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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的主观性与真理的质的规定性――也谈真理的有无阶级性(1986、2、)【一、真理的质的规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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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寒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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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一、真理的质的规定性
要弄清真理之是否有阶级性,首当其冲遇到的问题便是:照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看来,真理究竟是什么?它有何质的规定性?
我们知道,全部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它又分两个方面:(一)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何为世界本源;(二)思维能否正确地反映客观存在。那么,真理究竟是属于那个方面的问题呢?很显然,属于第二方面,即认识论领域的问题。
整个认识的基本矛盾,是主体与客体的矛盾,作为认识的主、客体,尽管双方共处于一个矛盾同一体中,互以对方作为自己在认识领域之存在的前提,但这并不排斥双方各自有着自己独特的存在方式。正是这各自具有的不同的存在方式,才使得认识的主、客体互相区别,彼此对立,从而形成、推动主客体矛盾的发生、发展。那么,真理究竟是以认识主体存在的方式存在呢,还是以认识客体存在的方式存在?人们常说,真理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然而,难道整个认识领域不都是主、客体彼此交换信息的相互作用“场”?难道有资格进入认识论领域的范畴不都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可见,这实际不过是道出了认识论领域诸范畴的共性而已。我们知道,构成现实认识客体的,无非三大类:自然、社会、精神成果。鉴于精神成果归根到底是对前两大类的认识结晶,故从根源上说,认识客体就只是指自然和社会了。自然的存在方式,有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等等运动,就其特征而言,归根结底无非是物质和能;而社会的存在方式则有经济的、政治的、宗教的、民族的等等运动,就其特征而言,归根结底无非是人们的相互交往。而两者在本质上均是以一种自在必然性的形式存在着。构成认识主体的,当然是指人。作为认识主体的人的存在方式则有感觉、知觉、表象、直观、想象、抽象等等,这些在本质上均是以大脑的特定功能即意识、思维的形式存在着。由此便不难判断:真理在主、客体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系统中,其存在方式不是依附于认识客体、不是以自在必然性的形式,而是依附于认识主体、是以意识、思维的形式存在着,故真理范畴从属于认识范畴,真理是一种认识,便是题中应有之义了。对此,黑格尔是很明确的,他把对真理的阐述安排在《逻辑学》中题为“观念”的第三篇。正是对该篇,列宁誉之为“差不多是对辩证法的最好阐述”。(2),黑格尔指出:“一切现实的东西,只要它们是真理的东西,就是观念。”(3)列宁旁批到:“‘观念'这一用语在普通意义上被使用着。”(4)“观念(要读作:人的认识)”。(5)
诚然,凡真理均是认识。而认识则并不都是真理。真理仅属于认识中其内容与客体的本质、规律相符的部分。真理的直接对立物是谬误,谬误也是一种认识。真理与谬误的质别,不在于双方何者依赖于主体;不在于何者隶属于认识,而在于,也只在于其内容何者与客体相符,即何者含有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可见,就其存在形式而言,真理与谬误并无原则区别,二者均取意识、思维形式。然而,就意识、思维中的内容而言,它们则大相径庭了。真理之为真理,“真理作为同客体想符合的知识”,(6)要受制于客体,凡是不符合客体本质及规律的认识,一律无资格进入真理的殿堂;而谬误,虽然作为认识归根结底也能在存在中找到其产生的根源,但就其内容而言,则“是有关并非自在自为地存在的东西的一种意见”,(7)因而总是带有对客体歪曲的主观随意性。可见,形式的主观性不是真理区别于谬误的规定性,相反则是二者联结的规定性。因而它只是真理的非本质规定性。而只有内容的客观性,才是真理有别于谬误、才是同一中显现出差别的规定性,才是真理的本质规定性。
然而,真理的本质规定性离不开相对于它的非本质规定性,否则它自身便失去了真理本质规定性的意义。同理,真理的客观内容,也离不开相对于它的主观形式,否则它也便失去了真理客观内容的意义。由此可见,真理之为真理,其自身蕴含有一对基本矛盾,即客观的内容与主观的形式,或曰内容的客观性与形式的主观性的矛盾。正是这对基本矛盾,使真理在一个更高层次的矛盾系统中又作为特殊矛盾或矛盾特殊性与它物——如谬误这类认识;自然、社会这类客体——区别了开来,从而构成了真理的质的规定性。
根据辩证逻辑,规定不是定义,定义是着眼于对象的外部特征;规定则着眼于事物的内在联系。质的规定性是指那种在事物的诸多规定中从根本上制约着其他一切规定的规定。它是整个规定的网络之纲,没有它,由各种规定编织成的有机网络便会倾刻解体,特定的某物也便不复存在了。可见,这质的规定性就是某物之为某物的存在根据。然而“如果任何事物都和自身同一,那么,它就没有差别,就没有对立,也就没有根据”,(8)因而“矛盾是某种更深刻、更本质的东西。……是一切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9)故,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就只能作为矛盾统一体而存在,而不能以单方面的规定存在了。对于真理来说,正是基于那客观内容与主观形式的基本矛盾之质的规定性,才产生出诸如真理的具体性与抽象性;真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等次一级的规定性来。
