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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原“中国人权”部分理事的公开声明》   
dck






加入时间: 2004/04/02
文章: 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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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原“中国人权”部分理事的公开声明》 (226 reads)      时间: 2005-2-09 周三, 上午2:57

作者:dck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原“中国人权”部分理事的公开声明

2005年2月

近来我们相继辞去了“中国人权”共同主席、执行委员、理事、荣誉理事的职务。我们的辞职,虽有各自不同的考虑,也有极为明显的共同理由。

创建于1989年3月的“中国人权”,是接续三十年代蔡元培、宋庆龄领导的“中国人权保障同盟”的事业,在中国推广人权理念、进行人道救助的非政府人权组织。因为中国国内条件的严酷,“中国人权”只能在纽约建立自己的办公室。但它的着眼点和着力点,完全是在中国国内。由於创业者的辛勤努力,“中国人权”多年来为促进中国的人权事业起了重大的作用,在国内外享有良好的声誉。然而近几年来,“中国人权”发生了蜕变,它已不再是一个容纳愿为中国人权事业奉献的人士的公益组织。

我们之中,有“中国人权”的创始人,有在“中国人权”工作十多年不要报酬的人,有在国内“六四”以后的白色恐怖时期出任理事的人,还有长期关注中国人权状况的美国人;我们之中的多数人都在“中国人权”任职十年以上。对於“中国人权”的蜕变,没有人比我们更为痛心。

“中国人权”最大的偏差,是背离了具有普世价值的、非政党非政治化的人权理念。“中国人权”主席刘青,近年来背着理事会身兼其他三个组织的主席,领导政治团体,涉入政党政治。 特别是以刘青掌控的人道援助基金向其他三个组织进行利益输送,对“中国人权”构成严重违反章程的“利益冲突”。人道援助基金成了“刘青的钱”,“中国人权”的资源竟被用来建立刘青个人的政治资本。他完全违反了从事人权工作所必需坚持的原则。

“中国人权”的内部运作也违反了章程,越来越缺乏透明性。其行政负责人凌驾于执行委员会之上,执行委员会凌驾于理事会之上,理事会失去了监督权。行政人员利用职权,为追究责任设置重重障碍。每年开支近三百多万美元,只有十万左右用于人道援助,60%以上用于薪水和办公费,其余又以合作项目、工作合同等形式在刘青领导的其他组织的成员之间进行利益分配。

最近的2005年度理事会上,13年未经选举的“中国人权”主席刘青,再一次不经选举继续连任。

正因为“中国人权”发生了蜕变,当中国本土的公民维权运动在新世纪兴起和持续高涨之际,“中国人权”麻木地置身事外。不仅如此,部分理事以个人身份投入维权运动,竟被“中国人权”负责人指责为“伤害了组织”。“中国人权”已不再是我们十数年倾心倾力投入的那个组织。事先未能防止蜕变,我们负有责任;已经发生蜕变,我们以合乎程序的方式纠正偏差的努力,均告无效。所以我们决定辞职。

我们为什么一定要辞职?
第一,既然我们不能行使监督职责,我们也不愿继续为它的违背人权原则的行为背书。
第二,我们不愿我们的名义被利用为违背人权原则的人和事去筹款。

我们决不放弃自己的责任,将一如既往以各种方式努力推动中国的人权事业。


(以姓氏比划为序):
方励之 [email protected]
郭罗基 [email protected]
黄 默 [email protected]
李晓蓉 [email protected]
林培瑞(Perry Link) [email protected]
刘宾雁 [email protected]
苏晓康 [email protected]
丛 苏 [email protected]
王 丹 [email protected]
王 渝 [email protected]
张伟国 [email protected]
郑心元 [email protected]



附件一:

"中国人权"2004年理事名单:

方励之(中方共同主席, 执委); Robert Bernstein (东道共同主席, 执委)
William Bernstein; Joseph Berman; Gregory Carr; 郑心元; Scott Greathead (司库, 执委); 郭罗基; 韩东方; Sharon Hom (执行主任, 执委); 胡平; Robert James; Harold Hongju Koh; Cheuk Kwan; Joel Lebowitz; Torbjorn Loden; 李录; 李晓蓉 (执委); Perry Link; 刘宾雁; 刘青(主席, 执委); Paul Martin; Andrew Nathan (执委); Jim Ottaway; Nina Rosenwald; 阮铭; Orville Shell (2004年12月辞职); 苏晓康; Anne Thurston; 童屹 (秘书, 执委); 丛苏; 王渝 (执委, 2004年7月辞职); Albert Waxman; Megan Wiese; 萧强 (执委, 2004年6月辞职), 张伟国

"中国人权"2004年名誉理事名单:

柏杨; 张湘湘; Marie Holzman; 黄默; 林牧; 陆铿; Robin Munro; 王丹

经过2005年1月理事会的改组和随后的系列辞职后, "中国人权"还有如下的理事和名誉理事:

