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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杨建利事件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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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不平:《杨建利事件之我见》
张三转贴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70
经验值: 75
标题:
不平:《杨建利事件之我见》
(316 reads)
时间:
2002-6-08 周六, 上午6:00
作者:
张三转贴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张三转贴
不平:《杨建利事件之我见》
现转贴不平先生一篇好文章。
不平先生在这篇文章中把保皇者的歪理驳得入木三分,把奴才面目描得胜于写真。
张三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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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利事件之我见
发言者:不平
时 间:2002/06/06 13:11:02
杨建利事件之我见
不平
六四事件遭到某些人垢病的主要原因据说就是一些学生领袖把学生押在广场
上,而到大兵压境的时候,又一个个脚底抹油先开溜了。尽管有人曾经作出过澄
清,但并不管用,澄你自澄,说我照说。照这些人的说法,他看不起你是因为你
骨头软,若是你骨头硬,他就佩服你了。
然后有杨建利返国。杨先生既未押任何人于广场,亦无逃之夭夭的劣迹,更
无为此而获取绿卡之嫌疑。看来理应得到这些先生的尊重了,可是也不,又是同
样的一些人,指责他拿假护照。
据说这人是主张“中共万恶”的。那么你要别人怎么办呢?总不见得要中共
请回去的才会受到你的尊重吧。不回去,那是只管自己的血卡,是自私,要回去,
中共不发护照,使用假护照,当然又是一个罪名。马先生想必不至于忘了网上那
一场精彩的闹剧“扒真身”吧。有人不过是写了几篇据说是可以换人IP的东西,
就装死诈活,仿佛要受中共的迫害了。对比一下,杨先生有什么值得你来胡评乱
说的?
马先生宣称“中国政治改革的先决条件是民运必须伏法”,可中国政府不发
护照,你让别人怎么服刑?你要别人服刑,你也要帮助别人去服刑。一味地要别
人服刑,也不管别人服得了服不了,这不是强人所难么?有人已经指出了,封从
德先生愿意回国,马先生何以不助一臂之力呢?
中共制造了黑名单,凡名单上之人,一律不准入境。中共说:“我不要你服
刑。我不发给你护照。我不让你入境。”马先生偏要说:“民运必须伏法。”名
单上之人必须首先回国伏法。马先生何不先劝中共把黑名单销了?否则你马先生
说的岂不是屁话?再说,难道马先生见到中共就如此腿软心慌,连如此公正之论
也不敢提了么?
中共不想做的事,马先生一定要做,难道马先生比中共更有权威?奴才做到
了这个份上,怕也可以成为世界奇观了罢。马先生开口就是“全世界任何国家”,
不知马先生是否调查过,世界上有几个国家有这样的黑名单?
红停绿走,这是一个基本的社会常识。但现在如果某处的控制系统坏了。众
人久等而红灯不亮,众人乃穿红灯而行,那么,这责任在谁?有人说这次事件是
中共违法在先,恐怕就是这样的比喻吧。当然,这里的情况也有区别。譬如有人
出来闲逛,本无急事,当然可以绕道而行。有人突然想起路走错了,正待改道也
正可借机掉头。
但若是正有急事,穿了红灯,便该罚么?
但这样比喻,先要证明共产党的控制系统坏了,这里暂不讨论。我们来看另
一比喻。
一水库旁,立有木牌,明文禁止任何人跳入水中。违者罚款300 ,或/ 加囚
禁5 日。说起来这绝对不是一个恶法,乃是当地市民的共识。某日,一小女孩掉
入水中,有一勇士奋不顾身跳入水中去救女孩。事实上,大家知道,现在这样的
人是越来越少了,旁观者越来越多了。不过,旁观者大多也不过是旁观而已。要
是有旁观者,振振有词,以木牌上的条文为自己辩护,说是不跳水乃是公民遵法
守纪的表现。我不知诸位对此作何感想。更有某人,说我先到政府去,告诉他们
这规则不合理,让他们改了,然后我们大家一起跳水救人。我又不知诸位对此作
何感想。当然,假若有人,一边在岸上叫着“这个女孩好可怜啊,这么年纪轻轻
的就要小命没了。”甚至涕泪纵横。
可是当救人者一踏上岸,立刻上前一把揪住说是你违了法,必须受惩。我又
不知,诸位对此人是如何看。在我看来,只见人心之难测,莫看他嘴上是何等地
同情这女孩,心里恐怕是巴不得她去死。马先生的奇处在于他看见了一个人犯规
跳进了水里,立刻就一把揪住,至于你是去救人,还是去抓鱼还是去放毒,他是
不管的。马先生有着他的响(口当)(口当)的理由:[ “当法律抵触了正义时”,
要正义而不要法律。那么请问,如何判定法律抵触了正义呢?王丹所说的“正义”
又是谁来定义的呢?] 诸位,在如此滴水不漏的马理面前,有谁能辩得过他?
