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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复 革 命 和 私 设 公 堂 的 合 理 性 与 正 当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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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报 复 革 命 和 私 设 公 堂 的 合 理 性 与 正 当 性
林正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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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报 复 革 命 和 私 设 公 堂 的 合 理 性 与 正 当 性
(114 reads)
时间:
2005-6-17 周五, 上午3:04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报 复 革 命 和 私 设 公 堂 的 正 当 性 与 合 法 性
----声 援 袁 宏 兵 及 国 际 “审 判 中 共 司 法 委 员 会”
欣 闻 袁 宏 兵 先 生 及 其 同 仁 正 积 极 筹 划 成 立 “国 际 审 判 中 共 司 法 委 员 会 ”, 我 们 , 中 国 民 权 委 员 会 对 此 义 举 深 表 赞 同 并 愿 意 向 你 们 提 供 更 多 法 源 意 义 上 的 支 持 。
首 先 , 我 们 来 谈 法 的 正 当 性 和 合 理 性 及 权 威 性 。
法 , 是 代 表 人 类 社 会 制 度 文 明 的 重 要 象 征 , 是 人 类 社 会 从 个 体 单 位 结 成 集 团 单 位 进 步 发 展 过 程 中 的 必 然 产 物 , 是 从 无 序 社 会 向 有 序 社 会 进 步 发 展 的 自 然 选 择 , 是 保 障 人类 彼 此 之 间 互 动 的 合 理 性 和 个 体 存 在 的 独 立 性 的 最 有 效 的 载 体 。不 同 的 社 会 发 展 形 态 产 生 不 同 的 法 的 形 态 。 我 们 认 为 , 人 类 大 体 经 历 过 和 存 在 过 以 下 三 个 社 会 形 态 和 相 应 的 法 的 形 态 :
一 神 权 时 代 。 神 权 时 代 人 类 的 社 会 行 为 准 则 是 按 照 神 的 旨 意 , 也 就 是 按 照 宗 教 教 规 教 义 行 事 和 进 行 管 理 。 与 此 相 关 的 法 , 如 各 种 戒 律 等 等 ,是 各 种 宗 教 裁 判 所 的 司 法 依 据 , 而 其 司 法 的 正 当 性 就 是 建 立 在 各 种 宗 教 裁 判 所 是 否 符 合 神 的 旨 意 和 是 否 按 照 其 宗 教 戒 律 教 义 对 当 时 的 人 类 社 会 行 为 进 行 公 正 公 平 的 管 理 , 裁 决 和 审 判 的 基 础 上 ; 同 时 神 权 的 权 威 性 , 正 当 性 和 合 法 性 也 建 立 于 此 。
二 君 权 时 代 。 君 权 时 代 人 类 的 社 会 行 为 准 则 是 按 照 君 王 的 个 人 及 其 家 族 意 志 行 事 和 进 行 管 理 。 与 此 相 关 的 法 ,如 王 法 , 天 条 , 甚 至 君 王 的 圣 旨 , 诸 侯 的 律 令 等 等 都 是 法 律 ,都 是 当 时 社 会 对 人 类 社 会 行 为 进 行 规 范 和 管 理 的 司 法 依 据 , 而 其 司 法 的 正 当 性 就 是 建 立 在 各 种 殿 堂 和 公 堂 是 否 对 当 时 人 类 社 会 行 为 进 行 公 平 公 正 的 管 理 , 裁 决 和 审 判 的 基 础 上 ; 同 时 君 权 的 权 威 性 , 正 当 性 和 合 法 性 也 建 立 于 此 。