Robert Bernstein (共同主席, 执委); William Bernstein; Scott Greathead (司库, 执委); 韩东方; Sharon Hom (执行主任,执委); 胡平 (执委); Harold Hongju Koh; Cheuk Kwan; 李进进; 李录; 刘青 (主席, 执委); Christine Loh; Robin Munro; Andrew Nathan (执委); Jim Ottaway (执委); Megan Wiese

2005年现任名誉理事: 柏杨; Joel Birman; 张湘湘; Marie Holzman; Joel Libowitz; Torbjorn Loden; Paul Martin; 阮铭; Anne Thurston;林牧; 陆铿



附件二: 背景介绍

“中国人权”在今年1月召开的年度理事会后,共同主席和多位执行委员、理事、荣誉理事相继辞职。这是“中国人权”所发生的重大历史事件。辞职者发表以上公开申明,在此作必要的说明。

2004年1月年度理事会之前,王丹辞去理事会职务。王丹当时没公开说明原因,但是正如他在2005年2月2日接受《世界日报》记者曾惠燕采访的书面答问中指出:

我当初辞职的理由是:1)作为理事,我曾经多次询问关于给国内的人道捐款的去向,但是主管人员都以保密为理由不予告知。这让我很担心没有收到监督的捐款是否可以被清白使用。尽管我愿意相信负责人的人格,但是我们生活在西方社会,还是应当重视制度超过重视对个人的信任。而我很多在国内的十分需要人道帮助的朋友都表示没有收到过中国人权的捐款,甚至有西安的林牧先生领衔,国内一批朋友致信给我,希望帮助解决一些人道帮助的问题。这使我感到很对不起国内的朋友,因为没有办法从中国人权这里为他们寻求帮助。我曾经就国内江棋生的儿子就学以及郭少坤的经济困难等问题向人权的负责人提出帮助要求,都被拒绝,理由是“不在补助范围”,这也让我感觉到作为理事事实上只是一个毫无权利的虚职。因此,我决定辞职。 2)对于中国人权庞大的行政费用,我一直认为是不妥当的。尽管负责人解释是捐款方要求专款专用,但是我认为一个人权组织,不适宜太过铺张。我参观过国际大赦伦敦总部,发现他们只是一幢极为简陋的建筑,可是他们的工作比中国人权做的超过太多。有这样的对比,我对中国人权的铺张十分失望。既然我无力解决这个问题,只好离开,因为我不想自己的名字被用来筹款维持一个庞大的组织的外表和负责人优裕的个人收入; 3)中国人权组织近年来吸收了一些所谓的民运人士参与工作,其中有几个人,我深知他们的人格是不值得信任的,也深知他们的个人私心,我曾经当面向负责人表示过质疑,但是也不被采纳。在这种情况下,我不愿与那些我无法接受的人共事,因此只有选择离开。

最后我要说的是,离开中国人权是一个痛苦的选择。当初我辞职的时候,并没有公开上述理由,并且接受劝告,接任“中国人权名誉理事”,就是因为我对中国人权是有感情的。当年在国内的时候,冒着政治危险,我出任中国人权少数国内理事之一,以后被判刑11年,其中一大罪状就是参加中国人权。可以说,我与中国人权算是患难之交。在我的获释上,中国人权也尽了极大努力。这是我必须感谢的。但是,中国人权近一两年来的发展,已经到了与我个人理念十分冲突的程度,我感到非常失望。近来表示要辞职的不仅有我们的共同主席方励之老师,更有中国人权的创会元老萧强,王渝,李晓蓉等,更有德高望重的刘宾雁,郭罗基,于浩成,以及人品备受各方称赞的张伟国,黄默等,可见中国人权存在的问题不是我一个人的看法。我想这些人都不是那些喜欢搞内部斗争的人,大家之所以采取集体辞职的下策,表明我们实在是已经尽力在内部督促但是力不从心,又不愿随现在的中国人权领导发展下去,只好做这样的决定。当我刚到美国的时候曾经表示,会一如既往地为改善中国的人权状况奋斗,现在尽管我辞去了中国人权的理事职务,这决不代表我不再为中国的人权与民主努力,相反,我相信,离开现在这样的中国人权组织,我可以更好地继续我为中国民主化奋斗的事业。我也相信,所有这些辞职的理事都没有放弃为中国民主化奋斗的决心,我们一定会重新寻找其他方式继续我们的理想。

在04年1月的理事会上,理事们才第一次得知,每年注入十万左右美元的人道援助基金,完全是由“中国人权”主席刘青个人掌控的。理事们在吃惊之余,建议成立一个三人小组,代替刘青的个人掌控。刘青当场表示:“三个人没法干。”会后,于浩成提出辞职。(办公室事后要王丹和于浩成当名誉理事。)

2月5日,前办公室管理主任玮琳向理事会申诉,要求对刘青“侵犯她的劳工权和对她的人格侮辱”进行调查,并检举刘青财务不清的问题。

2月11日,执委会开会,指定黎安友和童屹就玮林的劳工权益申诉进行调查,指定斯卡特(Scott Greathead)和童屹就刘青一人管理的人道援助项目进行审查。

曾担任“中国人权”第二任执行主任十多年的萧强,于2003年秋去伯克莱加州分校新闻学院任教,但继续留任“中国人权”执委和理事。他为该校由他负责的“中国互联网”研究项目向某一基金会(该基金会对"中国人权"有支持)申请经费,“中国人权”管理层认为这就构成“利益冲突”,逼迫他辞职。

