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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官05-03-23号公告:《RE-斑竹02删贴案二》裁决书 (3499 reads) 时间: 2005-3-24 周四, 上午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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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邋遢道士 在 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法官05-03-23号公告:《RE-斑竹02删贴案二》裁决书
一、《RE-斑竹02删贴案二》审理完毕,本法官按照双方同意的“法官一人公开裁决”方式裁决。
二、本案发生的过程简述如下:
本案所涉的帖子(论坛编号[582512])乃是原告回应另一网友的跟贴。
该份跟帖发表后不久即受被告斑竹02删除。
原告不服,乃申请法庭审理。
三、本案审理的主题是:被告之删帖行为是否违犯论坛规则。
根据被告的陈述,[582512]号帖“重复使用性器官名词攻击网友”,属于“必删贴”。
根据原告的答辩,[582512]号帖不应视为“必删帖”,理由有二:
1、此案既然获得立案审理,可见法官也认为它并非“必删帖”;
2、该帖内容所涉及的某些字眼,曾在论坛的其他帖里出现过而未曾被视为“性攻击”处理。
四、本法官的审理意见。
通过双方的申述和答辩,本法官认为原告在答辩书里全力为他本人使用某些涉嫌字眼辩护,却完全忽略了提供任何被告“违规删帖”的确凿证据。
被告根据《海川论坛规则》关于“必删帖”部分的明文规定,解释了他删除[582512]号帖的称职行为。
有鉴于原告明知跟帖对象的性别,故意在跟贴中,重复使用让对方难堪的“性器官名词”进行“反击”,其“性攻击”的存意昭然若揭,该帖被视为“必删帖”并无偏离坛规的错失。
必须指出,本法官认为原告为自己辩护的“理由”纯属“诡辩”,因为:
1、法庭受理提诉只是让当事双方有申述事实和提供证据的机会,绝对不能当为“有罪或无罪”的判断佐证;
2、和本案原告或审理对象无关的任何第三者的言行,均非证实被告“犯规”的充分“证据”,因此不予考虑。
五、根据上述,本法官判决:被告斑竹02无罪,被删除的[582512]帖不予恢复。
六、本法官宣布,《RE-斑竹02删帖案二》结束,即刻休庭。
作者:邋遢道士 在 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_________________ “天法道,道法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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