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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是日本而不是中国背信弃义、违反国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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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是日本而不是中国背信弃义、违反国际公法 (875 reads)      时间: 2005-6-29 周三, 下午10:28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是日本而不是中国背信弃义、违反国际公法


----笑看思云的“辩论法”


芦笛


本来说懒得和你辩下去了,一点意思都没有,何况然然指责我扣帽子。所以昨天根本没有打开尊帖看,也不准备看,但刚才醒了进来,看见小偷向你致敬,好奇心起,又忍不住打开看了,还是我认识的那个专门使用诡辩的思云,不能不驳。顺便祝贺你:获得偷笑的夸奖,真不容易阿,那可是前中国人难得的殊荣:)

你说:

【老信同志自信有一双能看穿对方内心世界的“隧道眼”,能推测
出对方没有说出的话外音(笑)。】

那无非是说我捏造。兹将你的基本论点总结在下面,请仔细看看我有无歪曲之处并及时指出,谢谢!

一、日本发动侵略战争不犯法,“破坏和平罪”,“普通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是远东国际法庭凭战胜国身份强加给日本的“事后法”,无法律效力。

二、中国进行游击战争犯法。

三、日军实行人道主义,但游击队无耻利用人家的人道主义,使用肉盾战术,导致日军防卫过当,误伤百姓,罪责在游击队而不在皇军。游击队违反了人道主义。

这可不是什么“话外音”,我不过是简明重述而已。你的原话都在楼下,有目共睹,用不着我再去费事刨出贴上了吧?

针对以上第一条,我的答复是:

波茨坦宣言已经声明要惩罚日本战争犯罪,而日本投降文告中明确表示接受该条件,所以,根本不存在“事后追溯”问题。此外,国联成立的宗旨就是为了防止侵略战争,而日本入侵满州遭到绝大多数成员国通过的决议谴责,该决议具有国际公约性质,同样是判罪的法理依据。

我作此答复后,思云不便再抵赖下去,乃吞吞吐吐、忸忸怩怩地说:“日本发动侵略战争,在国际法庭上判为‘破坏和平罪’。”

这话说得真是艺术,那请问到底日本发动侵略战争是否犯法?我看你似乎是想说:其实不犯法,那不过是国际法庭强加于人而已。是不是这个意思阿?请思云不要规避,坦率把心里话说出来,如果还坚持原来的观点,希望你明白说出。如果放弃了原观点,就请你痛痛快快地认个错,好么?如此玩弄语言技巧,没什么意思。

针对思云第二条,我的答复是:

国际战争法并未授予被占领军滥杀平民的权利。游击战争是欧洲亚洲的普遍实践,英国不但自己准备在沦陷后进行游击战,而且大力支持欧洲沦陷区内的游击战,英美两家都在亚洲支持印度支那和马来亚的共产党游击队。

此条答复,思云根本没敢面对。他原来造谣说蒋介石煽动恐怖主义,我告诉他邱吉尔也这么做过。他曲解老邱的意思,硬要说那“我们”不是指“英国人民”而是指“我军”,我举出事实证明完全不是他说的这回事后,他并不认错,全当没这回事,于是蒋公便成了恐怖主义鼻祖。

这次他答复还进一步诬蔑:

“中国不是一个法制国家,中国很少有普法教育,中国人大多没有法制概念,当年那些抗日游击队大概也不知道肉盾战术违法了国际法。”

现代法治是哪个国家发明的?英国。应该说人家该有法治观念了吧?那为什么英国不但在危急时刻准备在本土开展游击战,还在别国大肆支持当地的游击战呢?老美也这么作过,已经多次说了,胡志明的游击队就是他们一手武装训练的,那可绝对是穿便衣的。欧洲规模最大的游击队是铁托的,同样穿便衣,同样受到英美的大力资助。大概英美也“没有法制概念”,“不知道肉盾战术违法了国际法” ,是不是阿?为了公平,你似乎也得谴责英美大仙犯法吧?因为他们更恶劣,乃是教唆犯,罪犯的祸首。

思云回避了这些事实后,便觉得可以讥笑我了:

“我相信老信的国际法常识,肯定比国内的普通老百姓多得多,但似乎仍还是属于需要接受普法教育的阶段。(这是个人看法,不敢保证正确)。 ”

系阿系阿,不但是我,而且是你口口声声吹到天上去的西方世界也得接受你的日本右派普法教育,因为从丘吉尔到老美到铁托到胡志明统统犯了法,而且,你最近发明出来的伟大的“赎罪说”,我看应当整合到西方法律中去,让人家修改教科书,否认希特勒是罪犯。系不系阿?

