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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总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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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总的印象
春秋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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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物权法》:总的印象
(513 reads)
时间:
2005-7-13 周三, 下午3:54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关于《物权法》:总的印象
这是一部迟了来的法律。从民国时代的一九二八年的《民法》出台书今天,已有近七十年了的时间,而在中国大陆却从来也没有认真的持行过。马列主义如风雷烈火席卷中国的一切秩序,“资产阶级法权”根本不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对手。邓小平理论胎出马列,对于一切的人权、法权会阻碍历史的进步的观点,同样的是深信不疑。因而,资本主义化近三十年,到今天也不过有这样的一部《物权法草案》露头。
这也是一部社会各阻阶层都不满意的法律。虽然说中国各阶层都认为,要把物权加以确定,以解决中国今天利益再调整过程中的纷争。却没有一个阶层不认为,这个法律的出台会使自己的利益被侵犯,而不是相反的认为能得到这部法律的保护。官僚资产阶级希望的是能在无法可依的条件下得到更大的利益,因而要求这部法律不能侵犯他们以腐败来进行中国私有化的伟大事业;城市的小资产阶级们以及农民们却因为对于这部法律的制定没有发言权,而很难让他们相信这样的一部法律,在今天的立法不民主,司法不独立的条件下的作用;工人特别是国有工人,作为无产阶级的他们,结合于他们的下岗、就业、社保的体味,以他们看到的“穷庙富方丈”的事实,对这样的一个保护有产阶级利益的法律,可能是最有意见的一群了。
这也是一部不伦不类的法律。几乎是所有的国家,一个这样的法律都是要以《民法》的总体形式出现的,因为人权、物权、所有权的取得方法,这几部分是相互配合、联系紧密的。以人权不能得到保证,特权侵犯一切的前提之下,大谈物权这一个法律的可能只不过是特权们用来打压下层的又一法宝。
这也是一部无用的废纸。制有权问题对于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是这样的让人难以启齿。国有、公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企业所有、政府所有等等,同时还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人对于所有物的派生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行政的指导权与企业、社团的经营权,林林总总这一些的问题,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私有制为附庸的前提下,如果能真正的理的清本源也真要有个大罗金仙的本事了。
这更是一部能使社会问题激化的法律。此法的创造者们用《商君书》中“定分止争,物尽其用”的话,来表明他们制造的这样的一个法律的目的。却很有趣的在其中回避了很多实质性的问题。物权法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真的如此一来,不只是没有新意,也使的在拆迁中的问题又一次回到了这样的一部法律之前。例如,在集体所有农村土地中,如果使用权方与所有权方发生分歧应该如何的来处理。这样的一个问题,还是要去政府里来定,以政府的手收地,以政府的手来卖地,再以政府的手来补偿。什么是公共利益?什么是合理补偿?这样的一来,出不出这样的法有什么意义?
总的来说,这样的一部法律是有它的积极意义的,但是这也是不过是表现在一个形式上。而在现实中,如果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一部包含着:人权法、物权法、所有权取得法的《民法》,一部以自由平等为原则,契约自治为灵魂的《民法》,一部不维护政权与党权特殊利益的《民法》的出台,如这样的一个不伦不类的《物权法》,不只是起不到“定分止争”的作用,还很有可能进一步使社会矛盾明朗化、激烈化,实际中会进到的结果可能是立法的特权们所不希望看到的。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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