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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与随想018·邓析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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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读书与随想018·邓析之死
老金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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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36
经验值: 2453
标题:
读书与随想018·邓析之死
(465 reads)
时间:
2002-6-13 周四, 上午7:00
作者:
老金在线
在
寒山小径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读书与随想018·邓析之死
作者:老金在线
中国名学的创始人,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死于文字狱(除了齐太史案,邓析案可能是中国最早的文字狱)。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主持制定了国家刑法,并将其公之于众。他公布刑书的形式是把所有的法律条文一一铸在鼎上,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比较早的“成文法”,更是比较早公开公布的“成文法”。在中国的法学发展史上,意义重大。子产这一举措,由于它的珍稀性,在中国,可以用伟大来评价。
公开公布的成文法,官方与民间都要根据它来打官司,这就有了讨论的余地。于是,解释,开始了泛滥。各色人等从不同的角度解释刑法条文,国人对此有了热烈的辩论。辩论中,邓析的《竹刑》应运而生。
《竹刑》可能是在子产的成文法基础上作出的更为详尽的司法解释(?),且便于操作,也许还更为公平。总而言之,《竹刑》是更为完善的法律文本,这一点当无可疑。
不仅如此,邓析还开始招收生徒讲学,自由地传授他所理解的法律知识,钻郑国法律的空子,帮郑国的百姓打官司,邓析成为中国最早的大律师。邓析的策略就是利用郑国的刑书合法斗争。当然,他是在边缘行走。按照《吕氏春秋·离谓》的说法,邓析总是代表民间成为官司的获胜者,每场官司下来,“郑国大乱,民口欢譁”。
郑国官方像中国历代官方一样,没有能力因势利导,从此打造出一片法制天地来,而是对来自民间的“异己”力量心怀恐惧。历史经验证明:当官方开始恐惧的的时候,杀戮也便开始了。公元前501年,邓析,终于被郑国杀害。
(出于我对子产先生的尊重,有必要指出,杀害邓析的不是子产,而是子然——子产此时已经死了。)
邓析被杀的理由是什么?“私造刑书”。
据《左传·定公七年》的记录:“(子然)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后来的日子,成文法是不是还可以公布,让民间也让官方“依法办事”呢?从此似乎没有。官方,特别是执政的官方首领,最喜欢的是“口含天宪”,“临事议制”、“法自朕出”;子产、邓析云云,于是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绝唱。
说人家“私造刑书”,杀了;又用人家的“刑书”,这事儿公平吗?显然不公平。但是,这就是历史,中国历史。
[附录]老金在线《商鞅,历史罪人抑改革先驱?》节录
中国也曾经有过成文法。
商鞅之前约200年,郑国的执政者子产就把的刑书铸在金属上,向国人公布出来。这是一件大事。因为在此之前,统治者还从来不曾向国人明白公布过国家统一执行的法令法规,统治者乐于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尚书·舜典》中有“象以典刑”的说法。据考,“象以典刑”的意思就是:在器物上刻写法律规定以及刑罚手段。假如这类记载是可靠的,似乎中国很早就有了公布成文法的事例。但《尚书·舜典》的记载似乎不足凭信)。不难想见,普通百姓援引法律条文维护自己利益,对于一向口含天宪的统治者来说是绝对难以接受的。法律、法令、法规,就是规则,而满脑子极权观念的统治者是不喜欢按规则办事的。就这个意义而言,子产是值得尊敬的。据史料记载,子产公布成文法,曾经得到了许多来自上层的反对,甚至国际间也出现了反对的声音,远在晋国的大夫叔向就专门写信给子产,表示谴责。有意味的是,就是这个晋国,23年后,也开始效法郑国,把刑书铸在鼎上,公布出来。
铸了“刑书”、“刑鼎”向国人明白展示,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值得圈点的动人事例。这期间,也出现了一些跃动着现代司法精神的法制管理理论思想,比如《法经》、《管子》所论及的“事断于法”,“刑无等级”,“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罚必当”,等等。应当说,这类思想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原则,是中国法制思想弥足珍贵的精神资源。或者也可以说,它们与“刑书”“刑鼎”一起,具有了类似《汉穆拉比法典》成文法的性质。(必须指出,这类法制思想的进步性是有限的。譬如传为李悝所著的《法经》就有一项严重的反人道规定:议论国家法令罪。所定刑法极重,处死刑,抄没家产,妻子为奴。国家的法令是不准议论的!这正是钳制民口的高压兼愚民政策。)