对他的第三条,我的答复是:

日本发动侵略战争是因,游击战是果。发动侵略战争比游击战更不人道。“游击战”和“人民战争”是两个概念。国军从未进行过人民战争,其在敌后开展的游击战都是由滞留敌后的正规军进行的。人民战争是共军的专利,但他们并不打日本人而是打自己人,只有在受到进攻时才反击,唯一的主动出击是百团大战。日本人滥杀平民根本不是中国犯了“背信弃义罪”引出来的。此前的南京大屠杀完全是日军发泄兽性(即思云的“人道主义”),根本不是人民战争引出来的。后来实行三光政策也根本不是“防卫过当误伤平民”,而是为了从根本上消灭以人民为依托的共军。

他只敢答复我前两句话,从“游击战与人民战争是两个概念”之后一律视而不见,这就是他的典型辩论术。

前两句答复也完全是搞笑,关于因果关系,他说:

【这个问题在西方的法庭上辩论的话,可以说“不是”。因为如果
按照严格的法律推理,中国对付日军的侵略,即可以使用“肉盾”
战术,也可以不用“肉盾”战术而用其他的战术。“肉盾”战术并
不是中国对抗日军侵略的唯一选择,所以日军发动侵略战争不是引
出“肉盾”战术的必然原因。当然这个问题在中国的法庭上辩论的
话,结论可能会是另外一回事。 】

诚恳劝告思云:你既然丝毫不懂西方文明,就不要冒充“上帝代言人”,开口闭口以“西方怎么怎么说,中国怎么怎么说”,实行“我们的正义和他们的正义”那一套。跟你说白了:咱俩之间,我代表西方,你代表东方,请不要发生角色错位。这可不是指地域,而是指思维方式以及对西方文明的把握:)所以,每逢你开口“西方” 之时,便是爆笑之时,那“赎罪说”便是最生动证明。劝你还是不要把日本右派的话强行塞到人家嘴里去,拜托!

你作的这种辩护,只暴露了日本人根本不懂逻辑。因果关系是怎么回事,早在此坛辩论过了,于今网友不懂者,唯你一人而已。我不同意所谓“马奇定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写了系列文字,但没贴在此坛而贴在博讯。简单说来,在单一原因情况下,原因其实是结果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可这两者的区别,你似乎永远整不明白,上次就搞过一次笑,这次又来露怯。

什么是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如果没有A就没有B,则A就是B的必要条件。如果有A必有B,则A就是B的充分条件。在单一原因情况下,必要条件就是原因。因此,艾滋病毒感染必是艾滋病发生的原因,因为没有艾滋病毒感染,绝对不会发生艾滋病,但艾滋病毒感染也不一定就引出艾滋病来,这该是人都能明白吧?

如果日本没有发动侵略战争,则当然不会有游击战包括人民战争。但即使日本发动侵略战争,也不一定就会引出人民战争来,例如国府就从未进行过人民战争。所以,前者是后者的必要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前者当然是后者的发生原因。

这就是西方逻辑,“破坏和平罪”就是本着这逻辑定出来的。任何正常人(日本右派除外)都能明白这点:如果甲先动手打乙,哪怕是使光明正大的武功也罢,乙兜裆一脚,踢死了甲,闹到法庭去,那也只是防卫过当,并不是杀人罪。谁先动手谁无理,大概是人(日本右派除外)都能明白吧?正因为此,盟军在二战中照样犯了大量战争罪行,但没有被清算,歪?因果关系使然。如果德国日本不发动侵略战争,自然也就不会有那些事。

最搞笑的还是专门玩弄诡辩的思云竟然指责我“强辩”,说什么:

【于是老信就来了一个高明的强辩术:你不是说我违法吗?我指出你作的事情比我更违法,这样看你还说什么。所以老信提出了这个“侵略战争和肉盾战术哪个更不人道”的问题。 】

尽管早已见惯不惊,我仍然难以相信思云会如此缺乏起码的辩论decency。明明是他在楼下赞同“有风就顶”,说什么日军实行了人道主义,而游击队利用人家的人道主义,无耻使用不人道的肉盾战术。我这才问他:假定你说的是真,游击战违反人道主义,那比起发动战争来,到底哪个更不人道?