6月1日执行委员会开会。在讨论萧强的“利益冲突”问题后,理事会指定的“人道援助基金管理调查小组”由童屹作了汇报。这个报告就英文支出帐目和中文收款人帐目差额、尤其是刘青给由他自己当主席的“公民议政”和其它组织转移基金等情况提出疑问。执委王渝、李晓蓉认为,这些问题远比萧强的所谓“利益冲突”更为严重,要求进一步调查。斯卡特认为没有必要,并主张立即停止调查。斯卡特本人就是“公民议政”的法律顾问。实际上,斯卡特并没有按理事会的要求对人道援助基金的账目进行审查。他不懂中文,无法清查中文账目,反而给童屹施加压力,要她中止。执行主任谭竟嫦也声称进一步调查毫无必要,因为她已经在04年2月停止了为“公民议政”转钱。据了解,“公民议政”是一个政治团体,旨在将来回国搞政党政治。但为了筹款方便,它在美国注册为非盈利团体。因为“公民议政”当时没有申请到美国税务部门的非盈利组织免税号,故通过“中国人权”转钱。

6月1日的执委会还讨论了“玮琳案件”。受执委会委托调查此案的黎安友和童屹作了汇报。与会者多数认为该报告有详尽的事实、包括多方面的意见,作出了客观公正的分析,其自然的结论是满足玮琳要刘青道歉的要求。但刘青和谭竟嫦坚决反对。最后的妥协方案是,以执委会的名义给玮琳写一封信,其中要有道歉的语言,同时追发两个月工资以换取她的签字,不再到外界提及此事。然而,黎安友会后起草的信件并没有任何道歉的语言,虽然遭到几位执委的反对,该信照原样发给玮琳。玮琳拒绝接受。

在这一次执委会会议上,许多问题的争论都非常激烈。最后,某些美国执委坚持,对一些严重问题拒绝作进一步的调查,而且要向理事会保密,并警告其他执委会成员如果向理事们透露,将采取“法律行动”。

会后,王渝极为愤慨,决定辞职。她在给全体理事的辞职信中揭露了要求“保密”的两个问题:

我获悉刘青主席在2002和2003两年中数次通过“中国人权”向“公民议政”和“中国平等教育基金会”转钱。这是一个严重的违法问题。虽然办公室称任何类似行为将来会受到禁止,执委会既没有采取任何纠错措施,也没有建立一个制度去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更有甚者,“公民议政”是政治性的,“中国人权”是非政治性的人权组织,搞政治不应该是它的功能。……刘青还兼任其他两个组织的领导,这是明显的“利益冲突”,并违犯了《中国人权章程》。……执行委员会有责任让理事会知道。

王渝在“中国人权”工作15年,不取报酬。她的行动没有引起执委会的任何反应。

此外,04年5月底,几位理事曾针对《章程》中“主席每三年选举一次”的规定,13年来并未实行,提出立即进行选举。正如04年12月12日郭罗基理事给执行主任(传发全体理事)的信中所说:“今年5月30日,部分理事(郭罗基、黄默、刘宾雁、苏晓康、丛苏、张伟国、郑心元),根据《中国人权章程》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十分之一以上有投票权的理事会成员之书面要求,理事会得召开特别会议’,联名写信,向理事会两位共同主席提出动议,希望在下半年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讨论‘中国人权’面临的迫切问题,即组织建设问题,特别是主要官员的任免和任期问题。我们的要求没有被接受,但得到的答复是,这个问题可以在理事会的年度会议上解决。”

因此,郭罗基提议,05年“理事会应将‘中国人权’的组织建设,特别是主要官员的任命和任期问题,以及相应的章程修改,列入议程。”

他同时提出理事会应讨论的其他四个问题:

二,自2003年以来,中国国内兴起了公民维权运动。本次理事会应当讨论“中国人权”在维权运动中的作为和扮演的角色。

三,04年1月份的年度理事会上,理事们才第一次得知,“中国人权”的人道援助基金的管理是由刘青个人决定的。当时多位理事立即提议,成立一个三人小组来代替刘青个人的管理。执行委员会应当将人道援助基金的使用向理事会作一报告,经讨论后作出相应的决定。

四,王渝在她的辞职信件中揭露,刘青曾向他自己当头的两个组织转移“中国人权”的基金。对于如此严重的问题,执行委员会至今没有向理事会作出说明。本次理事会必须认真讨论,作出相应的决定。

五,今年2月5日,“中国人权”原工作人员玮琳向理事会提出申诉,中国人权主席刘青侮辱了她的人格、侵害了她的人权。她的诉求是“调查事实真相,还我一个公道”,“刘青必须向我道歉”。执行委员会向理事们的通报信中提出,给予任玮琳两个月的报酬,作为补偿。这种处理与本人的诉求不合。执行委员会应当向理事会报告调查结果,重新讨论。执行委员会无权代替理事会对於向理事会提出的申诉作最终决定。