三 民 权 时 代 。 民 权 时 代 人 类 的 社 会 行 为 准 则 是 按 照 全 体 公 民 的 共 同 意 志 , 即 按 照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准 则 行 事 和 进 行 管 理 。 与 此 相 关 的 法 , 如 宪 法 , 国 际 条 约 , 立 法 法 , 包 括 宪 兵 法 在 内 的 所 有 法 律 条 例 等 等 都 是 现 代 社 会 对 人 类 社 会 行 为 进 行 规 范 和 管 理 的 司 法 依 据 , 而 相 应 的 司 法 的 正 当 性 就 是 建 立 在 各 种 法 庭 , 和 执 法 机 构 对 全 体 公 民 的 社 会 行 为 进 行 公 开 , 公 平 和 公 正 的 管 理 , 裁 决 和 审 判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在 全 体 公 民 拥 有 对 各 级 议 会 和 行 政 首 长 具 有 全 面 平 等 的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 建 立 在 全 体 公 民 对 国 家 宪 法 和 法 律 具 有 普 遍 的 立 法 权 , 复 决 权 和 否 决 权 的 基 础 上 ; 同 时 民 权 宪 政 政 府 的 权 威 性, 正 当 性 和 合 法 性 也 建 立 于 此 。
当 然 , 神 权 , 君 权 , 民 权 三 个 社 会 形 态 并 非 一 定 单 独 存 在 于 某 个 时 代 , 某 个 社 会 , 某 个 国 家 。 比 如 , 今 天 的 焚 帝 冈 就 是 基 本 上 建 立 在 神 权 意 义 上 的 政 权 , 英 国 , 日 本 , 泰 国 和 西 班 牙 等 等 国 家 就 是 同 时 建 立 在 君 权 和 民 权 意 义 上 的 政 权 ,而 美 国 和 西 方 许 多 国 家 则 是 典 型 的 民 权 宪 政 的 政 权 。 以 上 无 论 哪 种 政 权 形 态 的 国 家 , 之 所 以 国 泰 民 安 ,就 是 因 为 这 些 国 家 政 权 是 建 立 在 神 权 , 君 权 , 民 权 的 合 法 性 和 正 当 性 之 上 , 并 彰 显 其 权 威 性 。
那 么 , 再 来 看 看 中 共 专 制 政 权 ,它 号 称 “人 民 共 和 国” ,所 谓 “共 和 国 ”政 权 , 也 就 是 民 权 时 代 的 民 主 政 权 。 但 是 , 它 的 所 谓 “人 民 ”两 字 , 是 有 阶 级 性 的 , 即 以 前 它 讲 的 “无 产 阶 级 ”,也 就 是 说 , “资 产 阶 级 ”和 “其 他 阶 级”不 是 人 民 , 是 被 统 治 阶 级 , 自 然 也 就 是 不 是 平 等 权 利 下 的 “公 民 ”; 所 以 “人 民 ”不 是 “全 民 ”, “全 民 ”不 是 “全 部 公 民 ”。 也 就 是 说 “有 一 部 分 民 众 不 是 公 民 ”。 那 么 , 请 问 : 只 有 部 分 公 民 的 国 家 算 是 “共 和 国”吗 , 算 是 “民 权 宪 政 国 家 ”吗 。 当 然 , 中 共 利 益 集 团 们 会 百 般 狡 辩 , 比 如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已 经 把 臭 老 九 加 入 工 人 阶 级 行 列 ”, “改 革 开 放 让 部 分 地 区 进 入 小 康 社 会” ,“把 人 权 和 私 有 财 产 的 保 障 写 入 宪 法 ”等 等 ,但 是 , 不 能 改 变 的 事 实 是 :
一 中 共 政 权 把 占 人 口 80% 的 农 民 划 入 集 体 所 有 制 户 口 , 造 成 多 达 估 计 超 过 20亿 人 次 以 上 的 农 民 处 在 长 达 47年 的 时 间 内 必 须 尽 公 民 的 纳 税 , 兵 役 等 义 务 却 无 法 享 受 任 何 福 利 和 公 民 权 利 的 农 奴 地 位 。
二 中 共 政 权 在 长 达 27年 的 时 间 内 对 全 体 公 民 家 庭 纳 入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之 下 , 导 致 超 过 10亿 的 妇 女 受 到 节 育 和 堕 胎 的 虐 待 , 超 过 一 亿 以 上 的 婴 儿 生 命 被 虐 杀 , 随 之 而 来 的 是 人 口 严 重 老 龄 化 , 人 口 比 例 严 重 失 调 , 以 及 人 伦 的 丧 失 并 导 致 无 数 的 后 遗 症 。
