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远虑不彰,近忧必来――对“陪审团”前景的忧虑、思考与建议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远虑不彰,近忧必来――对“陪审团”前景的忧虑、思考与建议
高寒
[
博客
]
[
个人文集
]
游客
标题:
远虑不彰,近忧必来――对“陪审团”前景的忧虑、思考与建议
(389 reads)
时间:
2002-11-09 周六, 上午12:19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相信,目前对所谓“奸坛陪审团” 这玩艺儿,无论是在网友方还是在坛方,持怀疑、冷眼旁观者,一定占有相当大的一个多数。尤其是在坛方的倡导者方面,其遭受的内部压力恐怕还一定不会小。
大家知道,
http://www.hjclub.com/TextBody/81992.asp?od=3
> 我曾主张务虚先行,即先在自己的脑袋里,把这尚未降生的“陪审团”与坛方、即本坛之Owner的关系想深、想够、想透,然后才谈得上进入技术层面的条文制定。如此,即使退一万步,其后的结论是否定的,即认为此举根本上就是异想天开、吃饱撑的、莫事找事,那毕竟也算一种积极的扬弃,它与作此思考前的那种仅仅基于盲目热情的懵懵懂懂肯定或懵懵懂懂否定,其意义都决非一样的。
然而,倡导者们的热情很高,主张边设计边施工。我只好从众。当然,这种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证方式也不是没一点好处,至少,它降低了大伙儿的畏难心理,跨出了从无到有的第一步,使此后的深入思考有了一个模拟的依据。
第一案的坛方胜诉,似乎大大加强了坛方的信心。就连当初大力反对此举的芦员外,
http://www.hjclub.com/TextBody/95429.asp?Stat=3&PageIdx=1&oD=2
>竟也要来玩玩这陪审投诉了。然而实际上这陪审团却问题多多,
http://www.hjclub.com/TextBody/99065.asp?od=1
>从昨天我与狼先生讨论审理范围,到今天
http://www.hjclub.com/TextBody/99889.asp?od=1
> 大法官青牛的意见,
都在在说明我当初所一再强调的“陪审团”与坛方的关系这一要害、实质、症结问题不容回避。
青牛大法官与人为善,可钦可敬,但其帖子,却处处以体谅坛方难处为考量基础,这与其本当肩负的监督重任而言,难免多少给人以角色混淆之感。不过,我倒从中体认到青牛先生是在对这两造关系作深入思考后的知难而退、退而求次的一种面对和无奈。因此在他看来,这“陪审团”运作的主动权除了实际只能操控在坛方外别无它解。既然连陪审团大法官都作如是想,那么看来,这当初咋咋呼呼拉起来的“陪审团”,其实不过是奸坛下属的一个为配合坛方搞活论坛的职能部门,而且还要由网友的义工来垫背,就是命定的啰?!
从刚刚贴出的
http://www.hjclub.com/TextBody/99956.asp?od=1
>海纳百川网友陪审团规则讨论稿(坛方意见)(顺便一提,既以“版主”集合称谓来署名,何又以“本人”这特指称谓来自称)可以看出,这个规则继续了以前草案对双方关系这一要害问题的回避。然而,就坛方而言,它的回避与其说是实质上的,不如说是形式上的。因为在实质上,它通过对具体审议范围的刻意圈定,已经在一步步地将此“陪审团”的功能往它的受控职能部门方向上引了,说的直白一点,即已经在不知不觉中使之“政协化”了。然而,如果这所谓“网友陪审团”以
任何
理由(你总不能说中共搞政协没有他的理由)而真被导向了“政协化”,那如此便只能被视为这次试验的大失败。我相信,即使坛方倡导人的初衷也决不会是这样的(合理的推测是:怕失控的心理设防,惯性地一步一步地导向此境)。所以这失败的意义就并不仅仅针对着网友,也是针对着坛方的。
本人对此,既不属盲目的悲观者,也不属盲目的乐观者。本人仅仅是一个深知其“高难”的清醒者,愿意与大伙儿一道去犯险的探索者。故我仅从纯粹中性的工具理性出发,特提出以下建议,供有兴趣于此的网友和版主们去思考:
1、立即停止对任何“陪审团”具体条文的讨论,因为具体条文的拟定应当在两造关系确定之后;相反,大伙儿应全力以赴讨论“陪审团”与论坛所有者的基础关系。集思广益,知难而上,经碰撞、交锋、比较、筛选而得出一个最佳求解,为“陪审团”日後的健康运转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2、讨论期间,陪审团的运作,可暂时依审理第一案时的那个规程草案执行。
3、网友方和坛方,双方都先从实现己方最大利益之角度去思考,然后才在此基础上再求共识与妥协。
4、如果“陪审团”被定性为双方的项目合作,那么首先要做的就是必须完成一份本“项目合作”的合约。此合同将是日后“陪审团”一切活动的基础;是“陪审团”一切规章之“母法”。
5、为了形成这份重要的合约,双方应当委派各自的代表作协商和谈判。
6、谈判代表的产生方式,坛方的由坛方自己去决定;网友方的,则可由大家伙儿(包括版主)在网上讨论协商决定。
7、谈判的方式,可讨论确认。
众人拾柴火焰高,以上只是我为“陪审团”这把火添加的一根小柴吧。我的基本思路是:如果在大伙儿思维预期中,这“陪审团”最终无论如何都走不出“政协型”的阴影,那么,还不如我们大伙儿现在就停摆,免得空耗精力、浪费表情--至少对我本人而言是如此。
http://www.hjclub.com/TextBody/84570.asp
>高寒:奸坛版主在有了老板的权力后并不满足,他还想在此之外去追求那“公平、公正”的管理来拉抬其事业/生意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显示文章:
所有文章
1天
7天
2周
1个月
3个月
6个月
1年
时间顺序
时间逆序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您
不能
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您
不能
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您
不能
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0.574864 seconds ] :: [ 22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