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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国家法》语文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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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k
加入时间: 2004/04/02 文章: 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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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ck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反分裂国家法》语文分析
送交者: 冯竹 2005年3月14日19:09:4
中共豢养的学者一向没啥学问,这个《反分裂国家法》,更如是。我
们读之再三,我们始终无法知道,谁人制定此法。请看第一条:[为了反对
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
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根据文字,我们说不出谁制的法。既没制法人,也即无
头法。无头法如何会有效力? (按:没有主语。语文不及格。哈哈。)
任何国家要成立法案,必须先有人提议(提出一个法案),再经国会讨
论若干天若干次,再表决,然后成为法案(国会是制法人),交付政府执行
。请看中共这个法,谁提议?谁讨论?没人知。知的,仅是表决。且是全
体一致的表决。这种表决出来的法案,当然笑掉文明国家的大牙。共党党
员幕后操纵,胡乱弄出一点东西,交给三千人举举手,却不能讨论删改。
可哀的中国知识分子,做二等公民,竟然做得意满志得(全场鼓掌)。
第二条说:[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
。这[大陆]两字,毫无法律意义。可以是亚洲大陆,也可是欧洲大陆,美
洲大陆。。。哪个大陆属于中国?简直连小学生作文还不如。应该说:[世
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即属此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
。维护中国(原文为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台湾同胞的义务,也是全中
国人民的义务]。
这第二条又接着说:[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
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这句中的[国家]一
词,我们一看就知,乃共产党员说话说溜了嘴,他们老是把国家,党,政
府三位混淆为一体。在这里,起草的人明明应该说[我党绝不允许],或[我
们政府绝不允许],一不小心,却写成[国家绝不允许]。可笑已极。
第三条就更滑天下之大稽。中国政府立法,限制外国政府行动,不得
干涉中国内政。
第四条和第二条重复,废物一条。
第五条中,先出现的[国家]一词,同上所论错误一般。应改为[本政府]
。而成:[。。。本政府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
第五条中的[大陆]一词,应改为[本政府],而得:[。。。国家和平统
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本政府的制度,高度自治]。
[本政府]这个词,应该在第一条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名出现。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制此法。以下简称本政府]。政府成为制法人,
由议会表决,政府再成执法人。由于一党专政,政府是制法人,也是执法
人。没政府规矩。写出的文字,遂也乱七八糟.
其它几条,错误也多,懒得多赘。
“反分裂法”英文译成了“反美国南方脱离联邦法”(Anti-Secession Law)?
送交者: 安魂曲 2005年3月14日11:34:16
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公布的“反分裂法”英文版本,就会发现原
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把“反分裂法”干脆翻译成了“Anti-Secession Law”
。对于这样的译法很多英语不错的人、尤其是老美都会觉得怪怪的,事实
上这样的翻译也确实荒谬可笑。
关于secession的含义和解释,本人专门查阅了微软的Encata百科全书
、网上最大的“维基百科全书”、以及梁实秋“远东英汉大辞典”。。。
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
Secession这个词如果首字母大写的话,就只能是一个专有名词,解释
是“1860-1861年美国南方11州退出联邦的行动”----只有在小写时,它才
具备“脱离或退出某一机构、组织”的意思。
但“反分裂法”的英文本偏偏在标题和开篇中使用了Anti-Secession Law
这样的英文译法,显然这只能作“反对美国南方州脱离联邦的法律”理解----
说白了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去狗拿耗子多管美国人历史上的闲事。
其实即使secession这个词首字母小写,正确的英文解释也只能是the
act of withdrawing from an organization, union, or political entity
(根据维基百科全书,上面还举了不少secession的具体例子),显然它并
不适用于用来描述“台湾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这样的特殊情况,因为
毕竟“中国”这个概念从来就不是什么“organization, union, or political entity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不承认、台湾有权单方面修改的“中华民国宪
法”,台湾更不可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什么事实存在并被台湾此
前认可的政治契约合同关系。
所以说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把“反分裂”正式翻译成Anti-Secession
,把“分裂”翻译成secession,根本是出于对secession这个英文词汇的
错误理解和荒谬套用。
----除了对“反分裂”的明显翻译错误之外,明眼人还不难注意到这份“
反分裂法”英文版本和中文版本的两处显著差别:
第一处:英文版没有犯中文版围绕“中国”和“国家”的常识性逻辑
错误,因为英文版中的“中国”使用的是China这个词,而“国家”则一律
翻译成 State。由于在英文中Country(国家)和State(政权)的明显不
同定义,本人指出的中文版“中国”和“国家”概念模糊不清的漏洞至少
没有在英文版中重复----虽然这样刻意区分China和State,却又等于在事
实上承认了“One China, two states”这一中共自己多次拒绝的政治概念
。
第二处:相比中文版“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那个语蔫不详,基本
应当作“可以”、“许可”解释的“得”字而言,“反分裂法”英文版在
这里明确地使用了一个Shall字,也就是“应该”“必须”的意思,这显然
要比中文版口气重很多,怪不得美日台会对此强烈反应了。
显然,第一处的中英文版本差别主要是因为中文自身“国家”语义的
含糊所致。。。但第二处中英文版本的显然不同就很值得人们重视了,因
为这明显出于故意。
本人认为这反映了中共新领导层既想利用“反分裂法”警告美台、多
少提前划出动武红线;却又实在不愿意自己给自己套上“到时候必须动武
”政治枷锁的两难心态----既然要对“台独势力”有所警告又希望美国不
要误判局势,所以英文版就非得把话说死不可;但既然对内中共却完全不
想因此承担“武力反分裂”的天大责任和义务,那么其将来作为司法解释
基础的中文版本就显然必须含糊其辞、留有余地,万不可使用“应当、必
须”这样到时候中共自己也无法回避的限定词。
“反分裂法”中英文版本的明显不同,再次暴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分裂法”的内在法理和逻辑不足,尤其是中共“反分裂立法”的对外政
治恐吓、对内不承担风险色厉内荏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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