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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转贴潘绥铭)禁娼,究竟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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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转贴潘绥铭)禁娼,究竟禁什么?   
狼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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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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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转贴潘绥铭)禁娼,究竟禁什么? (601 reads)      时间: 2002-5-21 周二, 上午4:52

作者:狼协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现在最通用的卖淫定义,一般都包括4个要素:



  1、双方自愿(否则是强奸);



  2、有性交合(否则仅仅是色情服务);



  3、现金交易(给对方买房子买东西,或者给对方其他实惠或者其它利益,则

不算);



  4、以性交合的次数或者性交持续的时间长短来计算卖淫的价格,例如\"打炮

\"是按照性交一次来计价的,\"包夜\"则是按照持续时间的长短来计价。(长期

供养对方,或者不以\"性\"为计量单位的则不算)。



  但是几乎人人都知道,社会中存在着许许多多实际上的卖淫行为,都无法包

括到这样一种卖淫的定义里边去。尤其是后两个要素,简直就是网开一面。例如

男人里的隐蔽纳妾、养情妇、给情妇发红包、给情妇帮忙使其获得实惠等等行为,

例如女人里的\"傍大款\"、\"作小蜜\"、\"当外室\"等等行为,往往都不是现金

交易,也不是把性交合的次数或者时间作为计量单位。这些行为,在男人那里常

常是以物质利益和现实利益来代替现金;在女人那里则往往是为了获取不以金钱

为表现形式的实惠。但是谁都知道,这种\"性交易\"中互换的真正价值,往往比

暗娼直接卖淫的金钱收入要高得多、有用得多。虽然这些\"以利获性\"和\"以性

获利\"的行为都比较间接、比较类似情人或者妾或者行贿,但是不管怎么说,上

述行为实际上都是货真价实的买淫和卖淫;无论怎么开脱,也改变不了它们的这

个性质。



  那么社会为什么不禁止、不惩罚这些行为呢?绝不是仅仅因为这些行为难以

发现、难以确定或者难以与通奸相区别。真正的主要原因是:这样的卖淫都是卖

给大老板、大富人的,至少也是以社会的上层为主要顾客。之所以不把它们定成

卖淫,不去禁止和惩罚,就是为了保护社会上层的切身利益。



  至于现在所定义的那种卖淫,则主要是以社会的中层和下层为顾客的,无论

怎么禁止和惩罚,也不会伤到\"上流社会\"的一根毫毛,反而可以显示一下:上

层人物是多么地关心平民百姓的道德完善啊。



  马克思对此洞若观火,有着精辟的论述。他认为,一切法律都是为统治阶层

的利益服务的,禁娼法律就能例外吗?



  当然,这也是有传统的,至少在中国确实如此。古代的达官显贵可以买妾、

买丫头来\"收房\",没有人会说这是嫖娼,而那些连老婆都娶不起的穷男人,除

了偷情,只能去妓院,结果被叫做嫖娼。



  不过,中国古代的儒家多少还是讲一些道理的,因此各位皇上们很少搞什么

禁娼。大概他们也觉得\"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有些太过分了。在我们

\"反封建\"时,是不是连这么一点人味都反掉了?



  这就是禁娼的虚伪,也是它的障眼法。19世纪以来,社会经常讨论该不该禁

娼,或者应该如何禁娼,却偏偏不去讨论:究竟什么人才是娼。在上流社会所制

造的幻象里,似乎只有那些在贫民窟附近倚门卖笑的、在平民酒吧和公众夜总会

里寻找顾客的女人才是妓女,而那些高级应召女郎、那些在封闭式VIP(大人物)

俱乐部里提供性服务的女人、那些大老板的\"性秘书\"却统统不是妓女。



  虽然有不少学者在不断地诉说着卖淫的真相,但是社会似乎总是喜欢把上层

人士里的买淫说成只不过是风流韵事或者性丑闻,总是不愿意把它们跟\"下九流

\"的平民的嫖娼等同起来。结果,在警察局里充斥着贫寒的\"野鸡\",却很少能

见到那些\"高档货\"、\"专用品\"或者\"性的交际花\"。



  中国目前也是大抵如此。



  这是一种更为隐蔽的双重性道德标准。一般人只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

求惩罚或者加重惩罚那些真正去找\"野鸡\"的上层人士。但是这其实没有太大的

意思,因为,如果社会上层和富人的各式各样的买淫活动都不算嫖娼,那么他们

根本就不会犯法。即使我们真的实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又能把他们怎么

样?



