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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罪行和罪人的区别----与侯一岳先生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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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罪行和罪人的区别----与侯一岳先生商榷   
林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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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罪行和罪人的区别----与侯一岳先生商榷 (1141 reads)      时间: 2005-6-28 周二, 下午10:45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罪行和罪人的区别----与侯一岳先生商榷

林思云

老侯的商榷文章,有赞同的地方,也有不赞同的地方。我觉得老侯对我上述文章的出发点有所误会,特别是对罪行和罪人的问题。

我并没有说一个犯人服刑以后,他以前所犯的罪行就消失不存在了。罪行是不能消灭的,但罪人是可以消灭的。即使我们枪毙一个杀人犯,从肉体上消灭了这个罪人,但他的杀人罪行依旧存在。

社会上到处都是罪人当然不行,所以消灭罪人是每个社会正常运行所必须的。消灭罪人的方法有两种:肉体消灭和赎罪。前者当然最简单,可以有违于人道主义的理念,所以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后者则是让一个罪人通过赎罪来变成一个无罪的人,最常用的赎罪方法就是剥夺自由的监禁。监禁时间的长短,根据他所犯罪行的轻重来定。犯人在服刑期间,他是有罪之人,然而该罪犯服完刑后,他就把他过去的罪行赎完了(或者说洗清了),他以后就不再是罪人了,当然他以前的罪行还在警察局留有档案。

因为刑满出狱者已将他过去的罪行赎完了,所以他今后就和普通人一样,拥有各种平等的社会权力,不得受到任何歧视。也许刑满出狱者在找工作等方面会遇到一些歧视,但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如果一个公司以某人有犯罪前科而拒绝录用该人的话,该公司就犯了侵犯人权罪,要负法律责任。可以这样说:你可以憎恨一个罪犯过去的罪行,但他刑满出狱后,你对他实施歧视性行为,比如侮辱谩骂等,那你本人就违法了。

打个很不恰当的比方:如果把现在的日本比作刑满出狱者的话,你可以憎恨日本过去的罪行,但现在的日本已经“刑满出狱”了,你现在对日本实施歧视性行为,比如侮辱谩骂等,那就是违法的行为。

赎罪的另外一种方式是罚款,一些较轻的犯罪通常可以通过罚款的方式来赎罪。一个有罪之人付清罚款后,他就不再是罪人了,当然这不是说他以前的罪行就不存在了。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不可能把一个国家的人全部监禁起来,所以国家赎罪的方式只能是割让土地和支付赔偿金。一个国家割让了土地、付清了赔款后,这个国家就不再是有罪之国了,这同样也不是说该国以前的罪行因此就不存在了。

日本过去对中国犯有战争罪行,这点毫无疑问。日本向中国赎罪的方式,也只能是割地赔款。关于割地,日本已将台湾交还中国;关于赔款,中国自己放弃了。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日本已经向中国赎清了罪,日本已经是无罪之国了。法律上并没有把“认罪”和“道歉”作为赎罪的方式,如果口头上或书面上的道歉书就可以赎清罪过的话,那不是太便宜犯罪人了。

打个比方,某甲与邻居打架被邻居砍掉一只手,然后邻居为此暴行遭到监禁10年的惩罚。10年后邻居出狱了,又开始自由自在的生活,甚至还发了财,日子过得比某甲还富裕。于是某甲心里感到愤愤不平,每次与邻居见面都要求对方道歉,某甲说:“你给我造成了终身的巨大痛苦,我现在的贫穷就是因为被你砍掉手的原因。我要你认罪,要你道歉。”某甲的行为,在感情上能得到人们的同情,但是在法律上,某甲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邻居在监禁10年后,他已经把自己的罪行赎清了,因此不再向某甲道歉的义务了。如果邻居要永远向某甲道歉的话,邻居的罪行不就成为永远赎不完,洗不清的罪行了吗?

现在美国等国支持日本加入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恐怕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支持票),前提就是承认现在的日本已经是无罪之国了。中国提出日本的历史问题还没有清算,因此没有资格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主张,似乎并没有得到多数国家的同感或认同。一些人要日本永远赎罪,永远道歉的主张,并不符合西方世界的普遍价值观。

中国没有赎罪的文化,中国人传统看法是“血债血还”,只有让中国军队到日本东京去来一次“东京大屠杀”,中国人才觉得日本欠中国的血债还清了。用服刑和赔款就可以把罪行(特别是血债)赎清,中国人是难于接受的。同样也是基于“血债血还”的观点,中国大概永远也不可能像西方国家那样废除死刑。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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