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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任不寐等】网络公民权利宣言(欢迎参加签署)〖2002.8.3;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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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不寐等】网络公民权利宣言(欢迎参加签署)〖2002.8.3;00:17〗   
洪哲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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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任不寐等】网络公民权利宣言(欢迎参加签署)〖2002.8.3;00:17〗 (393 reads)      时间: 2002-8-03 周六, 上午9:15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任不寐等】网络公民权利宣言(欢迎参加签署)



┌────────────────────────────┐

│ 通过因特网,人们可以了解世界,可以反视自身;可以尽情 │

│ 地把自己的思想分享给世人,可以广泛地吸收世人的脑力结 │

│ 晶;可以和几乎无法见面的陌生人、第一时间地交换意见, │

│ 甚至可以救济、抚慰远在天边的受难者;……       │

│                            │

│ 正因此,因特网给当代所有愿意、而且能够进入它的每一个 │

│ 人、以迅速而且通畅的渠道,去遂行当代人类所应该享有的 │

│ 所有的个人权利──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 │

│ 权利、以及文化权利。                 │

│                            │

│ 正因此,所有文明的人类与文明的政府,无不兴奋地欢迎因 │

│ 特网的届临,并且做好让它发挥更大功能的准备工作。   │

│                            │

│ 然而,自称代表先进力量的中共,却在因特网的面前感到心 │

│ 惊肉跳,从而忧心忡忡并暴跳如雷,而且磨刀霍霍地制订了 │

│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企图通过压制刚刚有了起步 │

│ 机会的“网络民主”,让人民继续享受不到知情权而方便其 │

│ 控制、统治,尽管这将让中国继续落后、让中国人继续贫  │

│ 穷!                         │

│                            │

│ 还好,就在这份《网管暂行规定》付诸实行的前夕,有良知 │

│ 的文化人,意识到它的可能危害,拒绝恐惧,公开署名发表 │

│ 《网络公民权利宣言》加以反对。            │

│                            │

│ 这是一份无比重要的宣言。如果它得不到广大网民的呼应, │

│ 起不到应有的冲击作用,中国在世界其他各个国家藉因特网 │

│ 而突飞猛进的时候,必将因而继续落伍,而且与文明世界的 │

│ 差距越来越大!                    │

│                            │

│ 正因此,我们特地转载这份宣言,并呼吁你勇敢地用你的本 │

│ 姓本名共同来签署这份宣言,让你的子孙看到:你在中国需 │

│ 要你站出来的时刻,你曾经勇敢地站了出来!       │

│                            │

│                    ──洪哲胜编按 │

└────────────────────────────┘





┌────────────────────────────┐

│ 我认同《网络公民权利宣言》……            │

│                            │

│ 任不寐、王怡、余杰、余世存、陈永苗、吴思、刘晓波、  │

│ 师涛、杨小凯、茅于轼、赵诚、郝建、张远山、牧沐、   │

│ 黄佶、笑蜀                      │

│                            │

│ (美国纽约)洪哲胜、(深圳)赵达功、         │

│ (泰国曼谷)陈泱潮、(法国巴黎)蔡崇国、       │

│ (美国纽约)徐水良、(湖南省娄底)吴辉、       │

│ (青岛)姜福祯、(青岛)张名山、(济南)车宏年、   │

│ (济南)申贵军、(济南)刘玉宾、(济南)邵凌才、   │

│ (济南)于傲之、李新德、赵常青、忧国、        │

│ (北京)万延海、(澳大利亚)张小刚、(南京)许志林、 │

│ 福汐(周兴平)、(美国纽约)高寒、(北京)马文都、  │

│ (北京)张晓平、(北京)行易、林红、         │

│ (澳大利亚)方圆、穆叶生、(浙江金华)黄谌、野火、  │

│ 袁洪生、(瑞典)张钰、(美国加州)伍凡        │

│                            │

│ (以下64名由北京何德普提供)何德普、刘凤刚、徐永海、 │

│ 马强、高峰、钱玉民、薛洪、贺大山、王林海、李宝生、  │

│ 江小平、陈青林、何冠昌、张存珠、高玉祥、孟原新、   │

│ 周国强、扬靖、张晖、卢广文、王志新、曹家和、刘唤文、 │

│ 侯杰、沙裕光、王哲、于林尊、王美如、庞辰龙、王根田、 │

