------张三一言应该明确承认他的大前提中的错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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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和合 于 Fri Nov 30 19:19:10 2001:







张三一言的大前提是:

所有M(参政)是P(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指出他的错误是:



1。对于参政没有严格定义。

2。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严格定义。

3。大前提中的"所有"二个字值得怀疑。



张三一言已经承认所谓"参政"是有参政权利和参政形式之分的。

这已经说明,他"对于参政没有严格定义。"

既然他没有区分参政的权利和形式,那么,我批评他

"大前提中的'所有'二个字值得怀疑。"当然就有道理了。

希望他明确承认他在其大前提中的这个错误。



现在,我需要问他,"当总统候选人"是属于参政权利还是参政形式?



或者说,当总统候选人本身就包含了参政权利和参政形式。

进一步的问题是,当总统候选人的权利部份不能够被限制,

但是,当总统候选人的形式部份可以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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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一言这次已经是败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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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和合 于 Fri Nov 30 12:30:53 2001:







我先不急着敲文字,调调他的胃口。



显然,是张三一言对基本权利的理解有问题。

另外,对参政权利和参政形式更加胡涂。



请张三一言首先回答清楚,什么是当总统候选人的基本权利。

然后,再回答当总统候选人是参政形式还是参政权利。



或者说明,什么是当总统候选人的参政权利,

什么是当总统候选人的参政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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