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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郑义:《中国之毁灭》第19章、生态环境保护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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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义:《中国之毁灭》第19章、生态环境保护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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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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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郑义:《中国之毁灭》第19章、生态环境保护与法律 (457 reads)      时间: 2002-11-06 周三, 上午1:38

作者:资料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中国之毁灭》--中国生态崩溃紧急报告



郑义





第十九章 生态环境保护与法律



拦车告御状的老农(略)



兰州污染大械斗(略)



魔幻污染小程庄



安徽省泗县硫酸厂是一个污染严重的企业。从该厂1990年投产起,与其一沟之隔的

小程庄就开始遭殃—— ●“……烟气一来,牛打滚,人关门,树叶落一层。晒在外

面的衣服抖抖就粉了。有时,夜里睡觉鼻子上还要敷上湿毛巾。由於泗县硫酸厂使

用的原料是国家禁止使用的高砷含量硫铁矿,砷旧名“砒”,因呈灰白色,又称“

砒霜”,因此,含有大量砒霜和铁粉渣的废水,流到哪里哪里地上一片红,附近的

井水不能饮用,牛喝了沟里的废水,甚至只是吃了沟边上的青草,也会中毒死亡。

(3) 村民胡家兰说:“晾在外面的衣服如果没有及时收,再去收,抖一抖,就成

粉末了!”村民高峰家的砖瓦被废气腐蚀得像丝瓜筋一样。村民程兰霞说:她家原

有一窝共6头小猪崽,废气一来,一下呛死5头。(4) 有一次厂里放气,小女孩桑

青不知道跑,被呛得当场吐血;六十多岁的程张氏知道跑但跑不动,呛得吊了十几

天盐水。”(5)



在硫酸厂建设时期,小程庄就开始反抗。把硫酸厂建在人口密集地区,连协助安装

设备的技工们也心惊。他们把即将降临的灾难悄悄告诉了懵然无知的村民。小程庄

恐慌了。村民们试图自救,阻止工厂埋竖电线杆。厂方即以“无理取闹”为由报警

,几辆警用车辆随即呼啸而至。公安人员对手无寸铁的村民们大打出手,当场抓了

7人。女青年程艳刚问了一句“我们犯了什麽法”,便有警察迎面一拳,打得她吐血

崩牙。(作家陈桂棣後来采访时见到了程艳,为她的美貌文静所叹惋:“我想像不

出,当年那位公安人员怎麽下得了毒手照脸就是一拳。”)因县政府将硫酸厂视为

利税大户,百般袒护。厂长李某有恃无恐地向不幸的村民们宣称:“有本事就去告

,告到外国也告不赢!熏你们村还不就像熏蚊子似的!”



据泗县地区环保监测站测量,该厂排放的废水,砷、铜含量,PH值,均超过国家指

标;其中化学耗氧量(COO)超标28倍。县环保局正式报告县政府,要求赔偿村民经

济损失,追究法律责任,并限期治理。



县政府不予理睬。



硫酸厂投产一年後,小程庄发病人数激增,禽畜大量死亡,农作物严重失收,470多

村民的生存和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村民们忍无可忍,开始了漫长的集体上诉。第一

份控告信摁了74个手印,送交到省、地、市各级政府部门,泥牛入海无消息。接著

他们开始写第二份控告信:



●“凡是识字的村民,都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有的甚至盖上了自己的私章,但更多

的是捺上了手印。许多手印捺得很重,成了鲜红的一团,那分明是一颗流血的心!

因此,这份《强烈要求处理泗县硫酸厂严重污染高尤村小程庄真实情况控告材料》

,注明的是“泗县城镇高尤村小程庄全体群众”。他们选中了1992年7月1日,党的

诞辰的这一天。他们渴望党的阳光能照到度日如年的这块土地。”(6)



可是,又一年过去,仍然无人过问。硫酸厂依然故我,甚至发展到连工人生产都需

戴防毒面具。1994年夏,石梁河水闸放水,硫酸厂未经任何处理的并积蓄多时的废

水流进面积4万余亩的天井湖。硫酸废水所到之处,鱼虾全部死光。



只是在这种情况下,蚌埠市委才向安徽省委紧急上报,使用的是《安徽内参》,仍

然不予公开报导。一个多月後,石粱河再次开闸放水,天井湖遭到有史以来最大的

污染。



至於深受其害的小程庄,唯一可做的只有不断上告:“小程庄的人死不绝还要进北

京。”“我们这一代解决不了,孩子们接著去!”