  这就好比人们常说的:\"偷别人一块钱叫偷,偷国家一百万叫贪污\"。这两

者如果在罪行性质上仍然有区别,那么贪污是永远无法防止的。所以说,禁娼再

彻底,最多也不过是查禁了下层的暗娼与嫖客,却永远无法禁止上层里的买淫与

卖淫,反而会使上层里的狗男们有恃无恐、如鱼得水。



  在我们中国,还有另一种卖淫和嫖娼,就是\"以权谋性\"和\"以性谋权\"。



  早在\"文革后期\",北方农村和当时的知识青年里就流传着一些俗话:\"队

长队长,这炕睡了那炕躺;支书支书,这家进了那家出\";还有:\"入党入党,

炕上一躺\"、\"裤带松一松,能顶半月工(分)\"。



  到了90年代,人们又形容现在的干部有\"新的四项基本原则\":\"吃喝基本

不动,穿戴基本靠送,工资基本不用,老婆基本不碰\"。



  所有这些说的都是\"以权谋性\"。这又必然引发\"以性谋权\"、\"以性谋利

益\"和以性谋实惠\"。



  这些现象,既不是现金交易,也不是以性交次数或者单位时间来计算价格,

显然都不符合卖淫嫖娼的最后两个要素。因此,几乎没有任何一个有权有势而又

沾花惹草的男人,曾经因此被按照嫖娼来处理,充其量也不过被当作\"作风问题

\"、\"生活问题\"或者\"男女关系问题\",受到一些党纪或者政纪的处分而已。

只有那些傻到去社会上找真正的暗娼的男干部,才有可能被当作嫖娼来处理。因

此有许多男干部常常嘲笑这样的人,说他们是\"碗里的肉不吃,偏要去槽里吃草

\"。



  综上所述,至少从近代资本主义出现以后,所谓\"禁娼\"一直就是为了维护

统治阶级的切身利益服务的,一直就是仅仅镇压穷苦的男男女女和下层老百姓,

却对上层社会里的种种\"性交与利益的交易\"网开一面;一直就在保护有权有势

的男人的\"以权谋性\"和欺男霸女。而且,由于\"以性谋权\"和\"以性谋实惠\"

都不算卖淫,所以禁娼实际上也就保护了有权有势的男人的消费对象,以便为他

们\"增加生产、保障供给\"。



  难道不是吗?王宝森有情妇,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但是他所荣获的一大堆罪

名里,为什么偏偏没有嫖娼或者买淫这一条呢?因为那只能叫做\"生活腐化\",

因为他可能根本就没有为此花过钱,或者没有花过自己的钱!



  这说明,早已千疮百孔的禁娼破船,又遇到了顶头风:一些人用公款雇\"小

姐\"来招待上级。这,当然更不能算作嫖娼了。因为那些男上级们,根本就没有

\"亲自\"付钱。嫖娼的,只是那些下级\"单位\"而已,你去抓谁?唯以卖淫女充

数耳!



  我丝毫也不怀疑,在社会的任何一个层次上,总会有一些勇士站出来,揭露

和惩罚那些买淫的大款们和大权们。但是,只要关于禁娼的法律和政策没有变,

这些勇士反而会有\"违法\"之嫌,难保不被那些买淫的人\"绳之以法\"。



  尤其是,即使是这些勇士,也绝不会由于自己与大款做了斗争,就去同情那

些被法律规定为真正的卖淫嫖娼的穷男人和穷女人;更不会由此而对整个禁娼制

度提出质疑。他们还会\"怀才不遇\",甚至还会成为\"冤魂\"的。



  那么怎么办?我对时下那些所谓\"理性思维\"实在是腻透了、烦透了,所以

要援引1963年中国政府对待\"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的态度:



  禁?好啊。但是--要么全部,要么全不!



作者:狼协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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