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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参加WTO后民商法律的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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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参加WTO后民商法律的国际接轨
圣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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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江平--参加WTO后民商法律的国际接轨
(211 reads)
时间:
2002-5-15 周三, 下午5:55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本文来自青鸟网经济人回望论坛
http://www.qingniao.net/bbs/view.jsp?articleid=6412&columnid=1003
参加WTO后民商法律的国际接轨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
主持人: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圣凯诺·世纪大讲堂。我们经常说经济全球化,但是法律应该不应该全球化呢,今天我给大家请来了中国政法大学的老校长江平先生,由他给我们讲一讲“参加WTO后民商法律的国际接轨”。好,现在江先生就坐在他应该坐的位置上,大家鼓掌。
尽管大家都知道江平先生在法学界,现在我们称之为“泰斗”。但是很多不学法律的人,他不大了解您,所以要通过我们以下这段对话,让大家大致了解一些您的情况。 这样我先把您的简历给调出来了,简历上这么说:江平,1930年生于大连。一段就过去了,这段没有什么意义。下面是说中学时代,是在一所教会中学读书,屡屡参加学潮。后来进入燕京大学新闻系读书,依然参加学潮。又一段过去了,是学生时代。下面开始是教授时代了。1951年江先生留学莫斯科大学法律系。问题就开始出来了。1956年回国任教,中国政法大学,当时叫北京政法学院。我的问题是,好像您在1957年一下子就变成右派了。
江平:对,从天上掉到地下。
主持人:是呀,您1956年才回来,1957年就变成右派,这中间您干了什么反动的事情?
江平:我在学校有20个教师署名的大字报,我为首,所以要抓为首分子,就把我抓上了。
主持人:您刚回来就发现什么不满的事情,您就挑起头来要贴这张大字报呢?
江平:因为在国外5年对国内情况还不很了解,当时党是号召,要积极参加整风,要积极提意见,我是太积极了。所以就出问题了。
主持人:还有一个问题,您在燕大是学的新闻,后来突然转了法律了,什么原因?
江平:新闻是自由选择的。法律是国家派的。
主持人:当年您喜欢哪种学科,这两个里面?
江平:当然我还是喜欢新闻,因为我志愿选择的是新闻,法律是依从国家志愿。
主持人:当时国家给了您这个担子,让您转行,觉得很痛苦吗?
江平:也无所谓,因为新闻也才学了半年多一点。
主持人:您在燕大就读了半年。
江平:半年多就参加工作了,1948年入的(学),1949年就新中国建立了,在这段都参加工作了。
主持人:1952年燕大就不存在了,变成北大了。我这么想,当年您肯定应该还有一个原因,不知道其他人想没想到,您是从苏联回来的,在50年代中后期,中苏已经交恶了,您可能是苏联特务。
江平:应该说1956年回来的时候,当时留苏的人还很吃香,因为我们既是第一批派到苏联去留学的,国家派的,同时因为在大学要学五年,一般的人还要再学一年的外语,所以我1956年也可以说是大学毕业里面系统学习第一次回国的。所以在那时候应该还是一个炙手可热,一个非常重要的,党花了钱去培养的,号称新中国自己培养的知识分子。
主持人:好,咱们闲话少说,下面咱们就请江教授给我们带来精彩的讲演报告,这个报告名字叫“参加WTO后民商法律的国际接轨”。有请。
江平:同学们好。大家都知道我们参加了WTO,应该说是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中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参加WTO本身就意味着参加WTO的规则,而WTO的规则说实在的都是一些法律的准则。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参加WTO就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方面的一件重大的事情。对于我们学法律的同学来说,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那么参加了以后法学界引起了一些很有意思的争论,我们知道,我们国家有一位非常著名的法学家提出来,参加WTO以后要考虑到法律的全球化的趋势。但是他的文章发表了以后,马上就有另一位非常著名的法学家提出来。包括在今年我们全国人大开会的期间,一再提出来,说切忌不要随便用“法律全球化”的这个概念,所以可见,对于全球化在法律领域里面能不能用,有很不同的看法。恐怕这一个问题如果我们深刻地思考一下,可能会涉及到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经济一体化跟法律一体化什么关系?