告也告多年了,“内参”大约也发了不少,新闻媒体始终沈默,硫酸厂依旧立於小

程庄上风头排烟放毒。



最後,小程庄派出6名代表进京,越级上告到最高层。国家环保局副局长当场表态支

援,答应与安徽省政府联系,请代表们放心地回去。七个月之後,作家陈桂棣到小

程庄采访,“我发现硫酸厂的生产一天也没有停止过。”



1996年,国务院下达了限期关闭沿淮“十五小”企业的政令,并命各省大吏监督执

行。硫酸厂终於关闭。据说是一位副省长亲自将泗县和宿县地区的县官和州官招到

省城,板起脸摊牌:“你们是要乌纱帽,还是要硫酸厂?”



这是权力的力量,而不是法律的威慑。



对於这次限期关闭的大行动,官方《人民日报》清醒地评论道:拔掉了污染大户,

并没有使人们心情轻松,“仿佛还有几分苦涩。尽管依靠行政的力量将这个‘老大

难’问题解决了,然而恰恰反映出我们的执法力度不够。”(7)



环境、法哲学与社会报复



古代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并形成完整法律体系的国家之一。



……



中国也正在将环境与资源保护纳入法律的轨道。……法律界认为,虽然这个法律体

系尚有待继续完善,但立法工作显然取得重大进展。目前的问题是执法不严。有法

不依、违法不究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因此,要把执法放到与立法同等重要的地位,

成为法律界、环保界共同的呼声。……



造成执法不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如办案经费缺乏,装备落後……



又如官员腐败、环保观念淡薄等等。……



各种原因还可以举出一些,但根本的原因还是司法自身的问题。



在上述安徽土地侵占案、兰州污染械斗案和安徽小程庄污染案中,都存在执法不严

的问题。事情并非“民不举,官不究”。受害者不断提出申述,有关部门也有明确

裁定,但就是不能严格依照法律禁止对环境的破坏。李德昌老人是为数极少的幸运

者:他毕竟突破了层层封锁一头跪倒在新华门前。绝大多数“告御状”者还来不及

跪下便被军警抓走。这是一个没告成御状而只得集体卧轨的污染案件。 —— 河南

省巩义县李邵村的水源污染……1995年6月28日,1 000多名愤怒的村民决心上北京

“告御状”,遭到拦阻後,遂演化为一起1949年以来规模最大的集体卧轨事件。铁

路动脉陇海线中断六小时,85列火车受阻,国家蒙受重大经济损失……(10)从以

上四个案例中,还可以看出一个中国所特有的现象:受害者往往绕过法院,到党政

部门去申述上访、“告御状”,甚至直接冲突、械斗。司法部门形同虚设。



……



诉诸高层党政部门仍无法解决,剩下的唯有集会示威游行,以激烈的街头抗争向执

政者施加压力。



……倘若不是对法律手段万般绝望,民众不会冒著与军警冲突甚至被捕被杀的危险

走上街头。所以,这种社会动乱应视为对於司法不公、司法软弱的报复。



中国人一般有较强的忍受能力,倘若未到生死一线之绝境,能忍则忍,绝不敢集会

示威,“犯上作乱”。只有真正了解了中国人“打官司”之难,才多少能猜测出每

年10万次以上“非法”“动乱”事件背後之辛酸。 ……



竹皮河污染案告状18年(略)



——为什麽依法寻求正义之路难於上青天?