三 中 共 政 权 为 了 达 到 长 期 的 一 党 专 制 , 制 造 包 括 镇 反 , 三 反 , 五 反 , 土 改 , 公 社 化 , 大 跃 进 , 支 援 世 界 革 命 , 多 次 党 内 斗 争 , 文 化 大 革 命 , 六 四 大 屠 杀 , 镇 压 法 轮 功 ,异 议 人 士 , 维 权 人 士 , 导 致 超 过 八 千 万 以 上 的 公 民 生 命 非 正 常 死 亡 。
四 中 共 政 权 为 了 达 到 欺 骗 愚 弄 人 民 , 长 期 一 贯 对 全 体 中 国 人 民 包 括 共 产 党 员 进 行 全 面 彻 底 的 言 论 思 想 控 制 ,洗 脑 教 育 , 导 致 全 民 道 德 堕 落 , 是 非 不 分 ,无 知 愚 昧 , 五 千 年 文 明 丧 失 殆 尽 , 社 会 和 科 技 文 明 普 遍 落 后 于 当 今 世 界 的 平 均 水 准 。
五 中 共 政 权 为 了 达 到 永 远 全 面 军 事 管 制 中 国 人 民 , 始 终 强 调 党 指 挥 枪 , 把 本 来 应 该 是 以 捍 卫 共 和 国 宪 法 为 天 职 的 300 万 军 队 全 面 纳 入 中 共 政 工 体 系 的 控 制 之 下 , 成 为 名 副 其 实 的 党 卫 军, 完 全 背 离 了 共 和 宪 政 国 家 军 队 国 家 化 的 基 本 构 架 。
六 在 所 谓 的 改 革 开 放 20 多 年 来 , 中 共 当 权 者 全 面 勾 结 不 法 奸 商 和 所 谓 的 精 英 阶 层 大 规 模 欺 诈 ,奴 役 , 剥 削 中 国 人 民 ,大 规 模 瓜 分 国 有 财 产 销 赃 海 外 , 大 规 模 掠 夺 人 民 的 私 有 土 地 和 财 产 , 导 致 耕 则 无 田 , 工 则 无 职 ,学 童 失 学 , 病 则 无 医 ,居 则 无 屋 。 遍 览 神 州 ,真 所 谓 朱 门 酒 肉 臭 , 路 有 冻 死 骨 。
七 中 共 政 权 打 着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旗 号 , 摇 着 稳 定 压 倒 一 切 的 幌 子 , 从 来 没 有 推 行 过 一 次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民 主 选 举 , 全 面 彻 底 剥 夺 了 全 体 公 民 的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 根 本 上 背 离 了 共 和 体 制 国 家 的 民 权 宪 政 精 神 。
还 有 , 还 有 无 数 的 罄 竹 难 书 的 罪 恶 都 在 在 昭 告 了 一 个 事 实 , 那 就 是 :
一 中 共 专 制 政 权 全 面 并 且 长 期 以 来 剥 夺 了 绝 大 部 分 中 国 公 民 的 基 本 民 权 。
二 中 共 专 制 政 权 全 面 并 且 长 期 以 来 掠 夺 了 绝 大 部 分 中 国 公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
三 中 共 专 制 政 权 全 面 并 且 长 期 以 来 控 制 着 绝 大 部 分 中 国 公 民 的 生 杀 大 权 。
那 么 , 试 问 , 这 样 的 政 府 还 有 权 威 吗 ? 这 样 的 国 家 体 制 还 正 当 吗? 这 样 的 政 权 还 合 法 吗 ?
从 以 上 的 论 述 , 从 中 共 今 天 的 丑 言 恶 行 , 从 我 们 全 体 中 国 公 民 的 人 生 体 验 , 从 民 权 宪 政 国 家 的 基 本 构 架 要 求 , 从 人 类 社 会 历 史 的 发 展 现 状 和 趋 势 , 我 们 毫 无 疑 问 就 得 出 结 论, 那 就 是:
中 共 政 权 是 完 全 彻 底 的 非 法 政 权 !
那 么 , 接 下 去 ,该 怎 么 办 ?你 怎 么 办 ? 我 怎 么 办 ? 他 怎 么 办 ? 全 体 中 国 公 民 怎 么 办 ?
