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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於比较普遍的违法行为,应该采用多抓轻判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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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对於比较普遍的违法行为,应该采用多抓轻判的方法
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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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已禁止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912
经验值: 31018
标题:
对於比较普遍的违法行为,应该采用多抓轻判的方法
(207 reads)
时间:
2005-4-16 周六, 下午7:42
作者:
和合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作者: 洪哲胜:
和合,民运没有申请游行和申请被拒而游行,
中共抓人;爱国贼自发游行居然无事。这不是选择性办案吗?
这合乎你的法制理念吗?如果不合,你的法制如何自我救济?
和合回答:
的确有选择性办案的意思。但是,并没有你说的那么严重。
因为,中国民众未申请示威的事件已经很多。大多数都没有
因为没有事先申请而被判违法,或者被捕。
这种情况已经在包括本人在内的民间呼吁声中,得到重视。
新闻中已经有关于警察拘留了一些违法示威者的消息。
由於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对於中国的执法和司法机关来说,
是一种考验。
如果是我来执法,或者司法,对於这种情况,我会采取多
抓轻判的办法。(但是,轻判也是判其有罪。)也就是说,
重点不在於严惩,而在於广泛地建立法治观念。
作者:
和合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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