经济一体化是不是必然带来法律一体化。那么第二个问题就是法律移植的问题,这是个老问题,美国有些学者一直在争论,法律能不能移植,我们能不能把国际上的一些民商事方面的法律移植到我们这儿来呢?这也是一个一体化的问题,要全球一体化必须要有一个能移植,可移植性。有的人说,移植那土壤都不一样,外国和中国土壤不一样,就像过去说的如果橘子在淮南可以叫橘子,一过淮北就变成枳了。苦的很不能吃了。到底怎么来理解法律的一致。那么第三个恐怕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就是国内法跟国际法究竟什么关系?是国内法服从国际法,还是国际法服从国内法,这个也一直都有争论,有的说,国内法是主权法一个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我当然要以国内法为先,也有人说,国际法是我们国家参加签字的,当然要以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为准。所以我想我们学法律的要思考这三个问题。那么第一个问题我觉得我们应该这么来考虑,经济关系变化了。那么跟着法律关系必然要发生变化,经济规则就是表现为法律。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经济如果全球实现一体化,法律在一定的程度上,或者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也必然要跟着实现全球化这个趋势。我想这一条我们应该看到,不能否认这个东西。
我们大家学法律都知道,近几十年来全球的法律大致有三个重要的变化。那么第一个就是大陆法和英美法的融合。我们知道,现在像英国、美国和原来的英美法这样一些国家,实行英美法制度,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大陆法的法律制度,这两个制度从内容来说,从本质来说,从它的发生基础来说都很不一样。但是这些年它已经走向了融合,实际上这些年体现了融合的(趋势)。第二个我们应该看到,从现在的世界趋势来看,有关民商事的国际条约尤其是国际公约,多边的公约越来越多,因为你无论是交易关系也好,投资关系也好,你不能够仅限于一个国家,都跨国界了,一个海商、一个票据,一个保险怎么能够仅限于你一个国家呢?所以现在这种国际条约、国际公约越来越多,包括到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些国际公约。那么第三个,我们又看到一个很有意思的趋势,就是这个实体法里面的地域的统一化的趋向,这是一个现在很重要的趋势。
前六、七年我到拉丁美洲秘鲁去参加一个会议,这是第一次到拉丁美洲去。那个地方要酝酿搞一个拉丁美洲的民法典,当然这个民法典是更广阔,还包括商事的一些规范,当然它那个地方的基础因为都是西班牙语,都是葡萄牙语,都是拉丁美洲的系统,比较容易统一化。不久前我们搞民法典的时候请了德国学者来讲,德国学者讲现在欧洲正在搞欧洲民法典。欧洲大家知道,不仅都是大陆法国家,也包括英国也要参加,那么欧洲原来是这么不同的文化,这么不同的语言,这么不同的背景,现在还要搞欧洲民法典,而且现在已经在起草。那么从这个趋势我们已经看到了某种全球化的趋势,所以我说从这一点来说,我们应该看到经济一体化、国际一体化必然会带来这样的一个趋势。那么这么说是不是意味着随着经济一体化在法律任何领域里面所有的方面都一体化了呢?我看显然也不能这么说。至少我们可以看到有四个不同,第一个公法和私法领域显然不一样。一般来说公法领域很难实现一体化,当然私法我讲的是私人的私,就是我们讲的民商法这个领域里面,显然这个领域里面不太一样。那么第二个就是主体法和行为法显然不一样。什么叫主体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包括一个公民的法律地位,包括一个企业的法律地位。一个公民有什么样的权利,一个企业是怎么样来注册,企业是什么形态,这个在很多国家并不完全一样。全世界可以有海商的国际公约,可以有保险的国际公约,可以有票据的公约,大概还没有一个国际公司法的国际公约,因为主体地位有很多主权的特点,那么行为法就不一样一点,那么我们也看到实体法和程序法也不一样,实体法的统一比较好理解。因为在做贸易也好,投资也好,它的规则要一样,但是程序又不一样。我们国家,比如发行证券应该说都一样的,但是我们国家发行证券的程序由于我们的历史背景,显然也和西方国家并不能完全一样,所以从程序里面又不太一样。
最后,我觉得我们在经济领域的法律里面还要看到,它是一种规范的法,还是一种程序的法。市场要规范,但市场也要有程序,或者叫秩序吧。应该说一个规范和一个秩序。规范应该说我常常讲,经济方面的规范它是经济规律的体现,过去我们国家多少年的一些教训,那就是领导人的脑子不尊重经济规律。认为法律可以按照自己的统治阶级意志爱怎么样怎么样,现在看起来法律体现的是维持统治阶级意志,但是这个意志也不能够违背经济上的规律,如果你违背了市场的规律,那么你的法律也是头破血流,你也不能够产生真正应该起到的作用。但是市场秩序的法律显然跟市场规则的法律不一样,市场规则的法律是体现为规律,而市场的秩序法律我们现在要整顿市场秩序,要整顿这种不安全的小煤窑那是另外一种(东西),外国也没这些东西。所以我想从这些方面来看,我们要看到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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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Re :江平--参加WTO后民商法律的国际接轨 管理
