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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人拾柴火焰高】海纳百川网友陪审团组织条例总则部分(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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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众人拾柴火焰高】海纳百川网友陪审团组织条例总则部分(讨论稿)
高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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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众人拾柴火焰高】海纳百川网友陪审团组织条例总则部分(讨论稿)
(410 reads)
时间:
2002-9-09 周一, 上午4:04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一、总则
(一)海纳百川网友陪审团,系本坛网友与本坛坛方,基于各自利益而对论坛管理之公正性的共同需要,基于对互联网中文论坛管理之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共同体认,以及基于坛方之有意引入制约机制和网友之有意尝试自我管理之两造意愿的契合,而借助于本坛所进行的一项在BBS虚拟世界颇具开拓性的项目合作。
(二)网友陪审团(以下简称审方)承认、尊重、且不干涉论坛坛主(以下简称坛方)之本坛所有权;坛方则承认、尊重且不干涉审方之勿涉本坛所有权的运作独立性。
(三)网友陪审团之职能为仲裁网友和坛方之间就论坛管理而发生的争议。
(四)网友陪审团之仲裁实行二审终审制。
(五)审方的裁决对坛方具有道义约束力。坛方基于对本合作之需要与承诺,应当尊重和执行审方之裁决,尤其是对坛方之否定性裁决。
(六)网友对审方之一审裁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坛方对审方之一审裁决不服,有权提出抗诉。上诉或抗诉一经提起,一审裁决即失执行效力。
(七)审方有义务在上诉或抗诉提起后另组二审仲裁庭;二审仲裁庭的组成实行一审仲裁庭全员回避。
(八)审方之二审裁决为终审裁决。网友和坛方对二审裁决不服,可以提起申诉,申诉之提起不影响原裁决之执行效力。
(九)坛方有义务对审方之裁决公告在相关主版无条件提供版面,并不得删帖、移帖。
(十)坛方对审方之具执行力的裁决拒不执行连续达三次,且双方无法达成妥协,此项目合作即告终止。
(十一)审方与坛方任何一方都有随时退出此项目合作的权利。
(以下几项请淮夷、随便网友或其它任何网友参照淮夷网友的讨论稿撰写。我只怕因自主时间有限来得慢而误了大伙儿的事。此外,我建议,为了陪审团的严肃与稳定,似应大幅提高进入网友pool的门栏,可否提高到上帖十次以上。再有,陪审团是否应当有一位或两位相对固定的召集人或发言人,用以代表陪审团与坛方沟通。如此,就又得考虑其产生的程序。――众人拾柴火焰高啦,我就上这么点柴吧!)
二、组织
三、仲裁、
四、上诉与抗诉、
五、违规、
六、本合作项目之终止
http://chinaway.org
>中国民运刊物:《中国之路》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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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人龙
- (314 Byte) 2002-9-09 周一, 下午12:47
(146 reads)
4。上诉与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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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
- (1110 Byte) 2002-9-09 周一, 上午10:21
(159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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