如 果 我 们 对 以 上 的 结 论 没 有 异 议 , 也 就 是 说 , 这 个 本 来 是 由 我 们 全 体 中 国 公 民 意 志 共 同 建 构 起 来 的 共 和 政 权 已 经 彻 底 破 产 , 而 全 体 中 国 公 民 经 过 长 达 半 个 多 世 纪 和 三 代 人 不 屈 不 挠 的 抗 争 后 仍 然 根 本 无 法 获 得 公 民 的 基 本 民 权 , 那 么 , 作 为 人 , 作 为 被 造 之 人 , 作 为 具 有 独 立 思 考 和 行 动 能 力 的 全 体 中 国 公 民 个 人 , 在 长 期 善 尽 公 民 义 务 却 永 远 无 法 得 到 基 本 权 利 的 情 况 下 就 有 权 力 拒 绝 继 续 承 担 任 何 公 民 义 务 , 并 有 权 利 彻 底 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所 谓 宪 法 构 架 下 抽 身 , 完 全 恢 复 自 由 人 的 身 份 , 恢 复 自 然 人 的 自 由 , 并 有 权 力 对 长 期 剥 夺 公 民 权 力 的 反 动 政 权 进 行 平 衡 清 算 , 包 括 :
1 直 接 报 复 ----包 括 受 害 者 个 人 或 团 体 对 施 害 者 和 施 害 团 体 实 行 公 平 正 当 的 报 复 。
2 改 朝 换 代 ----包 括 集 团 民 众 或 全 体 人 民 对 旧 政 权 进 行 和 平 改 造 或 武 装 革 命 。
3 司 法 审 判 ----包 括 集 团 受 害 者 或 全 体 人 民 对 施 害 者 或 施 害 团 体 实 行 在 新 政 权 建 立 后 进
行 公 审 判 决 和 在 这 之 前 进 行 的 私 审 判 决 。
也 就 是 说 , 在 一 个 政 权 到 达 全 面 非 法 并 长 期 成 为 全 民 公 敌 的 时 候, 任 何 人 都 有 权 力 对 旧 政 权 或 施 害 者 实 行 甚 至 包 括 : 报 复, 革 命 和 私 设 公 堂 的 权 力 !
这 就 是 法 与 权 的 精 义 :自 然 人 的 权 力 来 自 天 赋 , 不 可 让 度 , 自 然 人 之 间 在 公 平 或 自 愿 的 情 况 下 结 成 社 会 和 国 家 , 并 反 过 来 保 障 团 体 人 或 公 民 的 基 本 民 权, 相 反 , 团 体 人 或 公 民 有 权 解 散 团 体 或 国 家 , 恢 复 自 然 人 的 自 由 身 。 法 与 权 的 平 衡 就 是 义 务 与 权 力 的 平 衡 , 就 是 契 约 与 践 约 的 平 衡 , 相 反 ,就 是 解 体 和 清 偿!
我 们 既 然 明 白 中 共 政 权 已 经 是 彻 底 非 法 并 且 在 全 面 与 中 国 公 民 为 敌 的 情 况 下 , 连 “报 复 , 革 命 和 私 设 公 堂 ”都 是 正 当 和 合 理 的 , 那 么 , 今 天 法 学 家 袁 宏 兵 先 生 及 其 同 仁 首 议 建 立 “国 际 审 判 中 共 司 法 委 员 会 ”要 求 对 中 共 非 法 政 权 及 其 残 民 者 进 行 公 开 的 , 公 平 的 和 公 正 的 司 法 审 判 就 具 有 无 可 非 议 的 正 当 性 和 合 理 性 并 最 终 彰 显 其 权 威 性 。
如 果 你 的 心 中 仍 然 觉 得 不 安 或 不 能 确 定 此 举 的 正 当 性 和 合 理 性 , 让 我 们 一 起 来 看 看 许 多 已 经 发 生 过 , 已 经 被 世 人 肯 定 和 默 认 过 的 案 例 :
1 二 战 后 东 京 法 庭 和 纽 伦 保 法 庭 对 日 本 和 德 意 法 西 斯 战 犯 的 司 法 审 判 , 并 非 由 全 世 界人 民 共 同 授 权 , 而 基 本 上 是 由 二 战 受 害 国 组 成 的 国 联 机 构 决 定 , 当 时 的 国 联 并 不 具 备 全 世 界 的 代 表 性 。
2 美 国 在 同 许 多 国 家 包 括 日 本 , 欧 洲 共 同 体 国 家 , 中 国 , 甚 至 澳 洲 发 生 贸 易 摩 擦 , 美 国 觉 得 在 对 本 国 利 益 产 生 巨 大 伤 害 时 , 在 没 有 任 何 有 效 的 国 际 组 织 和 司 法 机 构 可 以 有 效 纠 正 或 保 障 利 益 平 衡 的 情 况 下 , 美 国 多 次 单 方 面 进 行 贸 易 报 复, 这 种 报 复 也 被 认 为 是 一 种 合 理 , 正 当 和 公 平 的 权 利 平 衡 。
3 前 苏 联 政 权 即 将 垮 台 前 ,在 没 有 前 苏 联 及 其 他 各 共 和 国 同 意 授 权 的 情 况 下 ,其 许 多 加 盟 共 和 国 单 方 面 宣 布 独 立 , 国 际 社 会 不 但 不 认 为 是 一 种 分 裂 行 为 , 就 连 中 共 也 不 得 不 承 认 各 加 盟 共 和 国 独 立 后 的 合 法 主 权 地 位 。