执行主任谭竞嫦12月20日的回复对于是否将这些议案列入议程不置可否。

21日,张伟国理事也写信给谭竞嫦(转发全体理事)。他认为,“中国人权”到了一个发展的关键时刻。他除了同意郭罗基理事的提案外,也提出两个提案:

第一、“中国人权”组织功能的检讨和调整。目前在中国人权民运的发展中流行着一个说法:有资源的干不了事,能干事的得不到资源。我觉得有必要对“中国人权”的发展方向和功能作一些检讨和修正。过去多年“中国人权”的基础和积累,在寻找资源促进中国人权事业方面有长足的进步,也是海外同类组织团体中是最有优势的,但这不等于我们要大包大揽,把自己的机构搞得越来越大,做事情的效率却未必越来越理想。有许多事情不一定非要我们自己来做,如果别人能够做或者做得更好,“中国人权”何不支持做得更好的那些人和团体去做呢?

具体做法:一,凡是“中国人权”要做的项目,可以向社会开放招标,择优录取,便于公开竞争和监督,以保证质量和效益。二,是设立中国人权奖:评选每年度优秀的中国人权活动人士(团体),给予荣誉和经济上的奖励——实际上就是以“中国人权”的资源去帮助支持那些干得好的人权活动者。

第二、举办人权培训班。目前维权运动在中国大陆发展迅猛,但是人权活动者的人权知识以及互相间的联络、与国际人权组织联络,还有很多缺陷。“中国人权”可否采用各种形式,如委托某学校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人权培训班,对于有志成为中国人权活动分子的人士,进行系统的培训。生源以来自中国大陆为主。开阔他们的视野,并让他们有机会交流提高。由此,也可以加强‘中国人权’本身的服务功能。

12月26日,黎安友出面回复这两位理事的信,大意有三点:

1,议程已排满,不可能讨论所有提案;他和胡平制定的“理事会重组计划”应该是重点。
2,张伟国的提案不够具体,不利于有效的讨论。
3,不同意公开“玮琳案调查报告”,原因是报告里含有“涉及个人”的敏感内容,需要向理事会保密。执委会有权代表理事会作决定,要求公开该报告是对执委会不信任。

由于黎安友在中国人中和学术界享有盛誉,他出面代替“中国人权”管理层和执委会答辩,在中国理事中引起哗然。

早在理事会开会前一个月,李晓蓉就代表很多理事要求办公室将理事会上要讨论的材料至少提前一周发到理事们的手中,尤其是2005度年度的预算。此时已近12月底,办公室仍未公布议程和有关讨论所需文件。

12月28日,郭罗基理事答复黎安友教授(转发全体理事):

决定理事会的议程,是理事们参与的第一步。任何一位理事都有权、也有责提出议案。议案不同于方案,议案只是提出需要讨论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案在理事会讨论之后才能作出。所提议案,当然越多越好,一是表明理事们对理事会工作的关心,二是开阔理事会讨论问题的眼界。至於在有限的时间内,究竟讨论哪些问题,应由会议主持者来归纳。理事的责任是提议案,会议主持者的责任是定议程。无论如何,黎安友所说的“理事会重组计划”不能成为优先项目,因为这是每年都有的例行项目。

关于玮琳案件,郭罗基反驳道:

今年2月5日,玮琳向全体理事发出信件,控告刘青侮辱她的人格,侵害她的人权。案情的内容,对於理事会早已不是秘密,为什么经过执行委员会一处理,对理事会反而变成秘密了?执行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是,给予玮琳两个月的报酬,作为补偿,换取她的签字。这种处理决定,是非不分,正义不明。为什么要以报酬换取签字?无非是掩盖问题的实质,防止进一步的追究。玮琳不接受这种处理决定。因此,处理没有结果,案子并未了结。理事会有必要重新处理该案,并且审查执行委员会在处理该案过程中的不当之处。

据我所知,黎安友和童屹对玮琳案提出了一个详尽的调查报告。这个报告是比较客观、公正的。调查的结果证明,玮琳所说符合事实。刘青对侮辱人格、侵害人权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执行委员会讨论时,因刘青本人不接受,居然作出决定调查报告不予公布,还要对理事会保密,然后代之以上面提到的那个奇怪的决定。我认为,执行委员会具有包庇刘青的嫌疑,理事会必须予以强力干预。

郭罗基不同意黎安友关于执委会有权代表理事会作决定、要求公布调查报告是对执委会不信任等说法:

《中国人权章程》第四条第三项“责任和权力”中的戊,规定:理事会有权监督执行委员会,并批准执行委员会提出的决定和计划。理事会对执行委员会在监督的前提才能信任;没有监督或逃避监督,在情况不明的条件下给予信任,是盲目的信任。给予盲目的信任,是理事会的失职。我们作为理事会的成员,不愿意犯失职的错误。

《章程》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理事会拥有本公司的全部权力”第四条第三项甲规定:“理事会对本公司工作方向和管理工作拥有全权。”第四条第三项己规定:“除非纽约州法律、本公司注册证书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的所有权力均应当由理事会拥有和执行。”

章程有以上三处明确规定理事会拥有全部权力和执行全部权力。执行委员会是由理事会授权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关系,不是分权关系,更不是执行委员会凌驾于理事会之上。而现在正是出现了执行委员会凌驾于理事会之上的趋势,执行委员会居然决定什么事情可以让理事会知道、什么事情可以不让理事会知道。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关系不是完全颠倒了吗?