看来我们很难绕过一般法而单独探讨环境法。



在中国,什麽是法?(略)



司法独立与私有制



上一小节,我们谈到了法的哲学或法的理论与思想。



在本小节,我们讨论司法独立与中立。



为了避免冗长的讨论,让我们的逻辑直接从常识与公理开始:法律裁判应当是公正

的。为此,裁判者必须是独立的,必须是中立的。



司法独立:



先说不独立:譬如专制政体,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合一。社会主义国家实行

“阶级专政”,所谓“专政”,就是政权 驾於法律之上独断独行,与标准划一的

“法”南辕北辙。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司法不独立是题中应有之义。



何谓独立?总结了历史的经验,现代民主国家实行三权分立。人民把立法、行政、

司法三权分别授予三个相互独立的政府机构,使它们在行使所授权力的过程中相互

监督、制衡。这个道理很简单,每一个不识字的中国农民都明白:必须让会计、出

纳、保管三权分立,互相监督制衡。如果这三权合一,贪渎将万难禁绝。同理,一

旦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合一,掌权者便可以为所欲为,谋取个人或统治集团的私

利,公正也便遭到永远的放逐。在中国正是如此:虽然中国人大、国务院、最高法

院在表面上沿袭了民主制三权分立的架构,但三权皆集中於共产党这个非政府组织

之手,三大政府部门并非分权,而是分工,皆为执政党的派出机构。而且,官方从

来没有哪怕官样文章地宣称一下司法是独立的仲裁者,相反,却始终坚持司法是维

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机器”与“工具”。在这种政、法合一的制度下,政治权

力不受监督制约,“公法意义上的权利不可能生长起来,私法权利的救济与其说是

通过诉讼,不如说是通过乞求。”(16)“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一句谎言。





司法中立:



司法独立除涉及权力来源独立,还涉及司法与立法、行政部门的关系。



司法中立则是讲司法官员与诉讼双方的关系。



两者之中,前者更具有根本的意义。



……



在没有司法独立与中立的情况下,受害者如果还“不识相”,“认死理”,往往会

反过来从原告变成被告,遭到执法者的进一步迫害。湖南省衡山县岭坡乡潮水村污

染案(略)



在公有制下,人民连最基本的私有产权都被剥夺,以保护公民权利为核心职能的法

律或者根本无从产生,或者形同虚设;无法可依、有法不依自然会成为普遍现象。

宪法上明文规定国家对私有产权之剥夺为合法,等於明文规定不公平为合法,从而

,以保证审判公正的司法独立、司法中立也就从根本上失去了意义;审判成为过场

戏,法律自然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尊严。



——事实也正是如此:所有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社会都没有司法独立。



但是,汉密尔顿未特别论述私有制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因为这对於他来说早已是普

遍的现实。当然,这也是逻辑:随著私有制(生产资料私有制,即马克思所言“真

正的私有制”)的产生,封建社会开始瓦解,等级制逐步废除,拥有私有财产的自

由平等的公民开始出现。也只有这样的人在组建国家机构时才有资格与力量要求司

法独立。



可以说,没有私有制就没有司法独立。



三峡与詹姆斯湾所有制背景对比



长江三峡大坝遭到强烈反对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移民—环境问题。水库不仅要淹没大

量宝贵耕地,使当地人地矛盾更趋激化,还迫使原地後靠的移民陡坡开荒,加剧水

土流失。在关於人权的下一章,我们还会介绍中国几大水库淹没区生态环境急剧恶

化的情况。在绝大多数国家,这是一个严重的法律问题,移民和环保组织必定要告

上法庭。在中国,这只需要一纸“行政条例”即可解决。



……(略)



为何移民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重要原因之一是:土地属於国家所有,农民仅有使

用权而无所有权。“地主”说此地另有他用,请你走人,你又如之何?



