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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辩护范围, 律师被胁吊销执照---湖北教会领袖死刑重审案面临重大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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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法院指定辩护范围,律师被胁吊销执照---湖北教会领袖死刑重审案面临重大危险
发言者:傅希秋
时 间:2002/10/09 10: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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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辩护范围, 律师被胁吊销执照---湖北教会领袖死刑重审案面临重大危险
就在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将开庭重审华南家庭教会领袖死刑犯龚圣亮等 17人一案不到24小时, 笔者得悉,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竟然向12位辩护律师发出指令, 要求他们在10月9日开庭时只能为辩护人的刑事细节进行辩护, 不能谈及邪教指控, 否则他们的律师执照有被吊销的危险。
据知情人示透露, 此种威胁已使本要做无罪辩护的辩护律师们感受到极大的压力.如众所知, 2001年12月25日龚圣亮牧师等17人被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设施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被判处死刑(三位), 死缓 (两位), 以及无期至两年不等。
龚及其同工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湖北省高院于9月 22 日以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附带民事裁定程序违法. 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如果辩护律师不能就邪教指控进行辩护, 这意味着一审的邪教罪名已预先设定, 辩护律师所被允许辩护的就只有这些”邪教分子”在多大程度上利用他们的”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故意毁坏财物, 故意伤害和强奸。
换句话说,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逻辑是, 你们已是邪教, 邪教肯定有邪行, 辩护律师可以提一提邪行的事实轻重,但不能就正邪定性进行辩护, 而不管如何轻重的邪行,又可反过来证明邪教指控。
这不仅逻辑混帳(循环论证),而且违反中国自己的<<刑事诉讼法>>关于重审案件要按一审程序办理的规定.更有甚者,法院以威胁之手段为辩护律师指定辩护范围更是天下奇谈。事实上,华南教会的信仰无论根据教会历史, 还是当今世界基督教信仰要理, 都属于正统福音派信仰之列。唯一所不同的是他们拒绝中共统战部们的领导,拒绝执行中共宗教局的指示而已。
离开庭还有几个小时,重大危险将降临华南家庭教会领袖龚圣亮等 17人身上。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葫芦里卖什麽药,请诸君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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