郭罗基还为对张伟国的提案进行辩护:

我认为,张伟国的两项议案非常有意义,我极力支持。他提出的议案已经很具体,比我的议案具体多了。再要具体,应由拿着薪水(有人还是拿着高薪)全职为“中国人权”工作的人来回答了。我们理事各有各的本职工作,不可能代替在“中国人权”全职工作的人去描绘全部细节。

04年1月份的理事会上,刘青和谭竞嫦报告的计划,根本没有提到维权运动。理事们提出,“中国人权”应当关注2003年以来在中国发生的维权运动。刘青微笑着说:“我们已经考虑了。”所以我的提案只是说:“应当讨论“中国人权”在维权运动中的作为和所扮演的角色。”这就是说,要讨论刘青他们在“已经考虑”之后做了什么?没有必要提供详细的活动计划。张伟国没有参加那次会议,不了解前情。他当然也没有必要提供详细的活动计划。

郭罗基提醒他的这位老朋友黎安友:“这些话由你说出来是有损学者的身份的。”

鉴于办公室迟迟不公布议程,以及黎安友信中的暗示(有些提案会被阻挡),童屹认为,应当将在执委会中激烈辩论了一个月的刘青的利益冲突问题的背景材料让全体理事知道,以便在理事会上充分讨论。她在12月28日给全体理事的信中讲了如下情况:

一,“中国人权”的行政执行人和其他几位执委对"利益冲突"非常敏感,萧强的被迫辞职就是以"利益冲突"的名义进行的。
二,在11月29日的执委会上,刘青才首次向执委会披露他与其他三个他所领导的组织的关系。尤其是“公民议政”也从NED拿钱,还在“中国人权”办公室楼下设有办公室。
三,大多数的执委认为这个问题关涉到“中国人权”的组织健康,需要充分讨论。
四,黎安友代表执委会在12月22日跟刘青进行了一次磋商,磋商的结果是:刘青否认他在多个组织担任主席构成“利益冲突”, 而且也不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他还要求那些认为他有“利益冲突”的人提出证据来。

事过几日,玮琳再次向全体理事上诉,要求复审执委会对她的案件的“不公正”处理。

黎安友又一次出面,责怪童屹不该向理事会泄漏执委会的“机密”,并再次拒绝向理事会公开“玮林案调查报告”和她提出的复审要求,认为对这个问题在理事会上至多只能做个简单介绍。然而,他却没有回答郭罗基根据《章程》提出的有关透明性和理事会拥有最高决定权的问题。

童屹对黎安友的信进行了逐条反驳:刘青已经承认他的多重主席职位可在理事会上讨论,还要求其他理事若认为存在利益冲突需要在会上举证。理事会召开在即,再向理事会保守执委会的“机密”是非常不合理的。童屹并抄列有关章程条款说明执委会无权向理事会保密。

办公室于1月4日(开会三天前)公布了会议议程和部分材料,但仍然没有公布会上要表决的“05年预算”。(执行主任谭竞嫦担心理事们会把预算数目透露到外界,她曾打算在寄给理事们的电子附件里安装“网虫”以便追踪哪位理事向何人何时转发该附件。因遭到某些执委的反对,她索性等到开会时才书面公布预算并要理事们在会上不经充分讨论就通过05度预算。)这一议程显然在程序上作了精心策划:只安排了15分钟讨论“玮琳事宜”;“理事会利益冲突问题”放在第二天(而那天是星期六,有些理事不会参加会议)。第一天的“理事会改组”将把有些理事(比如张伟国)改组成“名誉理事”失去表决权,并将通过三位新理事,其中包括刘青一手挑选的主席接班人、已经在办公室工作接受培训的李进进,还有在韩东方的“劳工通讯”任职的罗宾,并将通过胡平担任执委会委员。韩东方和胡平都是“公民议政”的成员,并与“中国人权”有工作合同和合作项目,即直接间接地与“中国人权”有利益关系。

鉴于这些情况,8名理事和荣誉理事于当天(1月4日)提出了一项“紧急议案”:

“中国人权”理事会共同主席、理事会全体同事:

“中国人权”2005年度理事会召开在即,办公室刚发出理事会议程草案。鉴于许多危及“中国人权”前途和信誉的重要理由,我们提议修改议程草案:将表决免去刘青的“中国人权”主席职务作为一项首要议案列入议程,在7日上午10:15-11:15讨论“理事会重组”议案时进行表决。

主要理由如下:

一,《中国人权章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本组织的官员由理事会年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连选连任。刘青的“中国人权”主席职务,未经连选,却连任了13年。因此,刘青行使权力的合法性是不充分的。理事会多年疏忽,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纠正本组织内长期存在的这一不正常状况。这是“理事会重组”必须首先解决的关键问题。

