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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法理下的“一个中国“与”两国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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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理下的“一个中国“与”两国论“   
俞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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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法理下的“一个中国“与”两国论“ (468 reads)      时间: 2002-9-05 周四, 下午5:22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法理下的"一个中国"与"两国论"







过去,无论北京政府或台北政府均曾对"一个中国"下过明确的定义,以北京政府为例,

2000年2月国务院发表的《白皮书》对"一个中国"所下的定义是:一.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二.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四.一个中国原则的核心是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台北方面,1991年3月发布的《国家统一纲领》对"一个中国"作过如下诠释:一.大陆与台湾均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二.台湾是中华民国的领土;三.中共政权自成立以来,其治权从未及于台湾。



尽管一个政府强调其"全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性";另一个政府突出其对台湾的"治权",双方都承认"台湾属于中国领土"

是个不争的事实。然而自李登辉李登辉与陈水扁先后提出"两国论"和"一边一国"后,"中国"的问题突然显得复杂起来。因此笔者觉得有必要从学理角度对若干盲点予以澄清。



国际承认



国际承认一般涉及对国家的承认和对政府的承认。前者主要针对新成立、新独立的国家;

后者则针对具有理所当然的代表性的政府的承认。以1949年的中国的情况为例,当时实际涉及的问题是:中共北京政府原当单纯地寻求国际社会对新政府予以承认,但由于共产党多此一举地把中华民国国号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此就长期地把承认国家与承认政府的问题搞得混淆不清。



既然1949年的国际承认不涉及对已存在了好几千年的中国的承认,而是在处于内战未决状态的两个交战政府中选择一个政府,作为具有最大代表性的中央政府,那么,一般的国际习惯为何呢?



长期以来,国际社会的承认准则不在于视哪个依宪法、依民主过程产生的政府为中央政府,而是视哪个政府实际有效地统治着国家,或至少,实际有效地统治绝大部分的领土;对外而言,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哪个政府能够承担国家义务(如清还债务)。换言之,国际承认实际涉及的是承认政治现实,与"合法不合法"无关。



当然,该国际习惯并非没有"违例"情况。七十年代前,西方国家长期承认中华民国台北政府为中央政府,长期让中华民国在联合国拥有安理会席位,其主要考虑当然不在于北京政府是否实际有效地统治绝大部分的领土,也不在于它愿不愿或能不能承担国家义务或国际义务,而在于西方国家为了围堵共产国家而不惜破坏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惯例。在国际社会里,强权践踏法律的事件虽然比比皆是,但国际法毕竟是历史经验的积累和文明社会的行为准则,除非客观形势改变并导致修改,否则国际法仍然是个审核、规范国际行为的准则。



七十年代美国出于战略需要纠正了长期藐视北京政府存在的立场,由是除了正式承认北京政府为中央政府之外,甚至还承认了"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理政府"(即legitimate Government,北京官方的措辞为"合法政府" ,即legal Government)原则。



如前所述,国际承认是个政治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另一方面,国际承认的基础在于现实利益考虑,而非法律依据,因此不得刻意把"唯一合理政府"误译、误解为"唯一合法政府"。除此之外,承认一个交战团体的领导政府为中央政府,不过是认识到该团体已实际有效统治大部分领土并因此具备承担国家义务的能力,而不是认为该团体也能充分代表其他交战团体所统治的地区。因此,北京政府再三强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非客观事实的写照,至多只能视为北京政府对"一个中国"的各自表述,或主观愿望。另外,从国际社会的角度出发,即便承认北京政府为合理代表中国的中央政府,并不意味着,国际社会看不到台北政府有效统治台湾的事实,因此也就不可能有任何国家与北京政府签订任何涉及台湾内部事务的条约(如商务、贸易协定)。



至于台湾当局,虽然它在占据联合国席位时期也同样自冕为"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但就目前的孤立境况而言,却不愿放弃对台湾的代表性,或说承认北京政府对台湾的"唯一合法"代表性。有鉴于此,北京政府今后固然在"两国论"方面可以据理反对,但是在"全国代表性"的问题上似乎还有值得商榷的余地。



台独分子的盲点



"两国论"的理论基础在于"自1912年以来,中华民国即已存在,同时又长期有效统治台湾,因此是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持着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该"立论"的盲点在于:



1.中华民国政府退守台湾之后,无论是受到国际承认时期,或七十年代以来的国际孤立阶段,实质上始终是个占领较小部分中国领土的交战团体,其国际法地位虽高于隶属中央的"地方政府",但至多也就是个斗争时期的"地方上的事实政府"。换言之,国民政府退守台湾之后并非在台湾建立一个有别与中国的新国家,也不是把中华民国迁移到一块不属中国的土地上(如新加坡),而是一个在中国部分领土上退踞一隅的交战团体,因此强调"中华民国在台湾"纯粹是个脱离法律常识的糊涂观念,正确的提法应当是"在台湾沿用中华民国国号的交战政府"(也可简称为"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



另外必须强调的是,在内战未决的状态下,全国的最终主权与治权对任何一交战方说来都是个悬而未决的事体,除非,某一交战方能够事实上征服另一方,或者,某一方放弃征服另一方的意图,并允许他方独立。中华民国政府作为一个交战团体,既不能征服对方,也不能单方结束交战状态,又不可能让对方接受台湾部分人士的独立要求,更不可能蒙起眼睛一走了之。



2. 台独分子长期援引《旧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按,中华民国与日本之间的和约),

目的在于强调该两条约均未指出"日本放弃台湾之后,台湾究竟归属何方"。该"台湾地位未定论"实际上早已在《上海公报》美国承认"台湾为中国的一部分"之刻彻底无效。



从这一段历史变迁,即从美国于二战结束后为围堵中国而处心积虑地炮制"台湾未定论"

到七十年代与中共结盟的过程,台独分子应当清楚地看到,他们可以在美国的支持下壮大,也随时可在美国的出卖下走投无路。



3.就国际惯例,一个处于内战或分离运动情况下的团体要想争取独立必须要获得利害相关国家的支持与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只是一个利害相关的国家,也是个随时备战的交战团体,又是个具有否决权的安理会成员,更是一个坚决反对国家分裂的核子大国。台湾多年来能够维持现状已是得来侥幸,如今奢求"绕过北京政府寻求国际社会支持其独立"一途,实在是既不合法理又有违常理。



4.最后,国际社会对"新独立国"的承认,一般还涉及到审视独立团体的"独立性"和"持续性"。如果独立运动或分离运动明显是受到外来势力的操纵,或与敌对势力的实力对比太过悬殊,国际社会对其提供承认则一来不能体现自决精神,二来反刺激敌对势力加速对被承认方采取军事手段。承认国要是这么做,除了犯有干涉内政之嫌外,同时又是刻意制造纠纷和破坏国际和平。



统而言之,就国际法角度观之,台独人士提出的"两国论"非但不合学理,又置自己于极端危险地步。据闻陈水扁过去专修法律,如今在此攸关台湾全体民众前途与生命安全的大事上,却赞同一个荒谬绝伦的主张,不啻让人怀疑,究竟是缺少慧根还是知法犯法。



原作于2000/4/12,2002/9/5 略加修改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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