作者:bashusong 2002-05-15 11:38:01
至于第二个问题,我只想简单说一说,因为现在我们确实在法学界里面,也有人提出来法律的本土化,法律的本国的社会土壤。从世界各国来说,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法律本身是不能够有移植性的,因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植根于本国自己的土壤之上。但是从我们国家这些年的情况来看,因为我也参加了一些立法,我觉得我们不宜过多地来提,至少是在市场经济的范围内,至少是在我所从事的民商法,这个领域之内过多的本土性,我不太赞成,因为市场是一个共同的土壤,如果今天我们搞的是计划经济,我可以说我跟你的土壤不一样,你搞的是市场经济,我搞的是计划经济,那么你的东西怎么能移植到我这块土壤来呢?那么如果今天我也是搞市场经济,你也是搞市场经济,我们有共同的语言,我们有共同的土壤,那么为什么不能有共同的规则呢?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它的法律的移植应该是可以理解的,甚至可以说是必然的。我们在制订新的合同法的时候,就参考了很多国际通行的一些规则,虽然过去我们没有,但是用过来还是很有成效。所以我想在这一点上也不应该成为,我们在法律的许多方面跟国际接轨的障碍。
那么这里涉及到的第三个问题,是今天我想特别突出讲一讲的,就是国内法跟国际法的关系。因为在这个问题上,人们的认识是很不一样的。刚才我讲了,有人说既然法律都是一个国家的主权的行为,那当然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但也有人说:反过来,国际法是大家共同遵守的,你不能够以你本国的条件为由,来拒绝它,既然你参加。那么对这个问题,我觉得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分析,第一个首先我们要看到,在民商事法律的主体方面,我们1986年制订民法通则的时候还用了一个公民的字,可是在世界各国都叫自然人,当时立法的时候觉得自然人太难懂,什么叫自然人,自然是自然状态的人,现在哪儿有完全自然状态的人,哪个人不在社会里面。你说自然人是有血有肉的人,以区别于那个没有血没有肉的法人别人还不太懂,老觉得自然人好像脱离于社会的一种纯自然状态的人,现在没有了,所以当时就没用自然人,用了公民。但是一用公民就出现问题了,公民是有国籍的概念,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商事的参与者是公民,仅指中国公民,那是不是外国的公民、外国的法人就要适用不同的法律呢?而且我们确实在一段时间里面是这样来做的,我们的法律只限于中国的,甚至包括交易行为里面最普遍、最常见的合同,每日每时都要订合同,我们还要区别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我们是用经济合同法,中国人跟外国人要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这样的话,依照国籍来划分不同的主体地位,由于不同的主体地位又适用不同的法律,这必然要带来不平等原则。我说这个话的意思是什么?就是我们要研究国内法跟国际法关系里面第一点,就是一般说来以后国内的民商事的法律,不应该再以主体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某些特殊规定是不一样。
那么第三个问题呢,现在看起来也是一个很尖锐的问题,虽然我们一方面承认参加了WTO以后,外国人应该享有国民待遇原则,跟中国的民事主体同样的待遇、同样的准入、同样的优惠、同样的豁免,除了个别一些特殊情况之外,但是另外一方面我们要看到,在我们现在法律里面保护中国人的水平,跟保护外国公民获得法人水平又不一样。这问题应该看到。这就是我们现在民法通则里面的有一个条文142条,民法通则142条是这么讲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我们国家参加的缔结的国际条约,当然也包括多边的公约和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规定的不一样的时候怎么办呢?适用国际条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保留的除外,除非我们国家声明,要不要用国际条约,要用国际公约,那么由于有了这一条,所以有的人解释说,我们国家的民法规定就是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因为这里面讲了,我们国内的法律跟参加的国际条约,国内公约不一样的,适用国际条约。所以有人得出结论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我说不能单纯地这么来解释,为什么呢?因为这个条文规定的是在我们民法通则的专门讲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涉外适用这一章,那只是说在涉外关系里面,如果国内法跟国际法不一样,对外国公民和法人的保护,是要按国际条约的标准去保护。那么对中国公民和法人的保护是不是按照那个,不适用。国际条约规定再高,国际公约规定再高不适用于中国公民和法人,因为这一条只在涉外适用里面才用,你是中国人,自己不适用那玩意,那就变成这样。那就变成两重标准了,我给大家举一个最典型的例子。