4 六 十 年 代 美 国 的 民 权 运 动 在 基 於 宪 法 保 护 下 人 人 平 等 的 天 赋 权 利 , 进 行 长 达 接 近 二 十 年 的 民 权 奋 斗 , 期 间 大 量 的 房 屋 被 烧 毁 , 许 多 生 命 受 到 伤 害 或 非 正 常 死 亡 , 事 后 美 国 政 府 和 法 院 并 没 有 起 诉 和 审 判 任 何 肇 事 者 , 表 明 了 当 民 权 契 约 不 能 公 平 施 行 时 , 而 司 法 机 构 又 无 法 提 供 合 理 公 正 的 解 释 时 , 和 平 抗 争 和 暴 力 自 救 就 具 有 其 正 当 性 和 合 理 性 并 被 谅 解 。
5 古 今 中 外 无 数 的 改 朝 换 代 , 受 害 者 和 不 平 者 单 方 面 起 义 革 命 并 夺 取 政 权 , 同 样 被 认 为 是 合 理 的 , 正 当 的 , 并 且 常 常 被 歌 颂 为 替 天 行 道 的 义 举 。
不 用 再 举 更 多 的 例 证 , 此 时 中 国 人 民 要 求 解 体 中 共 政 权 , 全 面 实 行 宪 政 已 经 具 有 无 可 辩 驳 的 合 理 性 ,和 正 当 性 , 也 将 具 有 随 时 可 能 发 生 的 必 然 性; 中 国 受 害 公 民 要 求 通 过 自 组 法 庭 对 中 共 政 权 及 其 施 害 者 进 行 体 制 外 的 公 审 判 决 就 是 一 种 公 民 自 决 的 当 然 民 权 ,也 是 体 现 人 类 理 性 , 良 知 和 正 义 的 当 然 人 权 。
在 明 白 和 肯 定 袁 宏 兵 先 生 及 其 同 仁 首 议 建 立 “国 际 审 判 中 共 司 法 委 员 会”的 合 理 性 和 正 当 性 以 后 , 我 们 , 中 国 民 权 委 员 会 在 全 面 赞 同 , 声 援 并 支 持 你 们 的 伟 大 义 举 的 同 时 , 特 此 提 出 以 下 几 条 建 议 , 仅 供 参 考 :
1 “国 际 审 判 中 共 司 法 委 员 会 ”及 其 法 庭 并 非 一 定 需 要 国 际 社 会 和 全 体 中 国 人 民 的 授 权 , 我 们 认 为 公 民 和 受 害 者 在 没 有 任 何 申 诉 渠 道 和 公 平 判 决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 有 自 决 和 自 授 的 权 力 。
2 我 们 对 於 该 委 员 会 审 判 的 公 开 性 没 有 任 何 异 议 , 为 保 障 公 平 和 公 正 , 我 们 建 议 成 立 比 较 权 威 的 制 法 团 ; 制 定 相 适 应 的 制 裁 法 律 和 合 理 的 量 刑 标 准 ; 建 立 相 应 的 陪 审 团 和
陪 审 员 制 度 。
3 建 议 法 轮 功 受 害 案 由 非 法 轮 功 成 员 组 成 的 陪 审 团 审 判 , 异 议 人 士 受 害 案 由 非 异 议 人 士 组 成 的 陪 审 团 审 判 , 以 规 范 当 事 者 回 避 制 度 。
4 中 国 民 权 委 员 会 目 前 仍 然 继 续 推 动 和 平 理 性 非 暴 力 的 “最 后 的 和 平 ”计 划 , 一 旦 中 共 正 面 拒 绝 或 时 机 成 熟 , 我 们 将 别 无 选 择 地 推 出 “最 后 的 革 命 ”计 划 和 接 下 来 的 “永 远 的 宪 政 ”计 划 ; 我 们 深 信 我 们 具 有 革 命 成 功 的 胜 算 , 我 们 深 信 我 们 具 有 接 管 政 权 并 全 面 彻 底 推 行 宪 政 的 决 心 和 能 力 。 所 以 , 我 们 在 此 非 常 慎 重 地 向 你 们 保 证 ,无 论 在 革 命 期 间 或 行 宪 以 后 , 我 们 将 有 效 地 保 障 被 判 决 者 的 人 身 安 全 ,并 且 将 全 面 承 认 “国 际 审 判 中 共 司 法 委 员 会 ”的 所 有 判 决 的 合 法 性 和 有 效 性 , 并 全 面 执 行 之 。
中 国 民 权 委 员 会
二 零 零 五 年 六 月 一 十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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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ym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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