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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责自负”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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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很多业余刊物和网上论坛都喜欢使用“文责自负”的字眼,实际上是不懂现代法律或吓唬作者的说法,也属于18岁以前的“常识”。如果媒体或网坛上出现要负法律责任的文字,头一个追究的就是其法人代表,如媒体的发行人,其次是总编或发稿编辑,最后才是作者。这也就是说,媒体对其发表的文字负法律上的主责。这法理应不难想象。
以老马追究郑义文责的案子为例,他要么三者全追究,要么只追究《新闻自由导报》的主责。放过发文媒体只追究作者,在当代西方也是没有先例的,更不必说胜诉的先例。这就好比刑事案件放过主犯只追究从犯一样。老马为什么放过该负主责的报纸呢?显然是有难言之隐。老马要是问过律师,连想骗钱的律师也不会接这种案子。道理也不难想象。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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