1990年的时候,我们通过了第一部的《著作权法》,当时著作权就争论一个问题,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著作权有个叫做“邻接权”,就是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像你们这样的凤凰卫视,如果每天都要用一些使用别人作品的话,播放一个音乐,或者播放一个小品或者播放一段相声,怎么办呢?按照国际公约规定,每使用一次,付一笔费。
可是1990年我们在讨论的时候,我们的主管部门就坚决反对。说我们国家如果电台、电视台每使用一次就给钱,我哪有那么多钱,但是作家说你怎么会没钱,你广告费用也照样很高。所以这样的话,就出现了争议,那么最后怎么决定的呢?1990年那部法律最后规定,对于中国人的作品,就是按照我们国内的法律著作权法。录制的时候一次给费用,以后再播放一分钱不给了,就给你一笔完了。那么这样的话,我们形成了一个显然不同的实践,如果你用的是外国人的作品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每使用一次给一次,要用中国人同样的作品,录制的时候给一次,以后再播放一分钱不给了。那么这样的话,我们有些文艺界的人士,特别是作曲家提了很多意见,说我不在乎这点钱,本来给也给不了多少,但是我重视的是人格和我作品的份量,为什么外国人每次都给,而中国人就录制一次呢?是他的作品更值钱呢?还是他人格更值钱呢?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现在仍然有许多的领域里面,对于中国人保护的水平要低于国际公约、国际条约那个保护的水平,而按照我们民法通则的这一条的规定,我们保护外国公民和法人要适用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哪个标准,对于中国人就要适用我们国内法的标准。这样一来的话,就变成了对于中国人来说,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而对于外国人来说我们承诺的是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因为我参加了国际条约、国际公约,我给你按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的保护,所以中国实践是这样。那么如果这样的情况能够再长久维持下去吗?显然也不合适,所以这次《著作权法》修改已经改变了,我们现在规定一样了,甚至也是国民待遇原则了。任何作品你只要播放一次,你就要给人家一次费用。
那么第四个问题,我想可能会涉及到一个参加WTO以后,我们的某些民商事制度本身的接轨的问题,更加合理的问题。这里面有许多制度,我只举两个,比如说第一个清算,我们企业的终止了怎么清算,谁来负责清算,不负责清算以后出现什么问题,我们现在很乱,按照我们现在的规定三资企业最后的清算,是由外经贸部门来批准,来解决,来负责。由于三资企业里面发生的清算中的一切争议。要告到法院,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有这个通知不受理,因为三资企业之间的清算,来由行政部门去解决了。外经贸部门负责解决,这个本身也有点不太符合国际规则了。我们知道在国际上任何一种民事权利的纠纷,都要由法院来解决,而我们现在有行政机关了。而《公司法》里面规定的,公司涉及到清算的问题可以告到法院。现在我们又规定了,金融部门的涉及到金融企业退出,都由金融机构(人民银行)负责清算,也不能到法院,也有个限制,国有企业按工商部门来组织又不同了,怎么能够由于不同的企业,不同的性质,或者他包含不包含涉外的因素,而由不同的部门去解决呢?或者不同的规则去解决呢?这个显然也不合适,所以,我们过去有一些,比如说涉及到权利纠纷的问题,由行政部门来解决。最早的话,合同无效可以由工商管理部门来确认,后来改了。商标的争议可以用工商管理局的商标复审委员会来决定,现在也改了。专利里面涉及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有争议,由专利局自己解决了,这都改了。可见我们确确实实应该做到,法院应该是作为任何民事纠纷,最后诉诸解决的一个机构。
主题:Re :江平--参加WTO后民商法律的国际接轨 管理
作者:bashusong 2002-05-15 11:38:34
可是我们现在仍然是比较乱,在香港回归以前我见到有一个人给我一个名片,上面写的是“清算师”三个字,liquidator他写的是。我说“清算师”是干什么?他说在香港任何一个企业终止要到最后注销登记,必须有我清算师的签名,否则不能够去注销。还没有经过清算,还有一些钱没有偿还,你就到它那个地方注册登记,他给你终止了。那不是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了吗?再比如说破产法,这是我们现在跟国际接轨很差的一部分。我们现在的破产法仍然是1986年时候通过的破产法,仍然写的是只适用于国有企业。而且这种破产还要经过行政部门的同意。那在国际上怎么说破产还要经过行政部门批准,行政部门让你破产才破产,不让破产就不破产,那显然不行。只有国有企业才能有这种特殊情况。那现在我们在搞新的破产法,原定是今年我们要尽快通过,但是也发生很多争议了,争议就是如果我们的破产法都跟国际接轨、跟国际一致,那么我们的国有企业破产会不会更处于不利的地位。马上发生不同的意见,有的人说,从保护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来说,那么我们应该有更多的跟国际不一样,这样的话才能够更多的保护,世界各国破产法并不解决职工下岗或者失业人员的问题。
