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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鲁肃网友的邋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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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回应鲁肃网友的邋遢意见
邋遢道士
[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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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次数: 1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6217
经验值: 18456
标题:
回应鲁肃网友的邋遢意见
(549 reads)
时间:
2005-4-04 周一, 上午4:17
作者:
邋遢道士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首先必须感谢鲁肃网友针对本人的意见,进行十分严谨的讨论。
为了回应鲁网的看法,并补充一些本人也许还没有十分清楚说明过的观点。因此,老道愿意在鲁网意见的条目下,补充一些申述;
老道的申述部分,都特地用“老道的回应”这片语作为开端。
也非常欢迎各方的理性批评。
**1)整个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一个公平理性的讨论环境,并非为了保护写手的劳动成果,本制度只有一个唯一的原则,任何与此唯一原则不同的原则,都不存在。所以我反对非文人网友的原则解释。
老道的回应:
老道认同这一段的大前提,即“海纳百川虚拟法庭的设立,是为了一个公平理性的讨论环境,并非为了保护写手的劳动成果”。
至于“只有一个唯一的原则”则有所保留;因为任何制度都可以有不只一个的原则,纵使在多个原则之中可能会有一个比较中心的原则,但因而否定其他原则的存在是略嫌偏激的。
非文人是本坛立法单位(董事会)主席,在起草论坛规则和网友法庭规则的过程中,对于本坛司法制度的认识肯定深于老道,老道认为他对这个制度“原则”的解释资格是值得重视的。
**4)法官具有《法庭规则》的解释权。唯有法官具有这一权力,法官只具有这一权力。注意,法官没有执法权,也没有判断某种行为是否违反《论坛规则》的权利。
**5)陪审团具有对某种言行是否违反《论坛规则》的判断权。唯有陪审团具有这一权力,陪审团只具有这一权力。
**6)陪审团临时赋予斑竹代理行使陪审团之判断权利的资格,但在发生纠纷时,陪审团亲自行使这一权力。
**7)陪审团行使权力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通过法官立案在法庭内部行使。
**8)法官在法庭内外,没有判断是否违规的权利,只能根据《法庭规则》判断是否应该立案。
老道的回应:
这五条意见的内容有“联贯关系”,一起讨论。
老道完全同意“法官没有执法权”的论点;但却不能苟同“(法官)也没有判断某种行为是否违反《论坛规则》的权利”的说法。
这一歧见十分重要,必须认真讨论。老道不能苟同的理由有三:
一、在实行法治的西方国家里,并不是一切的法庭都采取“陪审团”审理方式的。在大部分的民事法庭以及所谓“小额法庭”中,
法官是唯一的解释法律的权威;如果法官不具备判断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他就无从审理;
二、在设立陪审团的法庭中,法官照样是解释法律的权威,即使他不对被告的行为直接进行判罪,他仍然必须给予陪审员针对被告行为做出判断是否触犯法律的指示,(陪审员如果不遵守法庭规则,法官更有必要判断是否违犯规则);
三、在现行的海川虚拟网友法庭规则中,针对“小额法庭”案件,有明文规定:“(三)法官有权自行裁决或召集仲裁委员会(即小额法庭)进行审议。”
老道以法官身份审理最近的三件提诉案,便是按照这个规定并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而进行审理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明确地遵守了规则,并不存在解释规则的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如果不对涉嫌者的行为判断是否违犯规则,
那么审理程序就不可能进行。可见,法官对某些行为是否犯规的判断权是必要而且是无庸怀疑的。
应该指出,从三权分立的大原则上看,法官的解释权是司法独立的重大保障;从海川虚拟网友法庭的实际条件上看,追求这个理想和遵守现行规则是没有必要完全互相排斥的。
其他关于陪审团的责权部分以及法官遵守坛规判断是否立案部分的意见,老道并无异议。
实际上,判断是否立案这一程序,如果说“法官没有判断某种行为是否违反《论坛规则》的权利”,他根本就不可能判断是否立案。
**9)没有引入陪审团的分权,不是民主制度。因为,斑竹是靠坛方“物色与任命”,法官是靠前法官“推荐”和坛方“任命”,只有陪审团的产生是不受坛方影响的来源于“民”的代表,所以,没有陪审团参与的过程,是不民主的过程,海纳百川是民主管理,所以最终必须由陪审团进行判断纠纷。
老道的回应:
这一条的意见当然可以提出讨论,但是除非讨论之后导致立法上的坛规修改,现行的坛规仍然必须遵守。这是任何法官不能单凭自己的“意见”随便更动坛规的必要认识。
**11)但考虑到法庭的虚拟性,根据实际法律,坛方具有拒绝执行陪审团判决权利的现实权利。斑竹有出于个人理由拒绝执行的现实权利。网友也有不执行的现实权利。
老道的回应:
这是一个尚未出现过的假设“局面”,当然有可能发生;如果真的发生了,这“虚拟法庭”的实验就彻底破产,也就没有任何讨论余地了。
**12)在纠纷不涉及实际法律和《法庭规则》明文规定不属于法庭审判的情况下,法官没有不立案的权利。但法官拥有申诉是否符合《法庭规则》立案的判断权利,但宜从宽,而非从严,这是符合民主分权制度的基本精神和前述唯一原则的,相反,则不符合这一精神和原则。
老道的回应:
在一个理想的国度里,这个意见十分宝贵,老道全心支持。在现实生活中,这个“符合民主分权制度的基本精神”的原则似乎并未普遍被接受;在本坛的虚拟法庭里,把它视为“唯一原则”,老道看不出它有充分的“可行性”或“强迫性”执行的机会。
**13)本人不认为有所谓“鲁肃方案”的存在。鲁肃的申诉是在现有框架下本着前述唯一原则提出的。
老道的回应:
正如老道预先声明过的,老鲁不赞成使用“鲁肃方案”的话,这个“方案”就失去存在的意义。老道将进入文集,收回“鲁肃方案”这个暂用名称,并改用另一代称。
老道认为研讨其他仲裁网友纠纷的“多赢”途径都值得重视,仍然有提出来讨论的意义。
14)、15)和16)涉及鲁肃的申诉案,该案已经法官处理。老道不拟以普通网友身份置评。
**17)本人认为法官的角色是主持法庭,并非以维护秩序为己任。法庭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制约执法即维护秩序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权利行使错误,并非帮助斑竹维护论坛秩序。法官唯一要维护的秩序是法庭秩序,斑竹没有维护法庭秩序的义务和权利。
老道的回应:
老道基本上同意这条意见的中心命题:法庭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制约执法即维护秩序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权利行使错误。
关于“斑竹没有维护法庭秩序的义务和权利”的提法,老道觉得不能看得太绝对。如果当事人不遵守法庭秩序,在现实世界或虚拟世界中,某些维持秩序的技术工作或“法警”任务,还是有必要依赖“执法”人员去办理或执行的。
以上是邋遢道士站在普通网友的立场提出的回应,用意纯是给论坛负责立法修法方面和将来的“法官”参考的。
作者:
邋遢道士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_________________
“天法道,道法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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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老道隆重回帖,正在认真阅读。
--
鲁肃
- (0 Byte) 2005-4-04 周一, 上午5:41
(237 reads)
鲁肃网友请进,
--
邋遢道士
- (19 Byte) 2005-4-04 周一, 上午5:36
(274 reads)
谢谢,老道。
--
鲁肃
- (0 Byte) 2005-4-04 周一, 上午5:38
(247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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