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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解读师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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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解读师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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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解读师涛案 (1333 reads)      时间: 2005-5-02 周一, 下午10:52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昨天在海坛看到师涛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作为一个几乎和他同龄的人,尽管我和他走的路并不相似.尽管我还不太了解师涛,但我从他所写的一些文章里,却读到了他对我们国家那分恨之深但爱之切的拳拳之心.我对他因为一次疏忽或冲动,而导致这样的结局深感遗憾和痛心,也想再次对国内的一些异议人士呼吁:在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千万不可盲目冲动,尤其在准备做一些事的时候,千万要冷静,要多方咨询,多查阅一些法律条款.如果因为自己的一个闪失,而失去了大好前程,那是很不值得的.哪怕今天有许多人在不同的地方声援你,但几年后,又有多少人会真正记得你?而在高墙下失去自由的日子毕竟要你自己去面对和承受!

对师涛一案,我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条款,可以这么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是符合我们国家现行法律的.师涛案涉及的法律主要有什么一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虽然我对此案没有更深的了解,但我还是可以断定,师涛这次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长沙市中院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4号)解释,也就是上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该《解释》第二条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
实施前款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师涛就是根据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而被量的刑,并且量刑也是在这一幅度里最轻的(十年).

长沙中院能在这么快的时间里确定师涛向境外机构提供的文件是“绝密文件”,我猜测该文件在下发的时候就已经规定了“密级”.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有加密级和不加密级两种,根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 》:制作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如果师涛提供出去的那份文件确实是加密文件,那师涛当真百口难辩,陷进去了.白纸黑字任你怎么辩都辩不出山,但如果事实并非如此,当时传达文件时并没有规定“密级”,而是案发后重新交国家保密局鉴定,那就还有文章可做.当务之急就是必须推翻国家保密局的鉴定.

根据国家保密局《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密级鉴定工作的规定》第六条:密级鉴定应当以被鉴定材料泄露时适用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的规定)、有关保密法规以及有效的密级变更和解密证明作为依据.既然当时该文件下发时并没有规定密级,那么该文件所载内容是否符合当时所适用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对绝密文件的鉴定标准?只要把该文件的“密级”能从绝密降为机密或秘密,甚至无密级.那师涛就有救了.

另外我想在这里纠正一些人的几个认识误区:

1,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它不以涉及对象的地位,身份等因素为转移.
2,国家秘密有它一系列的严格鉴定方式和标准,它不以不同人对该内容的不同解读和理解方式为转移.

最后我也想对一些在境外的媒体或新闻载体呼吁:为了真正爱护和保护那些尚在国内的异议人士,希望你们不要为了自身的一己之利,置他们于绝境,哪怕要刊登一些国内来的消息和信息,也请把消息提供者的信息隐去,而这并非难事.如果你们是真的爱他们,真的关心他们的话!不然的话,你们就是在起国家机器帮凶的作用!!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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