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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致众网友:我诉诸于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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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致众网友:我诉诸于良知   
郑义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114

经验值: 0


文章标题: 致众网友:我诉诸于良知 (1202 reads)      时间: 2002-11-28 周四, 下午9:30

作者:郑义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诉诸于良知



郑义



八年前,本人写了短文《马悲鸣不该卖矛又卖盾》,引来马先生万般恶骂。八年后又写一短文《也谈所谓马郑之争》,又引来马先生气壮山河的檄文和连日骂阵。清场有一二三,通牒有时限。先发誓赌咒要对簿公堂,后媚态可掬称不过是娱众演戏……到如今,戏大约演完了,就轮到我来向各位网友道一声打搅。



说起来惭愧,本人脑子不是太好用。遭人辱骂,还傻傻地抱歉说人家辛苦炒作未得工钱。读了几天网,才明白那是一蒙面黑影。他泼你脏水,你得自家洗小布衫。反过来,你就是在众目睽睽之下将他逼住,他亦无半分羞惧。反正脸是蒙了的,干脆不要,至多化作一股黑烟遁去,0.1秒之后,便可易装换名,再从你背后杀将过来。因此许多网友力阻我上网应战,其用心之良苦,令人感动。我并非刀枪不入,所诉诸所依恃者,无非良知二字。恶人蒙面即蒙心,一般人则是蒙面易蒙心难。近日来网上之种种,增强了我对人性善美之信心,这对于我极度的悲观主义是一种温馨的疗救。我谢谢大家!



风波因我而起,最后应该给大家一个交待。



马悲鸣要求版主删去“郑义上网的第一帖,《也说郑马之争》”,称郑义指马为联动分子,“涉嫌伪造他人身分”。印象中,文革之初马先生尚幼小,恐怕还当联动不上。某网友又附一帖,称“附议,希望老郑能从善如流,修改重贴”。我有时脑子不够用,但从善如流之境界,还是心向往之。就赶紧找出自己的短文看,原来是这样一段:



“听说马悲鸣就这样西风古道地出走了。姓名悲壮,场景更悲壮。就不觉生出一种难言之落寞。攻击民运者,大抵是关心中国的,比起那些但闻中国二字便掉头而去者,岂不还有一分亲切?八九年看来是败了,总得有人在窗外日夜呼喊‘勾践,那胆苦吗’,以清洁失败者的记忆与灵魂。再看昔日“老红卫兵”、联动,大多在巧取豪夺,闷声发横财。混成这样儿,仍然“拿起笔做刀枪”的共党孤忠之士,茫茫人世,也只有此一马了。”



——何处指马为联动分子啦?不过,前后两句,产生误会的可能倒也是有的。就打算遵网友之请,从善如流,修改重贴。因家务耽搁了一下,再要修改时,就听说马先生已经要告到这虚拟世界之外的真法院去了。既然要诉诸法律了,只怕还是不改为妙。对待某种恶人,你万不可妄生善念。说联动与说共党孤忠之士两句,中间有一枚句号相隔,可以是一层意思但不必定是一层意思。拿名句“古道西风瘦马,断肠人在天涯”上法院,只能说那瘦马在天涯,断肠人也在天涯。如何可以一口咬定那瘦马正是断肠之人呢?退一万步来讲,也只能是存在歧义,无法成为证据。倘若我妄生善念,稍作改动,倒是麻烦了。这件事,很是令人后怕的。



话说到此,尚不能令人心服:有“伪造他人身份”之嫌也不好呀!——纵然如此,只怕也比放肆污蔑好上很多。马先生多次诬我为“共产党员”、“厅级高干”、前“团委委员”,还红嘴白牙地到处诬我暗中化名攻击,揭他“真身”,断他“粮道”等等,大约网友诸君尚未遗忘?这倒是铁板钉钉,可当庭呈证的。(事实上,八年中我从未回应片言只语,从未对他的真实身份感兴趣,更没有向任何报刊任何个人施加任何影响以拒发马的稿件。)



