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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法官05-03-29号公告:《RE-斑竹02封名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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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官05-03-29号公告:《RE-斑竹02封名案》判决书   
邋遢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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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法官05-03-29号公告:《RE-斑竹02封名案》判决书 (4311 reads)      时间: 2005-3-30 周三, 上午12:11

作者:邋遢道士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法官05-03-29号公告:《RE-斑竹02封名案》判决书。

一、《RE-斑竹02封名案》完成审理。

本法官感谢当事双方对本法庭的充分信任和合作。
被告斑竹主动为原告网友提供所需资料的磊落风范值得本法庭高度赞扬。


二、本案发生的过程简述如下:

原告于3月10上贴(帖号[582544]),被告斑竹02认为该帖违背隔离令而给予删除。
事后,被告斑竹复以原告网友连续于一日内三次贴上“违规帖”而颁发“封名令”,封名期间为2个月。
原告不服,提出申诉。


三、本案审理的主题是:被告(斑竹02)之封名措施是否违犯论坛规则。

根据被告斑竹02的说明,RE网友曾于三月10日上贴三次“违规帖”,帖号是[582370]、[582512]、和[582544]。
所采取的封名措施是按照《海川论坛规则》“封名”项下的规定办理的。

根据原告网友的陈述,涉案第三帖([582544])在于要求澄清“隔离令”的内容,并不触犯任何“删帖”规定,不应算为“违规帖”;并指控斑竹02所作的封名措施不符合坛规“封名”项下的有关规定。

原告RE网友申明未能掌握涉案帖的确实上帖时间,未能提出辩驳被告不合坛规的具体理据,但指控被告斑竹02给予长达两个月之久的封名处分有失公允。


四、本案的审理步骤与案情的关键资料

根据上述,本法官认为除了查证论坛规则的有关条文外,本案的优先审理步骤应是查证涉案三帖
([582370]、[582512]、和[582544])是否“违规”,特别是第三涉案帖是否确实“违犯隔离令”。
其次,案情的重要关键在于核实涉案第三帖([582544]号帖)和涉案隔离令([582538])的时间先后。

然后,法庭也应关注到原告所指控的封名措施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

本法官肯定下列资料准确无误:

1、原告涉案三帖的上帖时间如下:

[582370]号帖:2005-3-10 00:08(标题:提上来 RE 标题:无耻)
[582512]号帖:2005-3-10 13:18(标题:我和你爹......)
[582544]号帖:2005-3-10 14:23(标题:斑竹请把话说明)

2、涉案隔离令([582538])颁布的时间是:2005-3-10 14:12
(标题:隔离,......。并警告RE)

3、封名令([582545])颁布的时间是:2005-3-10 14:26:36
(标题:封杀RE笔名2个月)

4、坛规的有关条文如下:
版主对下列笔名将酌情封杀;
.......(略)
(3)一日内上违反坛规的帖子超过三次者。
(6)除(5)条外,封名前一般应予警告。


五、本法官的审理意见。

A、关于封名

根据双方申述以及本庭核实的资料,本法官注意到下列事实:

1、涉案三帖的确是在从2005-3-10 00:08至2005-3-10 14:23之间贴出的,时间的分隔不超过14小时15分钟。
换言之,一日(24小时内)连上三帖的事实成立;

2、原告涉案第三帖的上帖时间是在涉案隔离令发布之后,两帖之间的时差是11秒钟,而且其内容确曾涉及“隔离对象”。
换言之,涉案第三帖 “违犯隔离令”的判断前提成立;

3、有鉴于第一、第二涉案帖曾经本法庭裁决在案,第三涉案帖既然有触犯隔离令的充分事实。
换言之,三帖视为“违规帖”处理的根据也得以成立。

综合上述,斑竹02采取封名措施所根据的“一日连上三次违规帖”的事实无可争议。

有鉴于本案最基础的审理主题是:“一日连上三次违规帖”的事实是否符合“封名”处分的论坛规则,法庭必须严格检验有关封名的坛规条文。

本法官发现封名条款(3)“一日内上违反坛规的帖子超过三次者”中的“超过三次”四个字,无可避免地影响到本案的最终裁决。

按照文字含义,本法官认为“超过三次”应该是多于或逾越三次的意思,而不是不多不少的三次。换言之,触犯“封名”条款(3)的“罪过”应该是违规者第四次犯规,不是第三次犯规。否则,“超过”这两个字就完全没有任何存在的必要。

因此,本法官认为尽管RE网友确实在3月10日连续在14小时15分钟内贴过三次“违规帖”,他却未曾“超过三次”连上违规帖。

结论一:原告(RE网友)涉案第三帖([582544]号帖)确实触犯“隔离令”。

结论二:被告斑竹对原告(RE网友)所采取的封名处分并不完全符合坛规。


B、关于“封名2个月”是否有量刑过苛的问题

本法官既然在审理“封名”问题上获得“并不完全符合坛规”的结论,量刑是否过苛的问题就不必多予讨论。


六、根据上述,本法官判决:

被告斑竹02施予原告(RE网友)的封名处分并不完全符合坛规,责令即刻解除封名。

涉案的[582544]帖违犯“隔离令”,不予恢复。


七、《RE-斑竹02封名案》完成裁决,宣告休庭。


作者:邋遢道士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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