二,刘青在担任“中国人权”全薪、全职主席期间,又兼任其他三个组织的主席,并且将本组织的基金转移到这些组织,涉嫌违犯有关非盈利免税组织的法规。他从来没有按照《中国人权章程》第十条“利益冲突条款”第二项的规定,公示他作为“中国人权”主席与其他三个组织的关系。刘青的行为违反了章程,已经失去作为本组织官员的资格。

三,免去刘青的职务以后,“中国人权”主席的职位可以空缺。待修改章程,取消这一职位。参考其他人权组织的官员设置,“主席”这一职位是不必要的。建议加强执行委员会的力量,增设一名副执行主任。

提案人是理事:郑心元、郭罗基、黄默、刘宾雁、苏晓康、丛苏、张伟国;荣誉理事:王丹。

在开会前几天,方励之共同主席提出几个折衷方案,其中有些方案分别得到共同主席伯恩斯坦和谭竞嫦的支持,但是刘青一概拒绝。谭随即改变立场,转而支持刘青唯一能够接受的“转型方案”。这一方案包括:由刘青本人决定他何时退休,让刘青加入由执委会设立的新主席“搜寻委员会”,由刘青指定他的接班人并在办公室进行培养,等等。

在2005年1月7日的理事会上,气氛很紧张,而且出现一些极不正常的情况。郭罗基等提出“关于免去刘青的中国人权主席职务的议案”,刘青立即提出一个报复性的反提案“关于郭罗基理事与中国人权利益冲突、伤害组织的申请调查案”。斯卡特在童屹汇报“人道援助基金”查账结果时进行阻止,攻击她“搞麦卡锡主义”。苏晓康和丛苏批评斯卡特,并要求他向童屹道歉,他拒不道歉。方励之再次提出他与伯恩斯坦共同商量的折衷方案(不再设立“主席”职位以便避免僵局),遭到刘青和他的支持者的强烈反对。对颇有争议的各种问题的讨论,一个都不作结论。

会议指定由方励之和谭竞嫦当天会后负责修改制定第二天会议的议程。但是不少刘青的支持者和办公室人员也加入讨论。据在场者目击,他们纷纷献策,为击败郭罗基等的提案设置了几套应对方案,以便对付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身为法学教授的谭竞嫦找出各种法规,设置好了以程序手段来阻扰、击败对方的圈套。他们甚至提出,如果他们的票数不够,就提前宣布休会,等外地理事离开纽约后,他们再重新开会。

鉴于这种滥用职权、玩弄程序游戏的行径已经到了如此地步,有些理事义愤之下决定不再回到会场,以示抗议。

第二天会上,刘青的报复性提案在他的支持者的劝说下表示“撤销”。同时,他们对郭罗基施加压力,也要求他自己撤销提案。郭罗基坚决拒绝,相持很久。根据《中国人权章程》,免去主要官员的职务不需要任何理由。提案人还是讲了三条理由。反对者却没有讲出多少反对的理由。为免于冲突升级,方励之在表决前动议,不表决这类提案,理由是:这是一个政治问题,不是一个表决能解决的问题,特别是许多人不在场。但方的动议不被接受,最后强行表决:2票赞成,11票反对,2票弃权。会上宣布:郭罗基等人的提案被否决。

事后苏晓康代表提案人发表如下声明:

1月8日,2005年度理事会的第二天会议就8位理事的“紧急动议”进行了表决。因为第二天会议是第一天会议的延续,继续使用第一天会议所使用的‘最低法定人数’,即“实际理事总数一半以上”人数。根据《中国人权章程》第五条第四项,这次理事会两天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是24人。表决结果是:2票赞成,11票发对,2票弃权。当时会上宣布我们的动议被“否决”。然而,这一结论不符合章程。因为投反对票的11人并没有超过最低法定人数(24人)的一半以上(至少13人)。为此,我们要求纠正理事会纪录,并宣布1月8日的表决并没有否决(也没有通过)我们的“紧急动议”。

这次会议表明,“中国人权”已经被一个利益集团所控制,掌控者一再按照他们的需要任意违反章程,使我们无法在内部运用理性、按照原则和合乎程序地解决问题。他们此后的打算十分清楚,“中国人权”的掌控者将不断增加他们属意的新理事,排挤异议者,并继续以“中国人权民主人士”的名义集结国际资源。

1月8日散会后,接着发生了一系列辞职事件。
1月9日方励之辞去共同主席和执行委员会成员职务。继之,李晓蓉和童屹也分别辞去执行委员会成员职务,童屹同时辞去秘书的职务。

1月14日,10位理事和荣誉理事递交了他们的辞职书。全文如下:

尊敬的中国人权理事会共同主席伯恩斯坦先生:

创建于1989年的“中国人权”近年来的演变背离了我们所持守的普世的、非政党、非政治化的人权理念。此外,其内部运作缺乏透明性,追究责任的障碍重重。同时,“中国人权”13年来没有按照《中国人权章程》定期进行民主选举主席,其主席缺乏充分的合法性行使他的权力。理事会对此负有责任。我们试图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纠正这些偏向的努力亦告失败。因此我们决定辞去理事或荣誉理事职务。