马先生马口铁论:“现在押的,美国准备判处其死刑的一名阿拉伯敢死队员
就是因为使用假护照而被法国海关在登机时逮捕引渡给美国。杨建利使用假护照
的行为与这名恐怖分子无异!”马先生也是持过真护照登机的,当马先生登机时,
不知是否想到过,很多恐怖分子也是使用真护照登机的,因而马先生使用真护照
的行为与这些恐怖分子无异!很多人都想到过这个问题:我坐的飞机上有没有恐
怖分子?有的人甚至连坐飞机都不敢了,难道马先生没有想到过么?
虽然在很多场合,我也赞成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不过在特定的场合,我是
赞成知法犯法,情愈可嘉的。中国有句成语,叫“视死如归”,一向是褒义的,
现在有点给恐怖分子搞脏了。一个人敢于冒着生命危险,为什么?因为他知道他
做的是正义的事业,他愿意为之献身。这样的人,是不是该受到那些贪生怕死之
辈的嘲讽呢?
那么同样,一个人为了自己的良心,为了自己的事业,敢于冒着触犯法律,
受到惩处的危险,他为什么不该受到赞颂呢?
巧合的是,当杨建利事件发生之时,正是林毅夫事件暴光之时。林毅夫对台
湾有罪无罪,自有台湾公众去评说,但是对大陆来说,绝对是个犯罪分子,犯了
非法入境罪。杨建利回国,好歹还是个公民,这林毅夫可什么也不是。马先生不
会要林先生也去伏法罢。马先生这时有没有想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马先生
这时绝对不会想到,要是恐怖分子也游泳潜来,岂不是太可怕了么?
马先生口口声声“恐怖分子”,可恐怖分子要进入一个国家,并非一定要使
用假护照,偷渡也是一个办法,马先生不至于连这也不知道罢。可美国有这么多
的律师,还在为一些偷渡者办身份。马先生难道以为这些生在美国,长在美国,
受教育在美国的美国律师还没有从中国来的马先生法律知识全面么?难道马先生
以为这些律师都是希望恐怖分子进入美国么?马先生是不是认为,多佛惨死的50
多名偷渡犯都是罪有应得,死得其所?谁让他们违法在先,谁让他们为恐怖分子
开先例?我当然不怀疑你有这样说的权利,我只是怀疑你胸中长的是不是人心。
马先生说:“一切使用假身分证(包括护照)的行为在全世界任何国家都是
非法的,都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尤其当此全世界打击恐怖主义之际。”这话也没
有说错。但是马先生有点健忘,前不久刚刚发生过冲入使馆事件,一些国家出来
说了话,希望从人道的角度考虑,马先生怎么就忘了呢?马先生要不要去给这些
国家上上课,告诉它们这是“严重的刑事犯罪”?
前不久看了一个电影“DOUBLE JEOPARDY ”,相信很多人都看过。说的是一
个丈夫制造自己被妻子害死的假象,于是妻子入狱,自己以孩子的名义领了保险
金,妻子知道真相以后,越狱而出,追踪丈夫。以后的情节大家猜也猜得到,无
非是如何斗智斗勇,而结果一定是丈夫死在妻子的枪下。那么诸位看了以后有何
感想呢?会不会有人立刻想到,这位妻子越狱而逃,“在全世界任何国家都是非
法的,都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因此当务之急是这个妻子先去服刑?说起来,好
来坞这类电影还真是不少。谁是正义,谁是不正义,看过电影的都很清楚,连小
孩子都知道,就你马悲鸣不清楚,还要别人来定义?马先生到了西方,法制倒是
学了不少,如今是开口是法,闭口是法,可是,马先生对于作为法律基础的伦理
观,道德观,正义观竟是如此地不屑一顾么?
我很赞成张三一言先生的看法。马先生说:“久不上网,原因是出去大旅游
了一圈,中途多次转换班机,被机场当局羞辱殆尽。他们把我和所有旅客都当成
了恐怖主义嫌疑犯,仔细搜索。我就和战俘似的,高举无物的双手,任凭机场警
卫搜查。若是遇上个年青漂亮的女警卫搜身,拿着个电棍,在你两腋裆下搅和,
多少还好受些。要是遇上个男警卫,那滋味要多难受有多难受。
尤其令人不能容忍的是,不管是否已经在前一道门做完了安全检查,每过一
道门,比如进入候机室大门,候机处小门,还是每次登机,仍要被逼着拿出带照
片的身分证(picture_id)来反复「验明正身」──把我当成了待决的死囚。
航空公司如此严重地破坏联合国《人权宣言》,我的尊严何在?!我的人格
何在?!
我的人权何在?!我还有没有旅行的自由?!“
马先生此说,才是为恐怖分子提供理论根据,才是为恐怖分子在叫嚣,才是
在制造恐怖事件。使用假护照,毕竟离恐怖事件还有一段距离,恐怖分子,也不
是个个使用假护照的。但如果不“「验明正身」”的,那很可能接着的,就是事
件了。马先生连这也不知道么?
查词典,“伏法”指的是“被执行死刑”,我想,马先生的心思还不至于恶
劣到如此地步,故本文中改为“服刑”。当然,要是马先生声明,这是他的原意,
本人愿作相应更正。
用BBS风格观看 联总之声http://www.jh-cdp.org/cgi-bin/h81view.cgi?dogdir=2&page=&mod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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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三转贴
在
罕见奇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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