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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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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答辩。
斑竹02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540
经验值: 74
标题:
答辩。
(1298 reads)
时间:
2005-3-16 周三, 下午11:20
作者:
斑竹02
在
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列一下几个事实和当时的考虑,就此一贴,呈请法官考虑,以后几次的答辩,我将弃权,愿受法官裁决。
事实1。原题为 无耻 -- RE - (286 字) 2005-3-8 19:24:53 [581808] ,为其他斑竹删除,我作为总斑竹,审议了RE的要求删贴解释的查询,决定为其恢复。
我当时的考虑是,此贴为酌删贴,违反酌删贴条款(2.1)和(2.9),为其恢复的考虑是此贴发在众议院,根据众议院宽松的删贴标准和惯例,此贴应在酌情不删的范围,用操作失误的理由恢复是不想在外坛显露我和其他斑竹的不同看法,以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事实2,RE在3月10日上贴,题为 提上来 RE 标题:无耻 [主贴] RE - [582370] ,此贴在RE封名后被删。
我的考虑,此贴仍为酌删贴,并因此引起一系列纷争,虽然众议院宽松,但对重复上帖的酌删贴,我的考虑偏向酌情删除,所以决定保留原贴(581808),重复提上来的酌删贴(582370)删除。
最后,我想提请法官注意,法庭是审议判案的场所,不是人身攻击的延续,我认为原告的申状中对我的“公报私仇,因私费公”等用词是不恰当的。希望法官能制止此类言论的再次发生,此案也不是审理我是否公报私仇,因私费公。另,请法官能为原被告的申诉申辩作个时间限制,也好让原被告清楚何时应上贴,何时是过时弃权。
谢谢。
作者:
斑竹02
在
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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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斑竹02的合作。
--
邋遢道士
- (72 Byte) 2005-3-16 周三, 下午11:53
(888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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