│ 刘建新、胡默、孙立勇、马少华,廖双元、莫建刚、曾宁、 │

│ 李家华、方家华、金林志、熊晋仁、韦登忠、吴若海、   │

│ 杜应国、芦永强、黄燕明、孙光全、徐国庆、张重发、   │

│ 吴郁、薛德云、陶玉平、孙庭华、陈德富、季风、杜和平、 │

│ 徐应元、贾三友、赵金鹏、邓永亮、黄晓敏、赵常青、   │

│ 王洪学、沈良庆                    │

│                            │

│ (加拿大)盛雪、、芦笛、非文人、顾明、刘邵夫、    │

│ 杜智富、芦笛、非文人、狼协、丁凯文、邋遢道士     │

│ (德国纽伦堡)费良勇、田佳(笔名:添砖加瓦)、    │

│ (法国)蔡卫和、(河北石家庄)郭起真、        │

│ (山西太原)韩武、(法国巴黎)陈礼江、        ││ (美国纽约)胡安宁、新鬼、ldwdw、        │

│ (北京市丰台区)徐仰药、(江苏南通)沈淦       │

│                            │

│                            │

│                            │

│                            │

│ ◆欢迎《民主通讯》读者签名              │

│ ◆请送来[email protected]         │

└────────────────────────────┘





网络公民权利宣言





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17号)《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前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

行规定》2001年12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0次署务会和2002年6月27

日信息产业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我

们,互联网络的自由撰稿人,个人网站站长,以及关心网络自由的人

士,互联网使用者,在此发布《网络公民权利宣言》,以捍卫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使用网络的合法权利。



我们认为,以下原则是不言而喻的:



第一、“网络公民权利”属于公民自由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联合国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

定的公民权利的一部分。



第二、网络公民权利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网络言论自由:公民有权利在互联网建立网站、网页,有权利

   在任何公开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栏发布个人意见,非事后法

   律追溯不受预先禁止,被追溯的对象仅限于侵犯网络言论自由

   和“明显而现实”的诽谤行为。

(二)网络信息自由:公民有权浏览任何网站、网页,公民有权通过

   电子邮箱、电子公告栏等交换信息,任何屏蔽网站和监视、禁

   止、限制、破坏上述个人信息交换的措施都视为非法。

(三)网络组织自由:公民有权利建立网吧等网络服务机构,政府部

   门在这方面不得建立许可证制度。



为此,我们对《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建议

中国立法机构、中国参加的国际人权组织对此法律的合宪性和正当性

进行审查。我们确信,在目前的情况下,关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对网

络自由的管辖权及其合法性,都有必要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违

宪裁定,或根据法律规定,交付全民讨论。我们建议,依法制订限制

政府权力以及限制政府侵犯网络自由权利的法规已经势在必行。



我们最后重申:现代政府立足于每个人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有组织团

体的权利,质问政府决策的权利,以及公开批评政府的权利。只有通

过自由和不受检查地表达意见,社会才会出现文化繁荣和政治和平。

网络自由对人类和中国的进步事业具有开创性的建设意义。中国社会

的近代转型失败的原因之一是政府奉行闭关锁国政策,包括公共领域

对海外和国内民间社会实施封锁。今天,我们有理由对闭网锁国的政

策保持警惕。



现代社会是开放社会,值此中华民族再次面临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

转型历史关头,任何封闭的措施都不利于中国社会与世界接轨,不利

于中国社会的和平、进步。时局迫使我们再次进入一个责任的时代,

每个公民和政府对此负有责任。捍卫网络自由已经刻不容缓。



任不寐、王怡、余杰、余世存、陈永苗、吴思、刘晓波、师涛、

杨小凯、茅于轼、赵诚、郝建、张远山、牧沐、黄佶、笑蜀



(按签名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签名对所有人开放。)



2002年7月27日



〔本文转载自《议报》;http://www.chinaeweekly.com〕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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