失业人员的待遇靠社会保障法解决,而不能够靠破产法来解决。破产法主要要照顾债权人的利益,但是中国特殊情况,我们还没有很好的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如果都按国际这种标准来搞,国有企业破产职工没有很多特别的一些保障,怎么办呢?也不行。所以可见我们在这一点上也面临着跟国际接轨,你要跟国际接轨,那中国有些特点怎么办?刚才讲国企、国有企业这就是中国的特点,所以这里面也面临着这个问题。所以我觉得,我总的来说,我比较同意参加WTO以后,我们在民商法律方面应该有更多的跟国际接轨,这是大势所趋。是不是非叫“法律全球一体化”,到不一定,但这个精神,这个趋势应该看到,应该永远的去接受这个现实,应该永远的面临这个挑战,而不是回避这个问题。不许提,或者根本不考虑,基于我们自己民族的特点,本土的特点,或者我们某种来拒绝它,我看拒绝是不行的。这就是我今天所讲的主要的意思。谢谢大家。
主持人:好,咱们马上来看一看,来自凤凰网站网友对您的提问。这位网友叫“腐烂的翅膀”。
江平:腐烂的翅膀。
主持人:对。这个网友的年龄比较小,名字都很怪,很有想象力。他说您在讲演中,提到民商法,仿佛民法和商法是一家人,一回事,我知道中国一直是民商合一的国家,但民法、商法还是应该有所区别吧?一看就没学过法律,他说最可恨的是,中间又插进了一个什么经济法,到现在为止老师也没给我讲清楚。他们都是什么关系呢?上课时我曾问老师,他们的区别是什么,老师回答说,让我用法学泰斗江平教授给本科生讲课时说的话回答你吧。他说,就是您说,19世纪的商法就是20世纪的经济法。20世纪的经济法就是19世纪的商法。你说过这个话吗?
江平:这是天大的误解。
主持人:他的老师这么跟他说的。
江平:这话是我说(引用)的,但是不是我说的。第一次我到比利时访问的时候,一个西方学者这么来说,我并没有对这个观点来加以评论,说是是对还是不对,是完全对还是部分对,但是我说这是一种说法,但是我完全不认为就是这么回事,那时候的商法就是现在经济法。现在经济法就是那时候商法,不能绝对这么来说。所以这句话,我只能说这是一种观点,不能这么说。我觉得民商法应该说从西方国家大陆法国家,应该说还是放一起的。因为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经济法是更多用国家权力来干预,当然我们要看到商法现在的领域里面国家干预越来越多。最典型的证券,证券市场国家干预的相当多。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说商法也有越来越多国家的干预。这个问题不涉及到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台湾现在是民商合一,没有单独的商法典。但是台湾仍然承认有商法,或者是学术上,台湾仍然有单行的一些法,公司法也有单行的,票据法也有单行的,保险法也是单行的,证券法也是单行的,所以他仍然有单行法。海商法也有单行的,所以也不以民商合一,不合一来看这二者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很有意思。
主持人:下面这个网友叫“卖女孩的小火柴”。他说,1998年亿安科技的股价只有五块六,2000年初竟升到了一百二十六块,涨幅竟22倍成了中国证券的第一只百元股。股民们大梦初醒后才知道被骗了,其中400位股东上诉法院,可我不知道法院为什么不受理,我们已经加入了世贸组织。而世贸组织成员的法律,都是要保护投资股民利益的。江前辈您说我们的法院为什么那么可恶,怕麻烦吗?还是无法可依,或者是有黑幕,请前辈给个说法。
江平:按照我们的证券法来规定,规定了有这个民事责任,就是三种。一个是虚假信息;一个是市场操纵;一个是内幕交易。但是都规定的比较笼统,此外我们证券法也规定了,民事赔偿的钱,如果不够的话,如果已经国家行政处罚了,或者刑事方面的罚金,最后再给你民事赔偿不够的话。优先从其它的钱里面还。这两条应该说规定的是原则上是不错的。第一个任何的这几种民事责任都要来承担的。第二个如果钱不够的话,行政处罚和刑事罚金的钱,应该劣后于给你的民事赔偿。但是这两条执行起来都有问题。第一个问题主要是在我们现在法院还没有足够的准备,你要说也只能这么来说,因为这种案件的审理,到底哪个法院受理很麻烦。要不要搞成这种是一般的诉讼,还是作为集团诉讼,还是作为一个什么其它的诉讼,这都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但现在终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了,这些东西都要受理,现在来说,首先开放的是信息虚假,现在已经有五家上市公司被告了,或者证券公司,已经开始了,但这里面还有些不足的地方,它有些必须以行政处罚为前提,紧接着就要是操纵,因为操纵更复杂一点。信息虚假还比较好认定,但是内幕人交易更复杂一点。什么是内幕人,怎么交易,损失额怎么赔偿,就更复杂一点。所以我只能说,按现代我们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一,要受理;二,有些是暂不受理;三,是要按顺序逐渐成熟。因为法官还有一个提高他的水平,某些问题的诉讼里面的一些问题,或者实体里面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还有一个解释,我们知道我们现在法律还不是特别完善,那么亿安这个问题,大家知道又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亿安最后行政处罚钱是很大的。对于你的处罚和没收非法所得,合起九亿多,但是实际上没有,因为违规的这些公司早就跑了,皮包公司都找不着人了。那么即使他是先罚没,那么罚没进了中国国库以后,再从国库里面掏钱出来赔股民很难,已经进了国库掏出来比较难,所以将来我们还要规定一些办法,真正保障股民的利益,怎么能够使行政处罚真正把这部分钱拿来,首先给股民的赔偿。这又是个(问题)。