我们将一如既往以各种方式努力推动中国的人权事业。

署名者:刘宾雁、郭罗基、苏晓康、张伟国、王丹、童屹、李晓蓉、郑心元、丛苏、黄默。

这些理事辞职后,方励之也随即辞去理事职务。他在给黎安友的信中说:

鉴于“中国人权”的当前狀況,我认为我辞去理事职务是负责任的。

“中国人权”是由一批认同人权理念的中国学生、学者及著名作家等创建的,当时也得到美国学者(如你、Perry[林培瑞]、Orville[夏伟]、J. Birman 、J.Lebowitz等)的帮助。大多数人都是义务地为“中国人权”工作。

如今事情大大地变化了。当“中国人权”失去了刘宾雁、于浩成、郭罗基、王渝、丛苏、苏晓康等一系列极受我尊重的人的支持之后,“中国人权”不再是上述那种组织了。因为这些人是真正的中国人的声音,无论是在大陆、在台湾、或是在海外。

如果大多数独立的中国理事,亦即不担任“中国人权”的薪给职务,也不直接地或间接地获得“中国人权”财务支持的理事皆离“中国人权”而去,我感到我也失去了留在“中国人权”之內的理由和基础。我认为,对人权组织來说,维护它的精神和声誉至少象为它募款一样地重要。

童屹和方励之的辞职信中都强调,辞职者是“独立的中国理事”,即与“中国人权”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中国理事。方励之上述信件的最后一句话是含有深意的。方励之辞职后,另一位共同主席伯恩斯坦找他磋商,请求方留任,并由黎安友向方表示,没有方的名字,向基金会找钱会有困难。所以方励之提醒他们维护人权组织的“精神和声誉”的重要。

最后一个辞去理事职务的是普林斯顿大学教授林培瑞(Perry Link).他是真正了解中国、了解中国人的美国的“中国通”。他的行动表明,“中国人权”的矛盾决不是中国人之间的“内斗”。在给伯恩斯坦的辞职信中,他写下了一番深刻的观察:

亲爱的鲍勃:

最近的一连串事件使我面临两难处境。您、黎安友、胡平、韩东方和罗宾都曾经为了中国和世界的进步作出了杰出的贡献。我不希望离开你们。但另一方面,刘宾雁、方励之、苏晓康、郭罗基,于浩成和其他一些人影响了我对当代中国最根本的了解,他们是我心目中的道德典范。在过去几天中,我曾经通过黎安友和方励之作出最后的努力,希望能够避免不幸的分裂。可是我没有成功。

且不论双方的声誉如何,我认为刘、方、郭和其他一些人对“中国人权”管理方面的批评是对的。他们指出“透明化问题”。现在的制度是,主席对执行委员会保密,执行委员会对理事会保密,管理层还要监视理事会,找出是谁可能泄漏秘密--这非常像中国共产党的做法。“选举”也是一样--提名委员会向理事会提出名单,理事会30分钟后就要照名单通过或否决,候选人事前没有公布,也没有讨论。主席的继任问题也是这样,由主席自己建议两年的过渡期,让主席来考察他自己的继任人是否合格。复杂而难懂的预算在提出后必须立即通过,否则“第二天组织就会停摆”。这些问题以及其他一些事项都是由高层人员准备好让理事会成员通过,可是在理事会成员提出自己的意见时--如理事会应该遵守关于选举主席的章程--就有人会提出奇怪的反对意见:“我们还没有充分研究这个问题”。(但是为什么遵守自己的章程还需要研究?);“我们需要两年的过渡期”(真的吗?美国总统的过渡只需要两个半月);“这个工作只有现任主席能做好”(这是谁的意见?是管理层的吗?);“迄今没有遵守规则是理事会的错误,不是主席的错误,所以不应该惩罚主席”(当然是理事会的错,但是为纠正错误,难道要在13年违反章程之后再增加两年吗?)。

比透明化问题更为严重的,在我看来,是批评者担心的背离人权的“普世”价值的问题。“中国人权”不应该成为任何人的权力基础或对付别人的山头,或成为一个“政党”(不论是否使用这个名称)。任何人的人权受到侵犯,任何人主张的人权,都应该得到“中国人权”的支持,不论他属于哪一个团体。北京的朋友告诉我,最近几年来,“中国人权”的基金被称为“刘青的钱”;还有人告诉我,徐文立的朋友拿不到“中国人权”的钱,只因为他是徐文立的朋友;好几个人,包括我在内,都曾经建议给卢四清一些帮助(他住在香港一个很小的公寓内,发出很多关于人权的讯息),但“中国人权”里面有人却说卢四清“不可靠”,甚至可能是“特务”――这些都使我感到相当不安。

“公民议政”,不论它在国税局怎样申报身份,实际上是一个雏形的政党。“公民议政”里面有一些很优秀的人,有一天可能会成为一个很好的政党。但是问题不在这里。问题在于,“公民议政”与“中国人权”具有密切的关系(成员重叠,同一个主席,“公民议政”的人拿“中国人权”的钱,或得到“中国人权”的支持,“公民议政”的办公室就在“中国人权”的楼下),使得“中国人权”无法专心致力于“普世的”人权,独立于任何党派之外。批评者指出,“中国人权”理事会成员中只有一部分人具有“独立地位”,我理解他们的意思,也跟他们感到完全一样的担忧。