这几日来,有看明白的网友写了张帖子,指出真正值得讨论的事只有两桩,一为郑义是否暴露了马的“隐私”;二为“贺文”是否存在。第一桩,所谓“隐私”之争可免(何为隐私,有心人可先去查阅牛津大词典),现在连马先生都承认那是一封“工作信件”。郑所批评的,并非马先生之私德,而是公德。正是对这种欺骗公众的恶行过于纵容,才招致今日之假货毒药满天飞,黑哨假帐禁之不绝。再说了,马先生并不以此为隐私,不仅回函理直气壮,还多次将本人批评他的文章展示于众,大肆宣扬。



第二桩,至于“贺文是否存在?”我认为这是一个假问题。拙文卖矛又卖盾认为,无论贺文(郎文?)是否存在,这种做法都是不道德的。拙文从头至尾既没有肯定“贺文”的存在,亦没有否定“贺文”的存在。如此,追究“贺文”是否存在毫无意义。事发数年之后,在某次会议期间,确有一人对我自称曾在电话上与马有交流,某些观点成为马文内容。我不识此君,不知可信度高低,只好一笑置之。他既无法证明马所有的化名文章之观点全系他所供应,即便能证明也没有意义:拙文认为,“贺文”即便存在,代人捉刀以批驳自己也是不道德的。马先生此次立下时限,迫我“坦白”,气焰之嚣张,凭—什—么!原以为时限一过,马先生就要大变活人,结果令人大失所望。既然你“认输”了,我就来解你一围:虽然我无法肯定,但可以证明所谓“贺文”可能确有其人。——即便如此,结果又有何不同呢?在卖矛又卖盾那篇小文中,我仅仅是针对马先生答编辑部的以下文字发表了异议。“我不明白你们为什么计较作者用其他笔名骂自己。後来我问了一下其他刊物的编辑才知道,原来这也有沽名钓誉之嫌。这有些出乎我的意料,因为牛虻就是这样干的。”——请注意,我只是不屑“作者用其他笔名骂自己”。我的批评文字没有超出——再重复一遍:没有超出——马先生复函所坦承的事实基础之外。(若年久遗忘,敬请重读一遍。)事情简单清楚:我没有提出与马先生复函相左的新事实。仅仅是马先生不“计较”“用其他笔名骂自己”,而我“计较”。你可驳我观点,不可责我编造事实冤屈他人。



这个道理,有不少人是看明白了,有件事却是大家都没看明白的:真正有资格诉诸法律的不是马先生而是本人。



就诽谤案而言,要胜诉,须得证明两点:一是诽谤之事实,二是诽谤之“恶意”。告不准者,多是拿不出被告“蓄意”诽谤的证据。马先生若告我,我仅写了一篇卖矛又卖盾的小文,且文中事实确凿,并无诽谤。此前与马素昧生平,更绝无“蓄意”之动机。我若告马先生,不仅诽谤事实很多,而且动机明确。——在八年之久的时间里,他不断洋洋自得谈起对民运以及对我的仇恨。马先生可以撤走文集,但恐怕撤不走众多网友电脑中所保存的这些“证据”。敬请马先生好自为之。令我略感诧异的是,马先生呼天抢地,作深仇大恨状,许多网友也就料定他自然是原告。怎么就没想到只有郑义才可能成为真正的合格的原告呢?这就见出“谎言的力量”:马先生呼冤八年,辱骂八年,重复千遍的谎言就变成真理。杨志吃官司,是因为他确实将牛二的性命一刀夺去。倘若杨志并没夺他性命,而牛二死缠烂打骂杨志八年,似乎这苦主轮不上牛二。如杨志碰上的这牛二是个网上的蒙面牛二,成年累月跳踉大喊杨志谋害了他性命,事情就更不好办。仔细想一想就会明白,真正受伤害的,只能是杨志而不是那影子牛二。



有好心朋友提醒我在谈论马时要留心毛氏阶级斗争论“遗毒”。谢谢,谨记教诲。请理解我无法抑制我的真实情感。我愤恨那些疯狂抢掠人民财产的前“联动分子”,我蔑视那些咒骂八九民运侮辱死难者遗属的共党“孤忠”之士,这与中共杀人无算的阶级仇恨与阶级斗争殊难相提并论。——本人从来反对阶级压迫与阶级报复。是的,应该一笑泯恩仇。但请先放下屠刀。在大洋彼岸那个真实的世界里,马悲鸣所“尽孤忠”的那个强权,还在每日每时地抢掠、杀戮。我虽是血肉之躯,但背后只有形而上的道义。他仅为幻影,背后却站着刺刀所象征的权势与暴力。我如何能与他“阶级斗争”?我仅仅能诉诸于人们的良知。我所表达的,不过是一个普通中国人的极度克制的义愤。我以为,这是我作为一个中国知识分子的天职。



人类的智慧,就在于会聆听来自心底的良知的声音。它是尘世之法的依据,它是神造我们时给我们立下的千秋不易的戒律。违背良知行事,多行不义必自毙。佛说苦海无边回头是岸。愿与马先生共勉。



现在是感恩节早上,祝各位网友节日快乐!