观众:您好江老先生,我们都看到我国很多著名的企业,在欧美很多国家都遭到反倾销方面的诉讼,我想在加入WTO以后咱们什么时候能对它来个反倾销呢?你能给我解释一下吗?谢谢。
江平:应该说我们虽然没有反倾销法,但是我们国务院已经颁布了有反倾销条例,我想条例和法只不过是它的效益的位阶有所不同。也不等于说它的内容就等于说完全或者不同,或者有很多东西没有规定。那么至少我们现在对外包括合同法里面的规定,合同的效益,合同的无效,仍然是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准,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说我们现在没有任何反倾销的一些规则,或者一些规范性的东西,这恐怕还不一定,但是没有提升为法,终究位阶不同,在竞争法领域里面,反倾销法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世界各国统统把它叫做竞争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么由于我们现在,包括参加WTO以后外国运用反倾销的手段,来给我们给予可以特别反倾销税,那么我们现在打的官司也好,或者其他的一些法律,一种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越来越多,之外,我们应该看到我们周边的一些国家,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甚至包括一些比较发达的国家,也已经出现了对我们的倾销,我们外经贸部也做了某些对它的反倾销的一些调查和一些处罚,所以我觉得不能够说没有,而说应该在这个基础上,如何在现有的条例之上,更完善成为一个位阶更高的一点的“法”,只能这么说。
观众:江老师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就是在民商法和世界接轨的过程中,作为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婚姻家庭继承法》是不是也要和世界接轨,在其中怎么样来保持中国的特色,谢谢。
江平:这个问题其实我在原来讲的里面已经讲到了,主体法尤其是身份法,如果家庭婚姻是主体法里面的更具有身份性质的,那更具有民族的特点、本国的特色,世界上如果欧洲还搞了一个欧洲的公司法,恐怕连欧洲都很难设想搞一个欧洲的婚姻法,或者欧洲的亲属法,或者是欧洲的继承法,这是不太可能的,所以我想一部分因该说它具有更大的特点,德国学者讲,他说,欧洲的民法典现在即使在搞,也是把欧洲各国之间涉及到有关市场商品交易里面的统一,在市场交易以外的东西,也不企图搞一个民法典都统一,所以欧洲民法典也不会把家庭婚姻继承统一起来。英国的继承制度和欧洲的大陆国家有很大区别,我们国家也有很多,比如儿媳妇的继承权,比如我们继承(遗赠)抚养合同,这都是中国的特点,所以我想这部分更具有本国民族的特点的东西,是不会由于我们参加WTO而在这些方面而改变,我们现在搞民法典里面亲属篇,也会借鉴国际上一些好的东西,比如说夫妻分别财产制,这个是西方国家比较(多),我们现在也引用一些,但是在总体上不会太多。
主题:Re :江平--参加WTO后民商法律的国际接轨 管理
作者:bashusong 2002-05-15 11:38:59
观众:江老师您好,我们大家都知道物权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现在在中国无论是搞法律的人还是普通的老百姓,都非常关注这部法律的制定,您能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这部法律的最新进展情况,以及这部法律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它重要的特殊意义。谢谢。
江平:我看物权法,已经进入到专家立法结束的阶段,我现在已经从法工委收到了所有关于民法典里面,各个编章的专家立法的草案。物权法对老百姓来说,最现实的应该说物权法就是财产法,财产法就是财产保护法,既然每个人都有财产,他就会关心自己的财产如何受到保护,自己有哪些财产权呢?这些权利如何得到保护?我想我们的物权法里面在参加WTO以后,非常重要的一个,就是要确认在什么情况下,政府可以对民事主体的财产,包括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他的财产依照社会公共利益来加以征用,以后要叫征收了。那么这样看起来将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现在往往不是真正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这个问题上现在解释的分歧最大,如果我这个政府要把这块地方规范搞什么东西。我把这一个原来在这里面的民营的企业也好,外商投资企业也好,让它都搬迁,给予一定的补偿。可以不可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什么情况下不可以?我想这是我们现在关心最多的。市场经济下面私权利和私权利是经常碰撞的。这部分好解决,市场经济下面,私权利和公权力,力量的力,公权力的碰撞,往往私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为公权力太庞大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要规定公权力,对私权利、财产权利,包括你的所有权进行限制,或者你要收回这种权利。如何给予补偿,应该在什么情况下才允许国家来征用,(现在)或者叫征收,和应有的程序这些东西必须要完善,这样才可以保障私权利不受侵犯。