那么,作为真理之质的规定性的“内容客观性与形式主观性的矛盾”是从哪里来的呢?既然真理同一切认识一样只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那么,真理的基本矛盾当然也就产生于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了。
不言而喻,真理的客观性是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导源于客体。倘若没有作为认识对象的客体,也就无所谓真理的客观性,当然也就无所谓真理了。从信息论的角度看,人的各类认识活动不外是对外界信息的某种接收和解码,因而客体总是作为信源制约着主体获取信息,主体要从客体那里得到信息,就必须将来自客体的特定刺激还原为与客体相符的特定内容。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反映(歪曲反映从广义上讲当然也不能说其中毫无信息,但严格从信息本意即接收点对发出点在信息内容上不致有本质的歪曲上讲,只能算获取了负信息,故只可算作负反映)。这便是真理的客观性对于客体的依赖性。然而既然真理的客观性从根本上讲离不开主、客体的相互作用,那么,其题中应有之义就是它除了有依赖于客体的一面,还得有依赖于主体的一面。这表现在:真理的客观性不能脱离开意识,思维而独立,它本身只能以认识主体所特有的机能即意识,思维的方式而存在。依照信息论,没有信源固然无所谓信息,但没有信宿也同样无所谓现实的信息。信源制约着主体获取信息,但主体作为信宿也同样制约着信源实现信息。没有认识的主体接收客体发来的刺激,没有这种刺激以服从特定机制的特定方式之转换、解码,要实现与客体相符的内容也是不可能的。基于这种意义我们同样可以说,倘若没有认识的主体,也就无所谓真理的客观性,当然也就无所谓真理了。可见,真理的客观性,是纳入主体框架,是存在于主观形式中的客观性。它与客体那以自身特有方式存在的客观性在存在方式上是有着质别的,故对二者是不应“一视同仁”的。因此,我们决不能简单地把作为真理内容而存在,即被正确地反映在人们意识中之客体的本质及其规律,等同于独立于我们意识之外而自在地存在着之客体的本质及其规律。马克思有句名言:“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们的头脑并在人们的头脑中被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10)人们通常在引述马克思的这句话时强调了物质之被“移入”的意义,而却往往忽略了物质之被“改造”的内涵。被谁改造?被主体所改造;改造为啥了?改造成意识、思维系统了。用黑格尔的语言就是“真理的本身实质上又包含在认识中……既然谈到认识,那就应该谈到生命”,而“生命把自己作为个别的主体而和客观性分隔开来”;(11)“真理,作为同客体相符的知识……扬弃了客体所构成的那个否定”。(12)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列宁指出:“人的意识、科学(‘概念’)反映自然界的本质、实体,但同时这个意识对于自然界是外在的。”(13)
正象真理的客观性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既受制于主体又受制于客体一样,真理的主观性也同样在这种相互作用中既依赖于主体又依赖于客体。真理的主观性,是指真理的存在方式要取意识、思维形式。而意识、思维又是依附于特定的生命的。列宁称赞黑格尔“把生命包括在逻辑中的思想是可以理解的--并且是天才的。”(14)并归纳道:“具体的主体=人的生命”。(15)我们知道,任何信息的产生都离不开特定结构和特定能量的载体。而作为真理这类信息,除了具有一切信息都具有的再现它物的共性外,当然还具有自己的个性。真理,它所再现的并非是有关事物的混沌的表象,而是“现象、现实的一切方面的总和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16)而要获得这类高级信息,就得靠载体的特定高级功能,因而真理这类信息的实现,是离不开认识主体的一系列能动性的。这就是我们通常知道的通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功夫,由感性认识经知性进到理性认识,从而将对象的完整的表象蒸馏为抽象的规定,又将这些抽象的规定综合为思维的具体等等。因而真理之得以产生,得以存在,均是借助人类特有的精神抽象力来完成的,而这种抽象力又只能依附于特定的生命构造--人脑--而存在。由此可见,没有主体,就谈不上真理的主观性,当然也就无所谓真理了。这便是真理的主观性对主体的依赖性。至于真理的主观性对于客体的依赖,当然也只能从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去寻找了。我们知道,作为构成真理主观形式的人的意识、思维能力,是人把自己同自然界区别开来,从动物中提升出来的一个标志。无论从系统发生还是个体发生来看,倘若没有作为认识对象的客体,思维的产生是不可思议的。正是在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中产生了能思维的大脑(或毋宁说,生命、大脑这类物质在与其它物质的相互作用中彼此才分别具有了主体与客体的意义),才发生、发展了可以把自己同周围环境区别开来的主观世界。正象人类的胚胎发育缩微了整个生命的发展史一样,个体思维的发生也浓缩了整个思维的发展史。今天,对于任何个人来说,倘若一直没有接触到来自客体的信号刺激,即使他有着可以产生思维的大脑,但这个大脑还是不会发生思维这种特定的机能运动的。这便是真理的主观性对于客体的依赖性。
如此看来,无论是真理的客观内容还是真理的主观形式,都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既依赖于客体,又依赖于主体。然而,双方在其依赖于主、客体的具体方式上则又分别有着自己的特点。真理的客观内容对客体的依赖,是作为反映物对被反映物的依赖,是实现在人脑中并转换为思维的信息对信源的依赖。而真理的主观形式对客体的依赖,则是通过客观内容,以客观内容为中介的依赖。真理的主观形式对主体的依赖,是功能对结构,机制对机体的依赖;而真理的客观内容对主体的依赖,则是通过主观形式、以主观形式为中介的依赖。由此可见,真理的客观内容之于主体;真理的主观形式之于客体,均属于间接性依赖。换言之,客体对于真理的主观形式的制约是通过真理的客观内容来传达的;主体对于真理的客观内容的制约则是通过真理的主观形式来传达的。前者便是真理的特定内容只能具有特定的形式的原因;后者则是真理的特定形式只能表现特定内容的根据。
(待续)
http://chinaway.org >中国民运刊物:《中国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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