2002年11月27日





附录:马悲鸣不该卖矛又卖盾

(资料来源马悲鸣,郑义本人未与原文核对)



郑义



  前不久,普林斯顿的文友们中传说着一个小小的笑话:马悲鸣先生自己化名撰文与自己辩论。奥秘是《民主中国》编辑部一位细心负责的朋友发现的。他偶然发现一篇指名道姓与马悲鸣先生理论的署名稿件,地址竟是马悲鸣先生自己的。这件事引起了编辑作风一向严谨的《民主中国》同仁的注意,经核实,文章确系马先生自己所有。主编孔捷生先生即致电马先生;因文品欠佳,本刊今後不拟再用马先生大文。马先生复电,称:"我不明白你们为什么计较作者用其他笔名骂自己。後来我问了一下其他刊物的编辑才知道,原来这也有沽名钓誉之嫌。这有些出乎我的意料,因为牛虻就是这样干的。"马先生解释他这样做为时已久,比如《新闻自由导报》上的「痛骂但绝不打倒共产党」,《中国之春》上「何以解忧,唯有震荡」等文,皆是整理电话与信件中的反对意见而成。



  我猜想马悲鸣先生是懂得不宜化名与自己辩论的。如果认为此举与文品无碍,何不告知编辑?(《民主中国》和《中国之春》皆事发之後才知悉内情)这道理并不高深:人不能同时卖矛又卖盾。分析一下中国古代寓言「矛盾」:某夸矛尖锐至极,天下无盾可当;又夸盾坚韧莫比,天下无矛可陷。这样一来就落入了一个简单的逻辑错误。後世则将此类形成逻辑上的错误干脆称之为"矛盾"。反之,如果二人分别来卖矛与盾。话说得同样极端,那么他们其中之一可能正确;第二种可能是两人皆错,即他们的矛盾或都不是天下第一。即使在这种情况之下,他们亦不失真诚。因为经过在有限范围的较量,他们各自都以为自己的矛或盾是值得夸耀的极品。同时卖矛又卖盾,不仅犯了"矛盾"的错误,更重要的是:失去了做人的真诚。这便是孔捷生先生所谓的"文品"。



  据马悲鸣先生解释,他的一些化名文章所代表的观点并非凭空捏造,确是某些人士在文件及电话中向他陈述,只不过是"是否文字上的修订出自同一人之手"而已,"但双方观点上的不同却是鲜明可辩的。"问题恰恰在"文字"上,也就是在说理过程上。如果马悲鸣先生同时卖矛又卖盾,在推销的"文字"工夫上不偏不倚,同样逻辑严密,以理服人,同样热情澎湃,坚信不移,他须犯了上文所说有失真诚的"文品"之过。如果相反,马先生卖矛时深入细致,从矛尖的锻造、淬火、打磨一直介绍到矛柄之木质,从兵器工业传统一直追溯到工匠之世系,而卖盾时则不太热情,不太详尽。--可以想见,矛一定是卖出去了,卖盾只成了卖盾的一种高明的推销手段。这样看起来,问题不仅是"文品"了。"双方观点上的不同""鲜明可见"的"卖矛又卖盾"的表面上的公平,经过"出自同一人之手"的"最後文字上的修订",终于变成了"以盾卖矛"的事实上的不公平。马悲鸣先生谈及改革、民主、八九民运、青年学生、民运人士、福建难民、"达姆弹"之"造谣者"等等,其独到的辛辣、挖苦、嘲笑、讽刺、幸灾乐祸、轻蔑、调侃等等。在他的化名文章中都似不多见。一边是口若悬河,喜怒笑骂皆成文章,一边只会讲教条,扣帽子,这种刻意为之的不公平,只能使人猜测作者的"人品"。