在一个人民丧失了私有产权的社会背景下,“司法不公”是题中应有之义。



相反的例子可参考与三峡工程同一级别的詹姆斯湾工程。



加拿大魁北克詹姆斯湾水电工程计划建造23座大坝和13座水电站,总发电量280亿度

,相当於35座核电站。其第一期工程蓄水面积为3万平方公里,受到影响的流域面积

相当於法国总面积。工程没有认真考虑到环境因素,也没有徵求库区1万多原住民意

见,直到1971年,原住民才得知该工程的消息,而且完全是一个偶然因素:一位懂

英语的原住民从一份报纸上看到了关於工程的报导,并立即意识到这一巨型工程对

当地少数民族生活方式的威胁(并非淹没)。他开始走村串户,发动原住民起来抵

制。开始遇到的问题是:一些原住民不相信他提供的资讯,用水怎麽能发出电来?

後来,不仅原住民动员起来,一些环保、法律、经济方面的专业人士也纷纷加入。

1972年4月,原住民一状告上法庭,请求司法部门命令詹姆斯湾水电工程停止建设。

律师的策略是指出该工程所占土地的所有权存在争议,而任何工程都不能在所有权

有争议的土地上动工。律师指出,当地少数民族是最早在这一地区定居的,因而是

这片土地的主人(“先到先得”原则),而魁北克人是後来者。律师引证了二百多

年前英皇致魁北克省省长的一个指令,该指令要求英国移民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日

常生活。律师认为,这说明魁北克人不过是迟来的客人,当然不拥有这片土地的所

有权。经过长达两个多月的庭审,魁北克省高等法院认定土地属於原住民所有,命

令工程下马。工程方面随即提出上诉,终审法院作出了相反的裁决:魁北克省立法

机构开发詹姆斯湾的指令合乎宪法,工程不能停建。



虽然原住民未能胜诉,但公众舆论已倒向原住民,而且,詹姆斯湾土地所有权之争

本身就是一个很严重的法律问题。工程方面不敢掉以轻心,遂与原住民谋求私下解

决。1975年,双方达成庭外协定:工程方面补贴原住民250万美元;将詹姆斯湾土地

的1%明确划分给原住民所有(1%个法国面积);该地区14%的土地为原住民的狩猎区

(使用权),其余土地归工程方面支配(搁置所有权);在归工程方面支配的土地

上,一些动物将受到保护并供原住民狩猎。(28)



如果对此案例详细解剖,我们还会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我倾向於最後达成的庭外

协定。实质上,这是对高等法院与终审法院不同裁决的综合。对於这片产权比较模

糊的土地,高等法院的依据显然是“先到先得”;但在人口日增的今天,1万多原住

民凭此而占有一个法国面积的土地终究有悖於情理。终审法院的依据显然是“任何

人都不得垄断和封锁自然资源”、“任何人所攫取的都不得超过他所能合理利用的

”、“任何人占有自然资源的时间都不得超过他能够持续利用的时间”等“先到先

得”习惯法之附加条款;但拿这些附加条款去否定“先到先得”的基本法同样有悖

於情理。在这种各执一端的情况下,“第四权”——新闻舆论起了作用。在社会舆

论的参与下,事情得到既合乎法律又合乎情理的最终解决。



——以上几句话只是顺便提及。我们在本小节要讨论的,还是法律与产权的关系。

现在让我们回到主题上。



詹姆斯湾工程案证明,在私有制下,由於权利与义务清晰,民众比较容易通过法律

来维护自己的环境权与生存权,同样,司法部门也比较容易依法判决。而公有制或

两权分离制的情况却相反,土地等重要资产属於国家所有,民众只有使用权,当然

只有任由污染或被驱来赶去。而且,在这种产权模糊的状况下,司法部门即使有心

严格执法以保护民众与环境,也力有不逮。



私有制是有利於法治的社会经济环境。





法源:鄱阳湖与美国西部





在上一小节,我们论述了私有制是实行法治的社会经济环境。现在,我们结合几个

案例,再来探讨法律的基础或起源。



鄱阳湖(略)



湖北铜录山孔雀石矿(略)