理事会的许多成员,包括我自己在内,长期以来都没有注意到这些问题。我从1989年以来就担任理事会成员,多年以来我都对人说,“中国人权”和其他海外中国人的团体不一样,这使我感到骄傲。其他团体--在这里我就不点名了--纷纷垮台或式微,都是因为有一个领袖把团体变成他个人的派系,敌视其他团体的领袖,结果使得为了共同理想参加团体的其他人全部离开。直到最近我才了解到,“中国人权”内部也产生了同样的情况。没有了解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我自己的过错。例如,三年前,住在瑞典的茉莉给中国人权理事会写了一封很长的指责信,当时我没有给她回信。当时我认为,她的信可能有一两点是对的,但是她的情绪太大,难免夸张。现在我重新读她的信,就有了不同的看法:她举出的例子虽然不同,但一样是拉邦结派、自立山头和相互敌对的问题。

为什么有这样一大批人离开了“中国人权”?前几天,10事会成员辞职,方励之辞去共同主席的职位。在他们之前,于浩成、王渝、萧强、Jim Seymour、Sophia Woodman和其他一些人也辞职了。当然,任何团体都有新陈代谢的现象,也应该如此。但是,这么多人带着不满的情绪离开,这难道是正常的现象?在我看来,因为不满而离开的人太多了,其中包括一些非常优秀、极有声望的人。我们的一些理事会成员,特别是只会说英语的人,很可能不了解我们的一些中国理事在中国人之中的崇高声望,让我在这里做一个简短的介绍。

方励之因为在1989年发生的不寻常事件,在西方颇为人知。他在理事会开会时英语并不流畅,因此你无法知道他用中文表达时侃侃而谈、思想敏锐、幽默机智、文词典雅的情况。在80年代后期,他风靡了一代中国学生,在今天的中国仍然具有崇高的声望。

我认为刘宾雁是20世纪后50年中国最令人钦佩的作家。这不只是我个人的意见。1985年,当中国作家协会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自由选举协会的领导时,刘在全国作家中获得第二高票。(第一高票是巴金,他主要是20年代后期到40年代中期的作家。)刘在1985年被称为‘中国的良心’,一直到今天在中国人民心目中保持着这样的形象。

郭罗基,他身材瘦削,坐在会议室的后面,声音沙哑,看起来并不显眼。他是中国著名的政治哲学和法学的教授和学者。他的中文文章极为精确、严谨和尖锐。他是在中国第一个对中国共产党提出法律诉讼的人--共产党想不到竟会有人敢这样做。郭的官司当然打输了,但他一级一级上诉,虽然输了官司,却赢得了舆论。他让人看清了共产党既作被告又作法官的真相,以这个两面现象为例,说明了中国人的生活中的一个有深远意义的问题。他的人格和胆识到现在仍然得到许多人的钦佩。

苏晓康个子不高,不打领带,不修边幅,是另一位著名的作家。他编写了电视节目《河殇》,在1988年夏季成为中国有史以来观众最多的节目,带动风潮,导致1989年全国人民的抗议行动。我认为苏的文学作品很像最近去世的Susan Sontag(但苏的读者不知要多多少倍)。苏的著作范围很广,从中共党史的转折到深切反思的回忆,但都一贯体现出苏晓康式的文体,反映出不断地探索反省,认真诚实,见解卓越。苏流亡国外,但在互联网中发表文章,在中国仍然有许多读者。

这些优秀的人士离开“中国人权”,将在中国人之中引起巨大的反应。不论您认为他们的看法是对是错,这都是不容忽视的事实。

辞职的人中还有王渝、萧强和李晓蓉,他们十几年来向“中国人权”奉献心血。要是“中国人权”里面有比王渝更有献身精神的人,那我可不知道应该说是哪一位。她在“中国人权”志愿工作了十多年,只拿交通费。这里面最重要的不是她替组织省钱的问题;最重要的是说明她为什么会多年来为“中国人权”工作。萧强放弃了物理专业,到“中国人权”工作,却因为“利益冲突”被迫离开,难道我们真的相信他的“利益冲突”比现在我们看到的更严重?我认为现在的“利益冲突”要严重得多。李晓蓉在中国人权的时间比任何人都长,她是1989年中国人权的创始人之一,在中国人权几乎工作了半辈子。我想,她在上两个星期的感受恐怕只能用肝肠寸断来形容。如果这些人只是要退休,那也未尝不可。但是,如果他们是因为不满而离去,并一致认为“中国人权”迷失了方向,那就很不一样了。

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得不提出辞呈。我这样做时心里很难过,因为我对您和其他的理事会成员仍然心怀敬意。

林培瑞
2005年1月17日

林培瑞的辞职信,为这次辞职事件作了透彻的分析和中肯的评估。

- 完-


作者:dck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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