  大作家茨威格有一篇著名中篇小说《相棋》,描述一位被纳粹长期监禁的犯人在狱中一人对弈,以消磨岁月。既是黑方,又是白方,双方的计谋、技艺都了然于心,最後陷入疯狂。这是卖矛又卖盾的另一种绝境。为文与此大相径庭。不仅立场观点有别,感情、智慧、逻辑、文风、道德、人品皆在文章中暴露无遗,从而成为读者诸君评判道理屈直、文风优劣之依据。谁有代表自己的论敌捉刀的权力呢?在这种卖矛又卖盾的论战格局中,又怎能防止"以盾卖矛"或"以矛卖盾"的不公平呢?所以,在法庭上,控方不能代表辩方,辩方亦不能代表控方,检查官与律师不能同时由一人担任。否则,法官、陪审团及听众会有闹剧之感。(老实说,当我听到马悲鸣先生这件事时,就产生了一种强烈的受骗感。)所以,为文者有一条千古不变的基本戒律:文责自负。



  忍不住发一句感慨:我们不幸生活在一个蔑视人类基本常识的时代!大者如中共,称人权为生存温饱。被人们讽刺为"动物权"。因为人要温饱,早已成为文明社会里不言而喻的基本前提。现代所谈之人权,正是温饱之上的文明宪法(包括中共)所允诺归还人民的言论、结社、游行、罢工、集会、选举...等诸种自由。人民跟你论人权,你跟人民论动物权,这就否定了问题的最基本前提,这种基本前提早已成为常识与共识,因此在话语中一般被省略。比如法律条文中使说公民而不特别注释公民必须是人:比如严禁偷越国境而野生动物却不因此上法庭。这种蔑视常识的事情,中者如《第三只眼睛看中国》的"译者",没有原著,却凭空"翻译"出一大本书。他可能会申辩,并没有那条法律规定必须先有原著才可能有译著。不是法律有所遗漏,那是不可以省略的常识。小者如某女士作家以"自传体"写"小说",又大呼读者不该"对号入座"。有"自传体"及诸多寓意明显的照片在先,才有"对号入座"于後,再呼冤叫屈,就有点假天真了。再说是"小说",也是"自传体"的小说,无关宏旨的天气场景及小细节可以艺术虚构,怎么第一号主人公--所谓"自传体"的那个"自"--必须真实,这早已成常识与共识。破坏这约定俗成的前提,确有欺世盗名之嫌。至于马悲鸣先生卖矛又卖盾,则小事一桩尔。但无论如何,但凡沾了欺骗之嫌,于人于己皆不是好事。



  马先生以"牛虻就是这样子的"自辩,不仅说服力不强,反而恰好授人以柄。因为牛虻化名撰文批驳自己,抛弃他的革命目的不谈,其手段正是今日之"炒热"。在专制制度下牛虻炒自己是干革命,在民主社会里马先生炒来炒去的不知是为哪桩?



  说过文品,再说几句文风。马悲鸣文思敏捷,读书甚多,文章自然写得生动流畅。这是优点。马先生在给孔先生的信中说"我已经认真打算洗手不干了,积存的最後一些稿子已经全部分送其他编辑部。"其实不必。以马先生之才学,是可以写出好文章的。恕我直言,马先生的缺点是嘲讽过甚。嘲讽凶残的统治者,是勇气;嘲讽失败者、被凌辱被屠戮者算什么?後现代派见什么反什么,以反对为目的,以亵渎为能事,其实是行不通的。一位著名诗人说:不是什么都可以嘲弄亵渎的。比如,当托尔斯泰离家出走,全俄罗斯都在惊忧之中的时刻,你能够满不在乎地说"这老头,活得不耐烦了"吗?这番话我印象至深。不管现代人活得多么世俗、无聊,在每一个人心灵的深处,总还存在着神圣的东西。不要轻易去亵渎这心底的神圣,这是为人为文的基本道德。用句北京话,做人不能太损。



  忍不住再发一句感慨:眼下这世道,忒怪。只要能出名儿,啥事也有人敢干。出的是好名坏名,那不吝!也别说,这招一试一个准,还真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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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导报」1994年9月30日总第166期,第四版

【附录三·「新闻自由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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