请问思云,是不是我说的这回事?要不要我把你的原话贴出来?到底是谁强辩?

可现在在他口里,却成了我为规避这“犯法”问题,把争论扯到“人道主义”上去,以此指责我“强辩”!到底是谁先说争论法律没意思,要改谈人道主义的?改谈人道又被我驳倒,于是便反咬一口,倒说我不敢谈法律改谈人道!天下有你这么辩论的么?

他的答复就更搞笑了:

【其实“侵略战争和肉盾战术哪个更不人道”的问题,是一个“关
公战秦琼”的问题,两者本来就没有可比性。日本发动侵略战争,
在国际法庭上判为“破坏和平罪”。“背信弃义罪”和“破坏和平
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因此无法比较哪个更不人道。 】

这种笑话,只有不懂逻辑思维的日本人才会闹出来。原来,不同的罪是不可比的?所以,没有“轻罪”与“重罪”之分,谁要是硬要作此区分,就是“关公战秦琼”?

任何一个非日本右派的成年人都该明白,罪行有轻重之分,而所谓轻重,正是以违反人道的严重程度来划分的。所以,偷窃、抢劫、强奸、杀人诸罪根本不是什么不可比的,那罪行逐次递增,根据很简单,违反人道的程度逐次递增而已。

是人都明白的事,思云就是不明白,非要闹出这种惊天动地的笑话来。你说,日本右派和当年的红卫兵到底有什么区别?我看前者比后者还更无理性(对不起拉,再“关公战秦琼” 一次)!

我想,一个博士,哪怕是日本博士也罢,绝对不可能不懂成年人必备的常识。所以,这看来还是个深厚的民族感情问题。我说思云的媚日诡辩乃是类似轮子功的信仰,跟理性毫无关系,看来一点都没说错(笑,既是冷笑,也是苦笑,更是无可奈何的干笑)。

破坏和平罪确实和思云杜撰出来的“背信弃义罪”根本就不可比,因为前者罪孽实在太深重了,把侵略战争强加到别国头上去,导致受害国平民大量死于战祸,无数财产被毁灭,并为集体释放侵略军的破坏本能,创造出和平时代决不可能有的机会,所以,前者违反人道主义的严重程度,根本就不是后者可以比拟的。其间的差别,似乎比强奸杀人罪和小偷小摸的差别还要大。

争论这个问题,其实当真是关公战秦琼,何也?“中国游击队员犯了背信弃义罪”完全是思云捏造出来的。那国际公法上根本就没有指明该法是否适用于反侵略战争。发动侵略战争本身就是最大的背信弃义行为,在此情况下反击侵略者,无论使用什么手段都是正当的,毫无“背信弃义”可言。

这当然是我根据人道主义精神作出的个人诠释,算不得数。如何理解,还是得根据已有案例。这就请思云给大家举出个案例来,证明国际法庭确实审判过你说的“背信弃义罪”,为此将游击队员送上绞架,行不行?

大家只知道犯了破坏和平罪的德国和纳粹罪犯被国际法庭送上了绞架,还没听说过国际法庭审理过“游击罪”,倒是纳粹和日本确实处决过游击队员,想来那就是你的法律根据,是不是阿?