直观上,以上案例都属於“执法力度不够”的问题,但实则与所有权模糊密切相关

。铜录山孔雀石矿属於国家所有,但当地民众却认为应利益均沾,这就成了一个关

於产权的宪法争执,仅加大“执法力度”是解决不了问题的。鄱阳湖湖区被地方“

渔霸”所瓜分,他们在乡政府和村委会的支援下,用插红旗的方式划分势力范围,

越界者必遭饱打。这也是产权问题。据北京一家报纸披露,鄱阳湖五股港水域,便

是由余干县康山乡政府和都昌县棠荫村村委会联合占据。他们使用数十条电网船,

以每500米安排三对电网船的阵势,实施往返地毯式电击。把鱼打得一条不剩後,便

封港数日,待新的鱼群游来,再实施地毯式电击。如此循环往复,直到春天发大水

无法作业为止。



——从现象上看,铜录山与鄱阳湖这种自行划分地盘的方式与美国西部开拓时期相

当近似,但不同之处在於,美国西部垦荒者划分的是所有权,其中已包括使用权;

而鄱阳湖和铜录山划分的是使用权,所有权仍然公有。这种“两权分离”,“公产

私营”的产权制度,必然导致破坏性经营。既然在中国承包湖面山岭已成为普遍事

实,民众自然认为鄱阳湖铜录山也不应例外。不管是合法承包还是非法占据,从资

源保护角度来看,都将诱发程度不同的短期行为,而以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占据为

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司法部门的执法行动遭到强烈抵抗,法律失去了应有的尊

严,但鄱阳湖与铜录山也并非局面失控,无法无天。严密的组织系统、有效的作业

规划带有人民自行立法的色彩。在哄抢盗伐森林风潮中,我们也同样可以发现这种

类似於乡村自治、自行立法的现象,盗伐集团高度组织化,不仅有武装砍伐队、运

输队和提供木材交易资讯的掮客,甚至还出现了专门为“会员”支付被抓和罚款损

失的盗林“基金会”,等等。



在产权私有的社会中,鄱阳湖与铜录山民众所表现出来的契约精神,应该会在共同

利益的驱动下提升为自行立法。(但具体到今日之中国,严禁产权私有化加上地方

官员与地方豪强勾结,也可能形成黑社会。)虽然划分河流湖泊矿山为私人占有从

技术上有相当的难度,但只要真正产权在民,人民总会以自己的智慧建立起符合长

远利益的秩序,禁绝竭泽而渔式的自我掠夺。



对於此类产权问题,“加大执法力”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的。



被称为“金三角”的小秦岭金矿发现於六十年代中期,大量开采是七十年代末之後

。随著国家黄金地质队、国营金矿和国家黄金部队浩浩荡荡上山安营扎寨,附近的

农民蠢蠢欲动。他们说:“妈的,秦岭是我们的,那些吃皇粮的人来干什麽?”“

挨了几百辈子饿,干嘛今朝还让外人抢饱饭吃?不行,俺们要把金疙瘩多回来!”

没有动员、组织,几乎是一夜之间,刚刚规划和建设起来的国营黄金矿区便被乱挖

滥采的狂潮所淹没,“几近全线崩溃”。在七、八年的时间里,文峪、秦岭、东闯

三个金矿合计损失矿石340万吨,价值10余亿人民币。而整个小秦岭地区被盗采的黄

金应该是个天文数字。



●“自八十年代初至今,毫不夸张,来自冶金、地矿、有色金属等部门和省、地区

、县、矿山关於小秦岭告急的报告,在中南海几乎每天都可以看到,而且每份都比

前一份火急、惊心,令中央主席、政府总理们不敢等闲视之。 “小秦岭不治,半壁

江山难安!”中南海的决心可见之大。”(31)



1988年底,数万名武警黄金部队和军队进驻小秦岭。1990年春,国务院召开现场会

议,进行具体部署。一次又一次的进剿、捣毁、杀回马枪,一次又一次加大执法力

度,其结果是民采风越禁越炽。“这是一场短兵相接、你死我活的激战。这更是一

场周而复始,无休无止的拉锯战。”



