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子
 
 
 
 
 
  加入时间: 2004/02/19 文章: 2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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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实子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信天翁楼下转贴, 说明他转身就忘记了在"共同声明"上的签名了. 论坛与非赢利的电子杂志毕竟都拥有网络的共同特点, 即好贴或象样的贴满天飞.
 
 
我说过, 余打狼也说过, 网络上(包括非赢利的电子刊物)转贴是惯例. 你看, 信天翁这不也转了贴? 莫非他经过人家同意了? <<中国之春>>(或是北京之春?)也转贴不经过作者点头的么.
 
 
其实李洪志他哥的错误并不在于或主要不在于转贴, 也不在于加编者评语. 而在于对文章的改动(若有此行为的话),仅此而已.
 
 
当然,  你们声明今后他若再转贴必须经过你们的同意, 这也是非常正常的要求. 因为你们是作者, 有这个权利. 但是, 此前他没通过你们的首肯, 而说他是"野蛮侵权", 显然有失惯例之常理(见上所述).
 
 
至于"诽谤", 如果是指他说"大汉子可能是共特", "诽谤"之说也不成立. 人家毕竟是通过大汉子的文章而论,况且用的是"可能". 大汉子虽然有点冤枉, 但谈不上诽谤.
 
 
总之, 你们的共同声明不符合网络规则, 信天翁的这个转贴就证明了这一点. 你们的"野蛮侵权诽谤"之说量刑过重.
 
 
我的声明如下:
 
 
1. 建议李洪宽今后再转载那些在<<共同声明>>上签名人士的贴时, 要经过人家大同意. 当然, 对他们的文章若要改动及怎样改动, 也必须另外争得他们的同意.
 
 
2. 对于未在<<共同声明>>上签名的作者的文章, 若文章没有特别附后的有关转贴或转载的说明, 转载应属目前网络规则容许之内. 未经作者同意的转载, 也不应该对文章有偏离作者原意的改动. 但错别字和语法可以编辑,只要符合作者原意.
 
 
3. 建议李洪宽任何转载,都应给出原作者的名字. 转贴不给原作者笔名是不道德的.
 
 
4. 建议网络写手若对自己的文章有转载转贴要求, 应该在文章后附录说明. 不说明者, 人们自然可以按网络规则转贴.
 
 
5. 建议在<<共同声明>>上签名的写手们, 在你们的文章后对转贴转载的要求给出说明.
 
 
6. <<共同声明>>只针对<<大参考>>, 并不是一世同人的做法.
 
 
以上是我个人的看法, 有些乱, 就算是我许诺的声明吧.
  作者:实子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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