所以,下面这段话,恰好说的是你自己:

【如果根据中国的法律和惯例,日本发动侵略战争是犯法的,中国
游击队的肉盾战术是合法的,这点我想老信也没有疑问。如果老信
是根据中国的法律惯例来评论日军和中国游击队的战术合法性,我
对此毫无异议。不过我在前文中明确说明,我的讨论是基于《国际
战争法于国际惯例》条例来进行讨论的,当然国际法和国际惯例,
是不是在中国也适用,这是另外一个问题。】

这就是思云的典型诡辩技巧,我从来也没有使用中国法律,从来是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例如举出英美支持游击战)辩论。只有他才敢否认远东国际法庭判决,说人家犯法。其实,他才是根据日本法律来判决日本没有犯破坏和平罪,并毅然判决中国游击战犯了所谓“背信弃义”罪。

我过去指出思云为了替日本军国主义的滔天罪行辩护,赤裸裸地(对不住然然,我又用形容词了,不过这似乎无法避免,要不请你帮我改稿吧)使用双重标准,专门高选择地挑出貌似对日本有利的“国际法”来替日本人辩护,谴责抵抗战士“背信弃义”。可惜阿,背信弃义的不是中国而是日本,犯法的不是中国而是日本,而思云本人完全知道这些事实

1922年2月, 美、英、日、法、意、比、荷、葡、中等九国签署所谓《九国公约》。该条约表示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暨领土与行政之完整,强调各国在华机会均等与中国的门户开放。日本明明是签字国,但竟然在1931年悍然践踏国际公约,入侵满洲。1933年,国联在审查了李顿博士调查报告后,一致通过决议,承认中国对东北的主权,谴责日本侵略,要求日本撤出。所有参与表决的成员国中,42个国家投票赞成该决议,只有一票反对,那就是日本。日本尽管在表决前参与辩论,并参加了表决,但决议通过后竟然拒绝执行,反而悍然宣布退出国联。

人类有史以来还从未见过如此卑鄙下流事:要么你不参加国联,不接受人家的约束,那就谁也没话说。最起码的,你总可以抵制投票,事前就宣称国联无权仲裁此类国际争端,一切决议无效,那虽然还是说不过去,好歹没有后来那么不要脸。现在日本人不但同意国联仲裁,而且出席大会并在会上与多国代表辩论,最后还参加投票,等到输了,却掀桌子不玩了。不仅如此,干出这种空前绝后的无耻下流烂事的松冈洋右回国时,却被日本人民当成英雄狂热地盛大欢迎,可见日本人是何等下流的种族!

请注意,无论是九国公约还是国联决议,都和那泛泛而谈的海牙公约不同,乃是国际社会为中日潜在或已发生的冲突作出的明确具体的法律性规定。这应该是更严格、更明确、更具体的法律约束,违反了这种具体法律约束,践踏自己作出的承诺,这才是世上最不要脸的背信弃义!你说是不是啊,思云?

请思云在此对大家表个态:日本违反九国公约和国联决议,悍然发动侵华战争,到底算不算犯法,到底算不算背信弃义,好么?

最后再次把我反复指出而为思云一再逃避逃避的事实拷贝在下面,恭请思云表态那是否属实。如果你连这些起码事实都不敢承认,却以共党烂宣传作为证据,一口咬死中国犯了“背信弃义罪”,那我也毫无办法,因为日本人的逻辑不是人类的逻辑,日本的法律不是人类的法律,这我还是能理解的:

“游击战”和“人民战争”是两个概念。国军从未进行过人民战争,其在敌后开展的游击战都是由滞留敌后的正规军进行的。人民战争是共军的专利,但他们并不打日本人而是打自己人,只有在受到进攻时才反击,唯一的主动出击是百团大战。日本人滥杀平民根本不是中国犯了“背信弃义罪”引出来的。此前的南京大屠杀完全是日军发泄兽性(即思云的“人道主义”),根本不是人民战争引出来的。后来实行三光政策也不是“防卫过当误伤平民”,而是为了从根本上消灭以人民为依托的共军。

请思云不要再陶醉于虚构出来的“背信弃义罪”之中,先把基本事实澄清了再说,行不行?否则你和只知扣罪名,不知给证据的文革专案组有何区别?(阿也,我又“关公战秦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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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刚才论坛但了,我急不可耐,将此文贴到了博讯。在此坛贴出前加了新标题,将原题改为副标题,并对内容作了补充修改。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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