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要讨论的是人身保护权(令)。它的原文是writ of habeas corpus。habeas corpus是拉丁文,意为"拥有〖犯罪嫌疑犯的〗身体"。它是英国习惯法中一项重要的个人自由,目的是阻止政府的政策性过失,特别是不经过正常审判就拘留疑犯。在形式上,它是法院向扣人机构发出的一种命令,要其将所拘留者带到法院,法官将审查拘留的理由是否充分。如果理由不充分,法官有权命令释放疑犯。由于美国宪法的目的是规范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护人民免受恶政之苦。换句话说,它要防的是治者之恶,而非被治者之恶。因此,宪法的制定者便把它写入宪法,成为美国人的宪法权利。
但是,即使是神圣的宪法权利,它也可能会受到挑战,美国内战的时候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形。
一、严打引发官司 军方无视大法官
美国建国后,奴隶制成为美国人一个头痛的问题。自由的北方和保有奴隶制的南方就奴隶制问题可谓争吵、妥协、再争吵,直至战争。1860年主张限制奴隶制的共和党人林肯当选为总统,南方感到奴隶制的末日将近,干脆来了个先下手为强,扯旗造反,另立中央,在林肯就职前,先于1861年2月退出联邦,成立了由南方七个州组成的"美利坚联盟"(Confederate States of America,后来又有四个州加入)。南方不仅闹独立,而且还开始进攻设在南方的联邦军队要塞,南北战争随之爆发。
坦尼此时已经84岁,老态龙钟。听完梅里曼的陈述,坦尼极为震惊。针对威廉斯提出的要其下达一份对梅里曼的"人身保护令状"(a writ of habeas corpus)的要求,也就是下令把疑犯带到普通法庭、由陪审团定罪、法官审理,坦尼思考再三。如果他在华盛顿发出一份要军方答复的令状,凯德瓦尔德将军可能会以不能离开自己防地为由拒绝。为了避免这一情况发生,坦尼不顾年老体衰,立马赶到了巴尔的摩。因为他同时兼任此地的联邦巡回法院法官。5月26日晚,坦尼给凯德瓦尔德将军下达一份人身保护令状,要他在第二天中午11点带着梅里曼来到巴尔的摩的法庭见他。
坦尼和好几位老法官都是来自南方,难免有亲南方之嫌。面对内战过程中日益增多的违反公民自由的案例,他们或者熟视无睹,或者无能为力。1864年,坦尼在郁闷中去世,出殡时,华盛顿竟然没有政坛要人为之送行。林肯任命他的财政部长索罗门· 蔡斯(Salmon Chase)为首席大法官。在此之前,已有一些老法官知趣退休,使林肯得以任命了四名北方的铁杆支持者担任大法官。蔡斯是位长期反对奴隶制的坚强斗士,有"激进分子"之称。但他在米利根(Ex parte Milligan)一案上的立场,却和他的前任非常接近。
虽然蔡斯和其他三位法官同意,总统无权中止人身保护权,但他们却认为在特定的情况下国会有权这样作,也没有违反宪法。在附加意见中,蔡斯指出,《1863年的人身保护权法》(the Habeas Corpus Act of 1863)旨在保证平民在普通法庭受审,但是,根据战时权力,国会能够通过为进行战争所需的立法。如果国会认为普通法庭不能够惩罚叛国罪,它可以授权军方审判罪犯。蔡斯等共和党大法官的这一立场主要跟当时美国内战后在南方的重建有关。因为当时联邦军队对南方叛乱地区实施军事占领。为维持社会治安,保护刚刚解放的黑人免遭过去奴隶主的报复,军方被授予了很大的权力。而关米利根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军事当局的权力,此后,南方反对黑人的暴力活动有所抬头,大多数共和党人相信军事法庭为保障黑人安全所需。当保守的约翰逊总统以米利根案为借口削弱军事当局在南方的权力时,很多共和党人纷纷批评最高法院的决定,他们特别担心,最高法院会宣布《1867年的重建法》(the Reconstruction Act of 1867)违宪,因为它授权军方可以在过去的叛乱州内审判平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