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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人生一场豪赌 --- 读《正义论》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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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人生一场豪赌 --- 读《正义论》之二   
云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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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人生一场豪赌 --- 读《正义论》之二 (836 reads)      时间: 2002-11-26 周二, 下午12:05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人生一场豪赌 --- 读《正义论》之二



○ 云儿





  前面已经说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意在说明多元社会的公共规则,说

明那些据以规范社会基本结构、分配社会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指导原则。与康

德、密尔等古典政治哲学家不同,罗尔斯并不想建立或提倡任何一套全面的

关于人生价值的理论。他不关心社会成员私人层面上的价值实现,只关注公

众生活层面的规则、权利和义务。在他看来,大家一致公认的正义原则和公

共规则,不能建立在任何一种特殊的人生观价值观之上。否则,就是对那些

不认同这些价值观念的人不公平。所以他提出,公平的社会契约,必须是价

值观中立的。正义女神必须蒙上双眼,对每个人的特殊价值观念视而不见,

才能做到公正无私。



  怎样做到价值观中立呢?罗尔斯提出“原初境况”,作为分析的出发点。

在原初境况中,人人都不知道自己的性别、性格、能力、地位、信仰等等,

大家都是平等的、均一的、尚未展现个体特殊性的灵体。但他们知道,他们

终将投生于人世,获得各不相同的特殊性别、性格、能力、地位、信仰等等,

而且在不同的社会结构下,会有完全不同的命运。于是,他们要订立一些规

则、权利、义务,以便尽量改善自己将来可能遭遇的命运。而制约这些规则、

权利、义务的基本原则,便是罗尔斯所要探讨的社会正义。



  到目前为止,罗尔斯对社会正义的界定,显然符合价值观中立的要求,

并未求助于任何一种关于人生价值的理论。但是紧接着,问题就来了。衡量

一个人是否幸福,要看他具有什么样的价值观,追求怎样的人生目的而定。

原初境况中的灵体,连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都未知,怎么衡量自己将来命运

的好坏呢?要解决这个问题,原初境况中的决策,不能依据功利主义的效用

观念,必须另谋它法。



  罗尔斯于是提出社会基本品(primary goods),以取代

西方社科界占统治地位的效用标准。所谓社会基本品,指的是人们无论追求

什么样的人生价值或人生目的,都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罗尔斯开列的社会

基本品,包括各大基本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社会

基础”等等。我们可以合理地假定,原初境况中的个人,都希望在自己即将

投生的那个社会里,能够拥有尽可能多的社会基本品,以便更好地实现自己

的人生价值(不管这价值是什么)。



  另一方面,原初境况下的个人选择,本质上属于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

这里还有一个对于各种不确定前景如何排序的问题。让我们举个赌博的例子。

假设你面临两个赌局。第一个赌局,你输10块和赢100块的机会,各是

二分之一。第二个赌局,你有一半机会输1000块,一半机会赢1000

0块。现在你必须二者取一,你选哪个赌局?



  这两个赌局,单纯从期望值看,第二个赌局的均值为5500块,显然

优于第一个赌局,后者期望值只有55块。但是,假如你担不起输钱的风险,

那么对你最好的选择,便是输钱较少的那个,即第一个赌局。在决策理论中,

担不起风险条件下的最佳决策准则,叫作“小中取大(maximin)”

法则。用在这里,便是将每个赌局的最坏情况列出来:即赌局一输10块,

赌局二输1000块;然后从这些最坏情况中,选出一个最不坏的来,即赌

局一输10块。于是,赌局一便成为符合“小中取大”法则的最佳决策。



  对于原初境况中的灵体来说,不同社会契约的选择,实际上也相当于在

不同赌局中作选择,只不过这里赌的是自己投生为人后的毕生命运。拿毕生

命运作赌注,显然是场不折不扣的豪赌,风险实在太大,令人担当不起。所

以,最合理的决策准则,只能是上面提出的“小中取大”法则。



  仍然以上述两个赌局为例。假设有两个可供选择的社会制度,在第一种

社会你生为弱者受损为10,生为强者得益为100;第二种社会里弱者受

损为1000,强者得益为10000。再假设你生为强者和生为弱者的几

率各为二分之一,你选择哪个社会?尽管你所得好处的期望值,在第二个社

会里要大得多,但根据“小中取大”法则,原初境况中的灵体,必定选择第

一种制度。



  这就是我们的第一个推论,一个正义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尽可能使社会

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多得好处较少受损的社会,此即照顾弱者原则。



  把“小中取大”法则用于社会基本品的分配,我们立马可以得到两个结

论。第一,只要有可能,社会基本品就必须加以平等分配,此即平等原则。

想想看,假如要你把一张饼分成n块,要求使最小的那一块最大,请问最佳

分法是什么?答案,每块饼都一般大。



  但是,有时候平等是不可能的,比如权力和地位的分配,本质上就没法

平等。有时候,平等尽管可能,却是不好的。比如收入和财富完全平等,常

常损害经济激励,结果大家共同受穷。假如承认一定不平等,容忍一定贫富

差距的话,即使是最穷的人,生活也会比共同受穷时强。考虑到这些事实,

“小中取大”法则的第二个结论就是:当且仅当社会基本品的不平等分配,

有利于从中得益最少的人时,不平等才是正当的,此即差别原则。



  在此基础上,罗尔斯对各大类社会基本品的性质作了详细研究,不断修

正并具体化上述二原则,最后得出的正义原则如下:



  第一原则:每个人都拥有享受彼此相容的最大限度自由的平等权利;

  第二原则:社会经济不平等应当(a)尽可能地有利于从中得益最少的

人,(b)权力和地位在机会均等基础上对每个人开放。



在这两大原则中,平等自由原则优先于其他原则:除为了更好实现自由以外,

不能因其他缘故(如经济理由)而限制自由。在第二原则内,机会公平开放

原则又具有优先性。



(2000年1月12日首发于[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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