●“国家主席、政府总理、人大委员长等等中央领导批复、责令几十次,国家、省

、地、县组织执法大军历时数载,围剿近百次後而刚刚恢复元气不足一年的共和国

“聚宝盆”,又面临数万人毁灭性的掠夺、抢窃……”(32)



而执法者们却“无时无刻不在经受著那些来自四面八方的手持长枪、短枪、菜刀、

屠宰刀的抢矿者前所未有的谩骂、恐吓与血腥的洗劫。至此,国家的矿法事实上已

成为一张废纸。”



在这里,严酷的事实逼迫我们去探求法源,或法的正义性之来源,或法律权威之来

源。



中国的执政党和政府从根本上回避法源、或法的正义性。坚称法是统治者的意志,

是阶级专政的工具;并据此而声称所有的法都无所谓正义与公正。这就为按照统治

者意志与利益立法以剥夺被统治者大开了方便之门。



海耶克在论述法治时提出了“超立法原则”。(略)



——如果海耶克是对的,如果“人民的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常识是对的,那麽,

政府无权剥夺人民对山河土地的所有权,哪怕是通过“合法的”立法程式。这种非

法之法毫无尊严可谈,当然只能成为“一张废纸”。人民的“违法”是天然合理的

、正义的,是不可遏止的。军队、警察、法庭无论怎样“加大执法力度”,都无法

彻底压服人民自行恢复正义的渴望。



再略为变换一下角度来谈:私有制是法律的基础与起源——至少是民法与商法的基

础与起源。法律之要类有民法、商法、国家法、刑法。前两者称为私法,後二者称

为公法。从字面上看来,私法显然与个人权利相关。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卷第一章说:“私法和私有制是从自然

形成的共同体形式的解体过程中同时发展起来的。”(34)——必须对马恩的特殊

用词习惯稍加注释:在这里,“共同体”是指封建社会,而“私有制”则是指带有

资本主义因素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也就是说,如果私法和资本主义私有制

是从封建社会解体过程中同时发展起来的,则封建社会的私有制(土地和生产工具

)存在於私法(其经典为拿破仑《民法典》)形成之前。



接下来,他们继续写道,“当工业和商业进一步发展了私有制(起初在义大利随後

在其他国家)的时候,详细拟定的罗马私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

35)这应该是私法起源於私有制的历史证据。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来自契约,而“只

有能够自由地支配自身、行动和财产并且彼此处於平等地位的人才能缔结契约”,

(36)即契约来源於马克思所说的“真正的私有制”。其实,这个问题不必引经据

典,不过是一个生活常识与逻辑问题:没有私有产权和自由市场,何来产权与商业

纠纷?没有产权与商业纠纷,又何来主要解决这种纠纷的私法(即民法与商法)?

(我不赞同言必称马恩,但这里还是引证了他们,因为他们是最热烈的私有制反对

者:“……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37)

他们完全明白现代法律的基础是私有制,也明白废除了私有制就等於废除了法律,

因此提出以“专政”替代,虽然使用的是其他理由。)



以下我们试以北美为个案探求法的自然起源。(这并非对北美有某种偏好,而是因

北美具有一种其他地区和国家所没有的特殊性:其短暂的移民史几乎重演了一遍人

类在漫长岁月里形成的国家史,从而将有文字记载之前的昧暧不明的历史奇迹般地

再现。正如人的胚胎发育史是人类动物祖先肉体发展史之缩影、孩童精神发展史是

人类智力发展史之缩影一样。“人体解剖是猴体解剖的钥匙”。)