中国古代,“礼”与“法”不分,“刑法”与“民法”不分,封建社会的法典,以刑为主,诸法合体,有关田土、钱债、户籍、婚姻等法律规定或规范,统收在各朝律、例之中。中国的第一部民法典,起草于1911年即宣统三年,称为《大清民律(草案)》,但还远不完善。抵1929-1930年间,中国陆续公布了《民法总则》各编,才算正式有了民法。但中国的法律著作却并不罕见。自汉代以后,史书中多有“刑法志”(或“刑罚志”)又有“十通”、“会典”、“会要”之类,再加上历代文人笔记、各类野史杂著,以及近代以来出土的文物,如《云梦秦简》、《敦煌文书》、《吐鲁番文书》等,后人据此钩稽,编为法制史资料汇编,往往颇具规模,如1934年孙绍祖撰成的《中国历代法家著述考》,收集历来法学著作572种,1957年大陆编成《中国法制史参考书目简介》,收集历来法学著作932部,1976年台湾纂成的《中国法制史书目》,收集历来法学著作2473部。这么多的“法学著作”,其中的法典类不在少数,成文法也不在少数,但由于中华法系“临事议制”的特点,历来为中国百姓所了解、通晓的法典,寥寥无几。法典,从来就不是中国人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对于中国百姓而言,成文法往往行同虚设。
我们也看到,“刑书”、“刑鼎”颁布后,国人“争之以刑书”的法律自动普及的乐观局面。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一个叫邓析子的人。邓析子是名学的创始人,此人精通逻辑,郑国“刑书”颁布后,邓析子开始研究“刑书”,并以自己的博学和雄辩,帮助百姓援引“刑书”条文打官司,并且招收生徒,传授法律知识。以至“郑国大乱,民口欢哗”。邓析子成了中国来自民间的第一个大律师。不仅如此,邓析子还专门著有《竹刑》一书,在民间自发地形成了研究政治和法律的学术空气。
不能把“刑书”、“刑鼎”的颁布视为统治者的恩赐,那是老牌贵族在动荡时代渐被新兴的“布衣卿相” 打破法权法统垄断的必然结果。毕竟已经开始“礼崩乐坏”了。种种迹象表明,周王朝中期的“国人”对于争取民权具有可喜可贺的自觉性,推翻周厉王的暴虐统治,实行“共和行政”就是一例(章太炎曾经具有激进的民主倾向,他于1900剪发,并作《解辫发》一文,文中不屑使用清廷纪年,就使用公元前八四一年“共和行政”为中国纪年,径曰著文当年为“共和二千七百四十一年” )。
这是中国文明史上从未有过的大好局面。
假如统治者能够具备梭伦、伯里克利那样的胸怀,能够将民权看得重于君权,能够天才地把握进步文明的趋势,因势利导;假如那个时代的人民能够珍惜来之不易的民主权利,能够团结为一支成熟的政治力量,并产生自己的民运领袖,中国的历史面貌和政治命运必将改观。
但是这一切都没有发生。
统治阶层内部对公布成文法斗争激烈,反对者试图继续或重新垄断法权法统。一些具有民运色彩的活动家如邓析子终被子产的继任者子然迫害致死。
这一场斗争没有持续多久,在商鞅这里划上了句号。商鞅没有继承中国法权体系中弥足珍贵的精神资源,却将极权专制的法权体系推向了时代的巅峰。
我这样提出问题,是想说,商鞅可以继承却断然摒弃了中国法制管理的优秀遗产,最终执着于他那暴戾的天性抛出了所谓“商君法”,影响了中国两千年;商鞅正是制定罪恶法规的始作俑者,正是民族的罪人。
作者:知叶0489 回复日期:2002-3-23 18:25:45
报个到先。
作者:shidi 回复日期:2002-3-23 23:21:26
我看邓析之死,关键是“民口欢譁”,而与“普法教育”关系不大——那时,“法者,国家之利器”,而与民事权利无关,让老百姓多了解一些七不准八不准的事,对“牧民”是有利的;而民间自发生成一个一呼百应的权威,却是封建统治的大忌讳。
从“商秧死而商君之法行”到“六君子喋血而科举即废”,这一类事历史上可说是不胜枚举!只有现代政治家,才有“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的胸怀。
作者:老金在线 回复日期:2002-3-23 23:54:58
shidi兄:
这个意见有道理。我可能会因此修订我的一些看法。
多谢!
兄也很犀利呢!
欢迎光临老金在线个人主页
作者:忡忡 回复日期:2002-3-24 0:05:41
拜读。
天地之间结庐,浮沉中间读书.
作者:四休 回复日期:2002-3-24 1:06:23
:)
作者:pumpkin 回复日期:2002-3-24 11:58:02
商鞅的成功是结果而非原因,秦国人需要一套体制使这个半开化民族内部
无效的布朗运动整合为对外的强大合力。商鞅的制度正好能最高效地达到
上述目的。有道是:在竞争中,“只有偏执狂才能生存”,此之谓也。
对梭伦的的改革,我以为不可过分理想化。实际上梭伦的改革受到各方的
反对,在民主体制下根本难以实施,梭伦在失望中下台。几年后,被驱逐
庇西特拉图率领外国雇佣兵杀回雅典,建立赤裸裸的僭主政府。庇西特拉
图以武力为后盾,强制推行梭伦的改革。几十年后,当庇西特拉图的儿子
被驱逐,雅典恢复民主时,梭伦的各项制度已固定下来。说起梭伦对庇西
特拉图的态度,可谓爱憎交加,历史有时就是这样让人哭笑不得。
作者:老金在线 回复日期:2002-3-24 22:15:32
南瓜兄:
谢过提醒!
作者:
老金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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