主持人:在咱们未来物权法里,会不会像其他的WTO成员国一些国家里,写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江平:这个是许多外国学者老向我提出问题,我说我们法律上当然也写私人财产不得侵犯,但是就没有神圣两个字,为什么宪法里面公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神圣”两个字有什么意义没有?我说神圣是形容词。那能不能在私人财产里也加一个“神圣”两字,这是意识形态的问题,但是严格说来,公有制的财产尤其是国家财产,写得那么神圣,侵犯起来就太容易了,一点都不神圣。私人财产虽然不写神圣,我兜里的一块钱,你也不那么好拿我的。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可以说除了意识形态的原因,一个叫神圣,一个叫不神圣之外,我看从实际角度来说,神圣又没有多大的意义,你叫得再神圣,没有什么措施,国有财产随便大家都可以拿。大家拿,那我看你再神圣也等于零。
观众:江教授您好。在加入WTO之后,我觉得仲裁在与国际接轨方面,应该走在前列,你担任过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创业初期可以说是非常得艰难,现在效益也应该是相当可观,我希望你就这么多年在仲裁领域这种经验,能给一些将来想从事仲裁工作的年轻人一些建议和忠告吗?谢谢。
江平:我们可以说仲裁是从中世纪以来,商事纠纷解决的一个重要的形势。那么现在在国际往来方面,因为如果在当事人任何的一方法院来管辖,可能对方都有所顾忌,你的法院会不会偏向你,所以从国际贸易方面来说,更适用仲裁,也可以想象得到,参加WTO以后,中国的仲裁还会有很大的发展。但是仲裁要发展的前提必须公正,公正的前提必须是民间不是官方,那么这个问题还有很大的欠缺,主要是两方面的欠缺,第一个就是我们现在有些的或者说是地方的仲裁,还有相当大的政府的干预,或者说他的人员或者他的组成,因为开始并没有商会,外国是商会来组建仲裁,中国没有商会,所以由政府作为第一推动。我有一次在全国的仲裁会上讲,我说仲裁应该是民间的,仲裁应该是商会领导下的,很多人说千万别让商会来管,让商会来管,我们就没威信了,只有政府管我们就有威信。最好能让市长来当仲裁委员会主任,那就是最好办了。所以中国的仲裁观念,始终没有离开以官为本位的这种思想。这个思想不改变,也不可能很公正。
第二个就是费用,我们知道,我们包括现在的国际仲裁委员会,仍然有一个收支两条线,仲裁的费用交给国家,国家来拨给你开支。那么如果这样的话,在国外来说,如果认为你仲裁机构拿的是政府的钱,那么你可能就会为政府说话。虽然我们倒并不一定准是拿了政府的钱来为政府说话。但是你既然是要靠政府钱,他就会说,我当事人给你的仲裁费你怎么收支两条线。收在这边,支又另外一条线。我想这个问题就是非常重要的,涉及到我们将来仲裁的如何体现它的民间化。非政府控制,跟政府脱钩,各种的渠道应该都脱钩,这样人才觉得你是一个民间型的,我想主要是这个东西(原因),因为仲裁要讲还有很多很多问题。
主持人:在今年这个特殊的公元纪年,这样一个特殊的时候,我特别想让江先生在节目马上就要结束的时候,用一句话回答我一个问题,就是未来中国的法律跟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将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您只能回答一句话。
江平:中国法律制度必然要走向跟国际接轨,必然要走向法制现代化的道路,实现这一目标。
主持人:好,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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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七十,该是总结自己一生的时候了:
七十年,总有最刻骨铭心的时刻。至今回想起来,对我最刻骨铭心的时刻就是被划为右派的那一时刻,从"人民的阵营"被划入"敌人的阵营"的那一时刻。有时梦中还在杂乱地回放着那惊心动魄的情景,醒来仍心有余悸。
记得当时全校还为我划为右派在大礼堂进行公开讨论,以便使那些"糊涂"的人"清醒"过来,讨论的主题就是我为什么会成为右派。因为当时被划为右派的大抵都可以找到"原因",或是因为历史上原因,或是因为阶级出身原因,或是因为个人主义原因,或是因为伸手要权原因,而我披国家派到苏联留学五年刚刚回国,找不到上面的原因,于是就挖我的受教育的背景。因为我在一个数会高中华业,毕业后又考入美国人办的燕京大学,于是,找到了我成为右派的原因,即"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思想"。有一大批具有一些民主自由思想的人,追求民主自由理想的知识分子就被划为了"敌人"!