1620年秋冬之交,102名来自欧洲的移民乘座著“五月花号”帆船渡过辽阔的大西洋

,抵达新大陆。他们原计划在维吉利亚登陆,但却因险风恶浪而来到了普利茅斯—

—一个没有政府与法律的荒蛮的所在。一些桀骜不驯的人威胁说,登陆之後要充分

利用这种无人管辖的情况,於是,船上的新移民们自行立法,签署了《五月花号公

约》,其核心部分如下:“我们在上帝面前共同立誓签约,自愿结为一民众自治团

体。为了使上述目的能得到更好的实施、维护和发展,将来不时依此而制定颁布的

被认为是对这个殖民地全体人民都最适合、最方便的法律、法规、条令、宪章和公

职,我们都保证遵守和服从。”後来,“五月花号”成了北美移民史的象徵。因为

在这艘下锚於荒凉海岸的帆船上所签订的公约,成为新大陆上自治与法治社会的基

础。



这种民众自行立法的事情在北美开发史上不断重复出现……



……



在这里,我们又看到了一个司法权力与国家权力之授予与专门化历史的缩影。它证

明了法律与国家在本质上并非统治阶级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而是人民自我管

理的方式。



人民可以成功地自行立法并自我管理吗?事实证明,在广阔的西部地区,那些细节

各异、完全凭常识与良知建立起来的法律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



……



美洲移民的子孙们在回顾历史时总结道:“美洲殖民始於一种思想。这思想就是一

个社会里的公民可以自由结合并通过制定对大家都有益的法律来自我管理。”(41





——分析美国人民自行建立法治的历史,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法律起源於每一个个

人对保护人身安全和个人财产之需要。保护人身安全的法律源远流长、古已有之,

而保护个人财产之需要则是现代法律的起源。可以这样说:自有产权私有制以来,

法律(至少民法与商法)的来源与基础正是产权私有制。现代法治社会的开创者们

没有预见到法律会误入公有制社会并遭遇到如此奇妙的经历,因而没有对法律与私

有制之间的关系加以特别的阐释。在他们所处的社会,产权私有制早已成为普遍的

不言而喻的事实。而在我们的社会,这是一个争论不休的极其尖锐的问题,一个可

怕的政治禁忌。考虑到自身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往往不得不绕过问题之核心,顾左

右而言他。有中国学者婉转地说,“长期以来社会主义国家否认私法的存在,似乎

私法的基础是私有制,而公法的基础是公有制。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但长期得不到

纠正。市场经济理论出现後,人们论证私法存在的基础是市民社会,而公法存在的

基础是政治国家。”(42)这种说法试图回避“私有制”一词之禁忌,但“市民社

会”的基础又是什麽呢?私有制是绕不过去的,因为它是现代法律的基础与起点。

废除了私有制,就等於连根废除了私法。废除了私法,就等於审理绝大部分案件无

法可依。



……



可以预言:只要仍然坚持以法治民,剥夺人民自行立法的权利;只要仍然坚持产权

和市场“双轨制”,权利界限不清;就难以制定出具有权威性与严密性的法律,“

司法不公”和“司法软弱”的痼疾仍然难以克服,资源与环境仍然难以获得切实的

保护。



1866年,一个由美国参议员组成的委员会在审查了西部民众自行创立的种种法律之

後,庄严宣布: ●“人民初显身手,便创建了这项伟大的制度;而一切可以获得的

证据都表明,美国人民具有建立国家大业和秩序的特殊才能。人民行使主权的原则

在它最伟大的一个方面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是以当前要求我们做的,不是去摧毁它

们,而是在它们上面盖上国家权力和无可争议的权威的图章。”(43)



谁说中国人民没有这种“建立国家大业和秩序的特殊才能”?



谁说中国人民只会高举状纸含冤抱辱屈膝於萧墙之下?



即便从鄱阳湖占据渔区和可可西里红金台之战等带有负面意义的极端案例中,我们

也能发现中国人民自行立法执法,行使主权的强烈渴望。



复归私有产权制度之後,继承著五千年辉煌文明的中国人民完全可能建立起自我管

理的法治社会。



那时的执法者,也将具有人民所授予的真正的权威,再不会像今日这样被民众打得

“抱头鼠蹿”。



那时的法律将具有法律所应有的尊严。



但我不敢说法律恢复了它应有的尊严之後,我们的生态环境就必定能恢复它原有的

优美。



只能说也许,也许还来得及。



也许已经来不及了。



作者:资料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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