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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观点有没有对错与运动员可否当裁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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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观点有没有对错与运动员可否当裁判[二]   
张三一言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2675

经验值: 56583


文章标题: 观点有没有对错与运动员可否当裁判[二] (289 reads)      时间: 2002-6-01 周六, 下午2:35

作者:张三一言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观点有没有对错与运动员可否当裁判[二]



张三一言





第二个问题:在辩论或比赛中,两人相持不下的情况下能否由比赛中的一方作出裁决?



和合说:能。



张三一言说:不能。



现在我把我的理由重新完整地陈述一遍。



第一种情况:有明确规则,双方都守则且没有争执。这时可由任何一方或双方宣布(或说裁决)赛果。



第二种情况:有明确规则,双方都守则且有争执,但双方愿意妥协。当妥协有结果后,可由任何一方或双方宣布(或说裁决)赛果。



第三种情况:有明确规则,双方都守则且有争执,还加上双方不愿意妥协,因而相持不下。在这样的情况下,不能、不应由其中任何一方作出裁决。



(在这里为省篇幅略去没有规则或不守规则等情况,第三种情况为甚么会出现争执的因由也略去不谈。)



提出在第三种情况下能由其中一方作出裁决的理由之一是:两人辩论或比赛中必有一正确(胜),一错误(负)。正确(胜)的一有宣布自己是正确(胜)的权利。对方不服就是死不认错,就是不尊重事实。



我的回答是如下。



一、在没有第三者作评判的情况下,并不是所有比赛都必有一正确(胜),一错误(负)。



比如一百米赛跑吧。在没有裁判的情况下,有可能两个都犯规、一个犯规一个服用了禁药。体操类比赛更不用说了。辩论问题更加复杂,更难由其中一方作决(这在下面还要专门谈到)。



二、不能。



在相持不下时,根本就没有办法确认由论作出裁决。连谁是裁决者都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如何有可能由一方作决?



三、无效。



由一方作决,要有效果才有意义。比如说甲说乙欠他二万元,乙说甲欠他四万元。若由甲(先假设乙欠甲三万为真,甲欠乙四万为假)作出裁决,要乙三天内还回其三万元。但乙不但不理会,还坚决地向甲追讨四万元欠债。这样的裁决有甚么用?



四、因为二与三点理由,所以决定了它没有操作性。



除了庭外和解外,法庭的诉辩双方从来没有出现过不经法庭裁决而由其中一方作出有效裁决的事。这证明了:有明确规则,双方都守则且有争执,还加上双方不愿意妥协,因而相持不下。非由第三者作出裁决不可。



为甚么会出现第三种情况下的争论呢?



我们争辩的从来都是“由谁作出裁决”的问题,我从来没有争论“谁对谁错”的问题。

原因是和合等人没有分清楚,争论双方中间有对有错是一回事,和给对错作出裁决又是另一回事。



和合把“谁对谁错”当作是“由谁作出裁决”或者把“由谁作出裁决” 当作是“谁对谁错”。所以一直纠缠不清。把其中必有对错,理解成为其中必可判定对错。对错是客观存在的,判定对错是要有一定的程序和过程的。和合又把它混在一块儿了。和合在和别人辩论问题时,经常把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并在自己一塌糊涂的思路和概念中和人纠缠不止。



提出在第三种情况下能由其中一方作出裁决的另一理由是这样的:「当辩论双方涉及的问题是已经被证明的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科学定理,或已经发生的事实存在,那就无需由第三者作裁决。比如:地球绕太阳旋转;太阳从东方升起;上个星期的足球比赛,甲队赢了乙队;等等。假如对上述客观真理或事实存在,有人硬要反过来说或不承认,或者坚持要由第三者裁决才能决定辩论的对错,读者当能自辨何者荒谬。(咱老百姓(真))」



我的回答如下:



一、 这个反驳正好说明在第三种情况下非要由第三者裁决不可。

请问:人们到底怎么样确认「已经被证明的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科学定理,或已经发生的事实存在」和「客观真理或事实存在」的呢?



这当然是“人人都认为如此”,即是人们的共识了。



这不分明已先由第三者作出判定(公认)后才由相持不下的双方争辩了吗?最终的判断是非标准还是由第三者决定。这个第三者可以是有具体形像的,例如球赛裁判员,也可能是隐藏的第三者,例如“人人都认为如此”。



二、把参赛者的态度和作出材判的功能混淆了。



杀人犯盗窃犯强奸犯持不认罪态度是司空见惯的事,“这些人「荒谬」”是绝大多数的人都认同,是公意,但公意是一回事,它不能替代法庭作出裁决是另一回事。



我们讨论的是由第二都还是由第三者来作出裁决,是讨论裁决的权责,不是讨论争辩双方的态度。辩论双方态度好坏是一回事,他们有没有裁决的权利(或权力)是另一回事。态度好的只会得到人们赞赏的回报,并不会因此获得裁决的权利(或权力)。反之亦然。



比如说,加拿大溜冰队应得冠军,在某种范围内是公意,但它不能代替作为第三者的有关方面作出新的裁决。



就算是「已经被证明的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科学定理,或已经发生的事实存在……客观真理或事实存在」的公意,有时也作不等准的。



就以上面反驳中所举的例为例说明一下。比如说每一天早上都会出现「太阳从东方升起」这一件事实。这个事实作为公意,粗看是绝对无误了,但实也不是绝对的。在北极之冬至前后每天都没有太阳升落,夏至前后太阳在头顶上作顺时针旋转。



小结。



最后还得说一下,希望和合能在我提出的的理据中据理反驳,说出个是甚么、怎么样、为甚么。例如和合说「让我们来看看"观点"和"价值判断"这二个词的词义。他们的不同是一种客观事实。」这不是讨论问题,可以说是开玩笑。到底两个词是甚么意思?它们之间有甚么区别?这不是一句自说自话的「是一种客观事实」就证明得了的。比如有人这样说“和合百分百是错了,这是一种客观事实。”然后加上一句:「这种不尊重客观事实的行为就是错误的。」在这里甚么证明也没有。你说这是甚么理论?



如果和合还是一味说张三一言错了、错了、错了、错了,张三一言必须承认错和道歉的话,对不起我就不回答了。



第三种情况:当进行某些辩论,特别是进行意识形态等观点问题的辩论时,不但不应、不能由辩论双方中的一方作作出胜负对错的裁决,甚至连第三方也不应、不能作出胜负对错的裁决。



人性善人性恶,争论几千年了,且会争论下去,不会有定论。民主反民主的对与错、有神无神、上帝创世非上帝创世争论了两千年了。历史上也作过裁决,但事实证明这样做是错的。



还有其它理论,特别是社会科学方面的理论都不宜进行裁决,不论是由哪一方面作裁决。





[406/20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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