对于这个结论,我又可以认可,又难以认可。
可以认可的是,我在高中参加当时学生运动、反对当时的专制腐败政权时,就是为了"反内战,反饥饿","争民主,争自由"。我之所以要报考燕京大学新闻系,就是想用报纸来实现国家的民主化、自由化,使之成为其正的民之喉舌。我之所以辍学参加革命工作就是为了建立一个民主、自由、富强的新中国。
难以认可的是:为什么民主、 自由思想就不好,就必须戴上"资产阶级"的帽子。社会主义要不要民主、自由,社会主义又需要什么样的民主、自由?对于我这样一个在社会主义国家榜样的苏联生活学习了五年的青年人总会有这样的问题要去思考的。赫鲁晓夫的秘密报告给了我某种答案。其实, "秘密报告"后来一点也不秘密,连中国学生也都可以去听。"秘密报告"揭露的是与"公开报道"截然相反的血淋淋的事实:专制、个人独裁、暗杀、集中营,难道在中国我也要去追求这样一个制度吗?在我去那里学习的四十年后,这个制度垮台了,究竟垮台的原因是什么呢?是"修正主义"上台?是帝国主义"和平演变"?我看都不是,倒是身历这一制度现今仍为社会主义理想奋斗的俄罗斯共产党中央书记久加诺夫说得好,他说:"苏联共产党垮台的真正原因是它的三垄断制度,即共产党员以为自己想的说的都是对的--垄断真理的意识形态制度;以为自己的权力是神圣至上的--垄断权力的政治法律制度;以为自已有不能说都可以尽管做的特权福祉--垄断利益的封建特权制度"。①这三垄断:垄断意识形态,垄断政治权力,垄断特权利益,就是十足的专制,就是缺少真正的民主、自由机制。斯大林统治下,不是也把那些稍有主张民主自由的人,对专制独裁稍有不满的人,都知上一顶"资产阶级''的帽子,称为反对派,也有时称之为右派。那时只不过处理的方法比我们更干脆,不像毛泽东那样还把他们当作"反面教员",而是枪毙了之,不留后患。
我们目前政治生活和政治制度中的一些现象表明我们还没有从苏联垮台和反右派运动中得出更深层次的结论和教训! 法律并不是我人生自愿的职业选择,它枯燥无味,不像新 闻那样自由奔放。但既然是国家派我去学的,当然是抱着崇高的使命感去学的。逐渐地,懂得了法律与新闻一样,都有着民主与自由的深刻内涵,如果说"法制"并不足以包合民主,正像我们把民主与法制相提并论那样,那么"法制"就必须以民主为基础,民主为前提。我在苏联学习时,法律制度确实也比较完善,但谁也不想称斯大林时代的苏联是一个"法治国家"。
学法律的人需要埋头于法律条文的诠释和学理的探索,但离开了民主、自由、人权这样的基本目标,法律就会苍白无力,甚至可以成为压迫人民的工具,镇压不同意见的人的工具。因此,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就像建立现代工业化国家、现代知识经济国家同等重要。
我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家,因为我没有认真读过多少法学名著,也没有写出什么像样的法学专著。
我是一个法学教育家,我以学校为舞台,努力培育一代具 有现代法治观念的,具有民主、自由开放思想的法律工作者、 法律家、法学家。
我是一个法律活动家,我以社会为舞台,在立法、司法、 政府部门、企业等诸多领域为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助推了一把 力。
上天总算是"公平"的。1957年以后,给了我整整二十 二年的逆境.又给了我整整二十二年的顺境。逆境给了我磨难 和考验,使我更能以平常心看待一切,我喜爱的一句格言就 是:"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国家民族如此,个人也如此。逆 境给了我沉思与回顾,使我更能以正常心看待一切,已经没有 什么可迷信的了,我喜爱的另一句格言就是: "只向真理低 头"。
今日之世界,民族主义与民主主义乃为两大潮流。中国民 族主义的觉醒和复兴已不成问题,甚至有时令人有过份之感, 但民主主义的觉醒和复兴,相比之下还差距甚大。从五四时代 的呼唤"德"先生,到我青年时代的"争民主,争自由",到 五十多年后的今天,科学进步,在这一百年内的变化确实令人 咋舌,而民主主义的进步,又有多少呢?!我又陷入了五十多年前的沉思。
① 见《学术界》2000年第5期108页。
http://www.qingniao.net/bbs/view.jsp?articleid=6412&columnid=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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